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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章

隋书-第1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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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尧曰五府,舜曰总章,布政兴治,由来尚矣。《周官·考工记》曰:“夏后

氏世室,堂修二七,广四修一。”郑玄注云:“修十四步,其广益以四分修之一,

则堂广十七步半也。”“殷人重屋,堂修七寻,四阿重屋。”郑云:“其修七寻,

广九寻也。”“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郑云:

“此三者,或举宗庙,或举王寝,或举明堂,互言之,明其同制也。”马融、王

肃、干宝所注,与郑亦异,今不具出。汉司徒马宫议云:“夏后氏世室,室显于

堂,故命以室。殷人重屋,屋显于堂,故命以屋。周人明堂,堂大于夏室,故命

以堂。夏后氏益其堂之广百四十四尺,周人明堂,以为两序间大夏后氏七十二尺。”

若据郑玄之说,则夏室大于周堂,如依马宫之言,则周堂大于夏室。后王转文,

周大为是。但宫之所言,未详其义。此皆去圣久远,礼文残缺,先儒解说,家异

人殊。郑注《玉藻》亦云:“宗庙路寝,与明堂同制。”《王制》曰:“寝不逾

庙。”明大小是同。今依郑玄注,每室及堂,止有一丈八尺,四壁之外,四尺有

余。若以宗庙论之,祫享之时,周人旅酬六尸,并后稷为七,先公昭穆二尸,先

王昭穆二尸,合十一尸,三十六主,及君北面行事于二丈之堂,愚不及此。若以

正寝论之,例须朝宴。据《燕礼》:“诸侯宴,则宾及卿大夫脱屦升坐。”是知

天子宴,则三公九卿并须升堂。《燕义》又云:“席,小卿次上卿。”言皆侍席。

止于二筵之间,岂得行礼?若以明堂论之,总享之时,五帝各于其室。设青帝之

位,须于木室之内,少北西面。太昊从食,坐于其西,近南北面。祖宗配享者,

又于青帝之南,稍退西面。丈八之室,神位有三,加以簠簋笾豆,牛羊之俎,四

海九州美物咸设,复须席上升歌,出樽反坫,揖让升降,亦以隘矣。据兹而说,

近是不然。

案刘向《别录》及马宫、蔡邕等所见,当时有《古文明堂礼》、《王居明堂

礼》、《明堂图》、《明堂大图》、《明堂阴阳》、《太山通义》、《魏文侯孝

经传》等,并说古明堂之事。其书皆亡,莫得而正。今《明堂月令》者,郑玄云:

