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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隋书-第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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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注释不同,则二家兼载。咸使百司,议其可不,取其可安,以为标例。宜云:

‘某等如干人同议,以此为长’,则定以为《梁律》。留尚书比部,悉使备文,

若班下州郡,止撮机要。可无二门侮法之弊。”法度又请曰:“魏、晋撰律,止

关数人,今若皆咨列位,恐缓而无决。”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

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惲、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

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参议断定,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

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

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

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其制刑为十五等之

差:弃市已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刑二岁已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

而任使之也。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又有四岁刑,男子四

十八匹。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罚金一两已

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

男子十四匹。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

男子十匹。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匹。罚金八

两者,男子四匹。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罚金一两者,

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以赎论,

故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

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又有八等之差:一曰免官,

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

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

次。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若人士犯罚,违捍不款,

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

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囚有械、杻、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

而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

革去廉;常鞭,熟靼不去廉。皆作鹤头纽,长一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

靶长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荆,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

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法杖,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小杖,围一寸一

分,小头极杪。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当笞二百以上者,笞

半,余半后决,中分鞭杖。老小于律令当得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

者,以熟靼鞭、小杖。过五十者,稍行之。将吏已上及女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其问事诸罚,皆用熟靼鞭、小杖。

其制鞭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诏,皆不得用。诏鞭杖在京师者,皆于云龙门行。

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其谋反、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田,无少长皆弃市。

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

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材

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有轻重为差。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耐罪囚八十已上,

十岁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已上,

亭侯已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槛征者,并颂系

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其尚书当录人之月者,

与尚书参共录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二年四月癸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

法度守廷尉卿,诏班新律于天下。

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

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

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

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流徒之罪。

其年十月甲子,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于是除赎罪之科。

武帝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皆

案之以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

后帝亲谒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于黎庶,缓于权贵,非长久之

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于是思有以宽之。旧狱法,夫有罪,逮妻子,子

有罪,逮父母。十一年正月壬辰,乃下诏曰:“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

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十四年,又除黵面之刑。

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

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已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徙居作者具五任,

其无任者,著斗械。若疾病,权解之。是后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

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亲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

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已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

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于事为剧,郊坛六处,

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

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

永准。”帝手敕报曰:“顷年已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制繁

细,义同简丝,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

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是时王侯子弟皆长,而骄蹇不法。武帝

年老,厌于万机,又专精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弗怿。尝游南苑,临川王宏伏

人于桥下,将欲为逆。事觉,有司请诛之。帝但泣而让曰:“我人才十倍于尔,

处此恒怀战惧。尔何为者?我岂不能行周公之事,念汝愚故也。”免所居官。顷

之,还复本职。由是王侯骄横转甚,或白日杀人于都街,劫贼亡命,咸于王家自

匿,薄暮尘起,则剥掠行路,谓之打稽。武帝深知其弊,而难于诛讨。十一年十

月,复开赎罪之科。中大同元年七月甲子,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

勿坐。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贵戚之家,不法尤甚矣。寻而侯景逆乱。

及元帝即位,惩前政之宽,且帝素苛刻,及周师至,狱中死囚且数千人,有

司请皆释之,以充战士。帝不许,并令棒杀之。事未行而城陷。敬帝即位,刑政

适陈矣。

陈氏承梁季丧乱,刑典疏阔。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诏曰:“朕闻唐、

虞道盛,设画象而不犯,夏、商德衰,虽孥戮其未备。洎乎末代,纲目滋繁,矧

属乱离,宪章遗紊。朕始膺宝历,思广政枢,外可搜举良才,册改科令,群僚博

议,务存平简。”于是稍求得梁时明法吏,令与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敕

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左丞贺朗参知其事,

制《律》三十卷,《令律》四十卷。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

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发诏弃之,终

身不齿。先与士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治,听将

妻入役,不为年数。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自余篇目条纲,轻重简繁,

一用梁法。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

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

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其髡

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已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

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

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一岁刑,无官亦赎论。寒庶人,准决鞭杖。囚

并著械,徒并著锁,不计阶品。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至市,脱

手械及壶手焉。当刑于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晦朔、八节、六齐、月在张心日,

并不得行刑。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并置正监平。又制,常以三月,侍

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史、御史中丞、侍御

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亲览狱讼,督责群下,政号严明。是时承宽政之后,

功臣贵戚有非法,帝咸以法绳之,颇号峻刻。及宣帝即位,优借文武之士,崇简

易之政,上下便之。其后政令即宽,刑法不立,又以连年北伐,疲人聚为劫盗矣。

后主即位,信任谗邪,群下纵恣,鬻狱成市,赏罚之命,不出于外。后主性猜忍

疾忌,威令不行,左右有忤意者,动至夷戮。百姓怨叛,以至于灭。

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及文宣天保元年,始命群官刊定魏朝

《麟趾格》。是时军国多事,政刑不一,决狱定罪,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

事。清河房超为黎阳郡守,有赵道德者,使以书属超。超不发书,棒杀其使。文

宣于是令守宰各设棒,以诛属请之使。后都官郎中宋轨奏曰:“昔曹操悬棒,威

于乱时,今施之太平,未见其可。若受使请赇,犹致大戮,身为枉法,何以加罪?”

于是罢之。即而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已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垂

法,革人视听。于是始命群官,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是

时刑政尚新,吏皆奉法。自六年之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醟,

任情喜怒。为大镬、长锯、坐刂碓之属,并陈于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

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于仗卫之中,帝

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经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帝尝幸金凤台,

受佛戒,多召死囚,编籧篨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观

笑。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

或使以臂贯烧车釭。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七年,豫州检使白扌剽为左丞卢斐

所劾,乃于狱中诬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乃敕八座议

立案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于是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

断。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岁月。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其阙,

故时议者窃云,主昏于上,政清于下。

孝昭在藩,已知其失,即位之后,将加惩革,未几而崩。武成即位,思存轻

典,大宁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然理

容进退,事涉疑似,盟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想文

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自今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

罚疑从轻。”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

《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

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其

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四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

一曰死,重者轘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

殊身首。其次绞刑,死而不殊。凡四等。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

笞各一百,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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