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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

隋书-第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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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

笞各一百,髡之,投于边裔,以为兵卒,未有道里之差。其不合远配者,男子长

徒,女子配舂,并六年。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

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

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

庭织。四曰鞭,有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五曰杖,有三

十、二十、十之差,凡三等。大凡为十五等。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赎

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死一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

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各通鞭笞论。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鞭

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自赎笞十已上

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当加减次,如正决法。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

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犯罚绢一匹及杖十已上,皆名为罪人。盗及杀人而亡者,

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宗室则不注盗,及不入奚官,不加宫刑。自犯流

罪已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已下,侏儒、笃疾、癃残非犯死罪,皆颂系之。罪刑

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

五十,一易执鞭人。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鞭疮长一尺。笞者笞臂,而不中

易人。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决三十已下杖者,长四尺,

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

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加于殿者,复计为负焉。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及

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又列重罪十条:一

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

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

条简要,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其不可为定法者,

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

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

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

法。纲纪紊乱,卒至于亡。

周文帝之有关中也,霸业初基,典章多阙。大统元年,命有司斟酌今古通变

可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奏之。七年,又下十二条制。十年,魏帝命尚书

苏绰,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班于天下。其后以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

法律。肃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

庚子乃就,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

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

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

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

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

其制罪,一曰权刑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于百。三曰徒刑五,

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

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四曰流刑五,

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

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

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

五曰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五刑之属各有五,合

二十五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

凡恶逆,肆之三日。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而

自杀之,不坐。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

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之,徒已下散之。

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拲而杀之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赎徒刑五,一年金

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赎流刑,

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赎死罪,金二斤。鞭者以一百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徒输作

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杖十已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当减者,死罪

流蕃服,蕃服已下俱至徒五年。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

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若再犯徒、

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流徒者,依限岁收

绢十二匹。死罪者一百匹。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

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于法。贫者请而免之。大凡定法一千五百三十七条,

班之天下。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时晋公护将有异志,欲宽政以取人心,然暗

于知人,所委多不称职。既用法宽弛,不足制奸,子弟僚属,皆窃弄其权,百姓

愁怨,控告无所。武帝性甚明察,自诛护后,躬览万机,虽骨肉无所纵舍,用法

严正,中外肃然。自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

没入名为隶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

平后,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其后又

以齐之旧欲,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

其大抵持仗群盗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

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

《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

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

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

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

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

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

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

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礔怠担酝救恕F渚鋈俗铮朴胝日撸匆话

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

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

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

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

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

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勃海公高颎,上柱国、沛公郑

译,上柱国、清河郡公杨素,大理前少卿、平源县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县公

韩浚,比部侍郎李谔,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

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

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

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

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

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纵轻。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

皆斩,家口没官。又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

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

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其在八议之科

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应赎者,皆以铜

代绢。赎铜一斤为一负,负十为殿。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

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

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

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

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定讫,诏颁之曰:“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

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徒

表安忍之怀。鞭之为用,残剥肤体,彻骨侵肌,酷均脔切。虽云远古之式,事乖

仁者之刑,枭轘及鞭,并令去也。贵砺带之书,不当徒罚,广轩冕之荫,旁及诸

亲。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其余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

目甚多,备于简策。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先施法令,

欲人无犯之心,国有常刑,诛而不怒之义。措而不用,庶或非远,万方百辟,知

吾此怀。”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

踝杖桄之属,楚毒备至,多所诬伏。虽文致于法,而每有枉滥,莫能自理。至是

尽除苛惨之法,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帝

又以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众。又下吏承苛政之后,务锻炼以致人罪。

乃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

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亲录囚徒。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三年,因览刑部奏,

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

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

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自是刑网简要,疏

而不失。于是置律博士弟子员。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

五年,侍官慕容天远纠都督田元冒请义仓,事实,而始平县律生辅恩舞文陷天远,

遂更反坐。帝闻之,乃下诏曰:“人命之重,悬在律文,刊定科条,俾令易晓。

分官命职,恒选循吏,小大之狱,理无疑舛。而因袭往代,别置律官,报判之人,

推其为首。杀生之柄,常委小人,刑罚所以未清,威福所以妄作,为政之失,莫

大于斯。其大理律博士、尚书刑部曹明法、州县律生,并可停废。”自是诸曹决

事,皆令具写律文断之。六年,敕诸州长史已下,行参军已上,并令习律,集京

之日,试其通不。又诏免尉迥、王谦、司马消难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没者,悉官酬

赎,使为编户。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诸州囚有处死,不得驰驿行决。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

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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