“是吕不韦著,《春秋十二纪》之首章,礼家钞合为记。”蔡邕、王肃云:“周

公所作《周书》内有《月令》第五十三,即此也。各有证明,文多不载。束皙以

为夏时之书。”刘献云:“不韦鸠集儒者,寻于圣王月令之事而记之。不韦安能

独为此记?”今案不得全称《周书》,亦未可即为秦典,其内杂有虞、夏、殷、

周之法,皆圣王仁恕之政也。蔡邕具为章句,又论之曰:“明堂者,所以宗祀其

祖以配上帝也。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东曰青阳,南曰明堂,

西曰总章,北曰玄堂,内曰太室。圣人南面而听,向明而治,人君之位莫不正焉。

故虽有五名,而主以明堂也。制度之数,各有所依。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坤之策

也,屋圆楣径二百一十六尺,乾之策也。太庙明堂方六丈,通天屋径九丈,阴阳

九六之变,且圆盖方覆,九六之道也。八闼以象卦,九室以象州,十二宫以应日

辰。三十六户,七十二牖,以四户八牖乘九宫之数也。户皆外设而不闭,示天下

以不藏也。通天屋高八十一尺,黄钟九九之实也。二十八柱布四方,四方七宿之

象也。堂高三尺,以应三统,四向五色,各象其行。水阔二十四丈,象二十四气,

于外以象四海。王者之大礼也。”观其模范天地,则象阴阳,必据古文,义不虚

出。今若直取《考工》,不参《月令》,青阳总章之号不得而称,九月享帝之礼

不得而用。汉代二京所建,与此说悉同。

建安之后,海内大乱,京邑焚烧,宪章泯绝。魏氏三方未平,无闻兴造。晋

则侍中裴頠议曰:“尊祖配天,其义明著,而庙宇之制,理据未分。宜可直为一

殿,以崇严父之祀,其余杂碎,一皆除之。”宋、齐已还,咸率兹礼。此乃世之

通儒,时无思术,前王盛事,于是不行。后魏代都所造,出自李冲,三三相重,

合为九室。檐不覆基,房间通街,穿凿处多,迄无可取。及迁宅洛阳,更加营构,

五九纷竞,遂至不成,宗配之事,于焉靡托。

今皇猷遐阐,化覃海外,方建大礼,垂之无穷。弘等不以庸虚,谬当议限。

今检明堂必须五室者何?《尚书帝命验》曰:“帝者承天立五府,赤曰文祖,黄

曰神斗,白曰显纪,黑曰玄矩,苍曰灵府。”郑玄注曰:“五府与周之明堂同矣。”

且三代相沿,多有损益,至于五室,确然不变。夫室以祭天,天实有五,若立九

室,四无所用。布政视朔,自依其辰。郑司农云:“十二月分在青阳等左右之位。”

不云居室。郑玄亦言:“每月于其时之堂而听政焉。”《礼图》画个,皆在堂偏,

是以须为五室。明堂必须上圆下方者何?《孝经援神契》曰:“明堂者,上圆下

方,八窗四达,布政之宫。”《礼记·盛德篇》曰:“明堂四户八牖,上圆下方。”

《五经异义》称讲学大夫淳于登亦云:“上圆下方。”郑玄同之。是以须为圆方。

明堂必须重屋者何?案《考工记》,夏言“九阶,四旁两夹窗,门堂三之二,室

三之一。”殷、周不言者,明一同夏制。殷言“四阿重屋”,周承其后不言屋,

制亦尽同可知也。”其“殷人重屋”之下,本无五室之文,郑注云:“五室者,

亦据夏以知之。”明周不云重屋,因殷则有,灼然可见。《礼记·明堂位》曰:

“太庙天子明堂。”言鲁为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礼乐,鲁之太庙与周之明堂同。

又曰:“复庙重檐,刮楹达向,天子之庙饰。”郑注:“复庙,重屋也。”据庙

既重屋,明堂亦不疑矣。《春秋》文公十三年:“太室屋坏。”《五行志》曰:

“前堂曰太庙,中央曰太室,屋其上重者也。”服虔亦云:“太室,太庙太室之

上屋也。”《周书·作洛篇》曰:“乃立太庙宗宫路寝明堂,咸有四阿反坫,重

亢重廊。”孔晁注曰:“重亢累栋,重廊累屋也。”依《黄图》所载,汉之宗庙

皆为重屋。此去古犹近,遗法尚在,是以须为重屋。明堂必须为辟雍者何?《礼

记·盛德篇》云:“明堂者,明诸侯尊卑也。外水曰辟雍。”《明堂阴阳录》曰:

“明堂之制,周圜行水,左旋以象天,内有太室以象紫宫。”此明堂有水之明文

也。然马宫、王肃以为明堂、辟雍、太学同处,蔡邕、卢植亦以为明堂、灵台、

辟雍、太学同实异名。邕云:“明堂者,取其宗祀之清貌,则谓之清庙,取其正

室,则曰太室,取其堂,则曰明堂,取其四门之学,则曰太学,取其周水圜如璧,

则曰璧雍。其实一也。”其言别者,《五经通义》曰:“灵台以望气,明堂以布

政,辟雍以养老教学。”三者不同。袁准、郑玄亦以为别。历代所疑,岂能辄定?

今据《郊祀志》云:“欲治明堂,未晓其制。济南人公玉带上黄帝时《明堂图》,

一殿无壁,盖之以茅,水圜宫垣,天子从之。”以此而言,其来则久。汉中元二

年,起明堂、辟雍、灵台于洛阳,并别处。然明堂亦有壁水,李尤《明堂铭》云

“流水洋洋”是也。以此须有辟雍。

夫帝王作事,必师古昔,今造明堂,须以《礼经》为本。形制依于周法,度

数取于《月令》,遗阙之处,参以馀书,庶使该详沿革之理。其五室九阶,上圆

下方,四阿重屋,四旁两门,依《考工记》、《孝经》说。堂方一百四十四尺,

屋圆楣径二百一十六尺,太室方六丈,通天屋径九丈,八达二十八柱,堂高三尺,

四向五色,依《周书·月令》论。殿垣方在内,水周如外,水内径三百步,依

《太山盛德记》、《觐礼经》。仰观俯察,皆有则象,足以尽诚上帝,祗配祖宗,

弘风布教,作范于后矣。弘等学不稽古,辄申所见,可否之宜,伏听裁择。

上以时事草创,未遑制作,竟寝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诏改定雅乐,又作乐府歌词,撰定圆丘五帝凯乐,

并议乐事。弘上议云:

谨案《礼》,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周礼》奏黄钟,歌大吕,奏

太簇,歌应钟,皆是旋相为宫之义。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则太簇

为宫,姑洗为商,蕤宾为角,南吕为徵,应钟为羽,大吕为变宫,夷则为变徵。

他月放此。”故先王之作律吕也,所以辩天地四方阴阳之声。扬子云曰:“声生

于律,律生于辰。”故律吕配五行,通八风,历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环转运,

义无停止。譬如立春木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余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

水相,立冬水王木相。还相为宫者,谓当其王月,名之为宫。今若十一月不以黄

钟为宫,十三月不以太簇为宫,便是春木不王,夏王不相,岂不阴阳失度,天地

不通哉?刘歆《钟律书》云:“春宫秋律,百卉必凋;秋宫春律,万物必荣;夏

宫冬律,雨雹必降;冬宫夏律,雷必发声。”以斯而论,诚为不易。且律十二,

今直为黄钟一均,唯用七律,以外五律,竟复何施?恐失圣人制作本意。故须依

礼作还相为宫之法。

上曰:“不须作旋相为宫,且作黄钟一均也。”弘又论六十律不可行:

谨案《续汉书·律历志》,元帝遣韦玄成问京房于乐府,房对:“受学故小

黄令焦延寿。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

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

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

四也,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徵,南吕为羽,应

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徵。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统一日。其馀以次运行,

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徵以类从焉。”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

数。准之状如瑟,长一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

下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执始之类,皆房自造。房云受法于焦延寿,

未知延寿所承也。至元和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

故待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其子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大史丞弘试宣十二

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熹平

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问准意。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

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其可以相传者,唯大榷常

数及候气而已。据此而论,京房之法,汉世已不能行。沈约《宋志》曰:“详案

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无施于乐。”《礼》云“十二管还相为宫”,不言六十。

《封禅书》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弦瑟而悲,破为二十五弦。”假令六十律为

乐,得成亦所不用。取“大乐必易,大礼必简”之意也。

又议曰:

案《周官》云:“大司乐掌成均之法。”郑众注云:“均,调也。乐师主调

其音。”《三礼义宗》称:“《周官》奏黄钟者,用黄钟为调,歌大吕者,用大

吕为调。奏者谓堂下四悬,歌者谓堂上所歌。但一祭之间,皆用二调。”是知据

宫称调,其义一也。明六律六吕迭相为宫,各自为调。今见行之乐,用黄钟之宫,

乃以林钟为调,与古典有违。晋内书监荀勖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

制十二笛。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徵应林钟,以姑洗为清角。大吕之笛,正

声应大吕,下徵应夷则。以外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钟,是勖下徵之调。

不取其正,先用其下,于理未通,故须改之。

上甚善其义,诏弘与姚察、许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乐,事在《音律

志》。是后议置明堂,诏弘条上故事,议其得失,事在《礼志》。上甚敬重之。

时杨素恃才矜贵,轻侮朝臣,唯见弘未当不改容自肃。素将击突厥,诣太常

与弘言别。弘送素至中门而止,素谓弘曰:“大将出征,故来叙别,何相送之近

也?”弘遂揖而退。素笑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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