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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晋书-第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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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严刑。窃谓高帝以后,至于宣帝,

其所施行,考合经传,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胜至愿,愿得召见,若对尚书

近臣,口陈其意。”帝令尚书问状,统又对,极言政刑宜改。议竟不从。及明帝

即位,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书奏决罚近于苛碎。

至章帝时,尚书陈宠上疏曰:“先王之政,赏不僣,刑不滥,与其不得已,

宁僣不滥。故唐尧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灾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

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丛棘之听;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误

乎庶狱。陛下即位,率由此义,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断狱者急于榜格酷烈之

痛,执宪者繁于诈欺放滥之文,违本离实,棰楚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

夫为政也,犹张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侨之仁政。

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

群生,广至德也。”帝纳宠言,决罪行刑,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禁绝钻

鑚诸酷痛旧制,解祅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于令。是后狱法

和平。

永元六年,宠又代郭躬为廷尉,复校律令,刑法溢于《甫刑》者,奏除之,

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

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犯罪应死刑者六百一十,

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

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

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说各驳异。

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

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其余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详除。使百姓改

易视听,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会宠抵罪,遂寝。宠

子忠。忠后复为尚书,略依宠意,奏上三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

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

者,事皆施行。虽时有蠲革,而旧律繁芜,未经纂集。

献帝建安元年,应劭又删定律令,以为《汉议》,表奏之曰:“夫国之大事,

莫尚载籍。载籍也者,决嫌疑,明是非,赏刑之宜,允执厥中,俾后之人永有鉴

焉。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

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逆臣董卓,

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

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窃不自揆,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

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折狱》,凡二

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议驳》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

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

今瑰玮之士,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左氏》云:‘虽有姬姜,不弃

憔悴;虽有丝麻,不弃菅蒯。’盖所以代匮也。是用敢露顽才,厕于明哲之末,

虽未足纲纪国体,宣洽时雍。庶几观察,增阐圣德。惟因万机之余暇,游意省览。”

献帝善之,于是旧事存焉。是时天下将乱,百姓有土崩之势,刑罚不足以惩恶,

于是名儒大才故辽东太守崔实、大司农郑玄、大鸿胪陈纪之徒,咸以为宜复行肉

刑。汉朝既不议其事,故无所用矣。

及魏武帝匡辅汉室,尚书令荀彧博访百官,复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议以为:

“古者敦厖,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简,一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

世陵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

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

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世休和,弗可

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

戾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

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

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陈汤之都赖,魏尚之临边,无所复施也。

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其政者也。”

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及魏国建,陈纪子群时为御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复之,使群申其父论。

群深陈其便。时钟繇为相国,亦赞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议。魏武帝亦难以藩

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于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

铁,故易以木焉。又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使从半减也。

魏文帝受禅,又议肉刑。详议未定,会有军事,复寝。时有大女刘朱,挝子

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朱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魏明帝

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金,妇人加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

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

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

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

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

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

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

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

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

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

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

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

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不得杂用余家。

卫觊又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

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烦广,事比众多,离本依末,决狱之吏如廷尉狱吏范洪受囚

绢二丈,附轻法论之,狱吏刘象受属偏考囚张茂物故,附重法论之。洪、象虽皆

弃市,而轻枉者相继。是时太傅钟繇又上疏求复肉刑,诏下其奏,司徒王朗议又

不同。时议者百余人,与朗同者多。帝以吴蜀未平,又寝。其后,天子又下诏改

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

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

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其序略曰:

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

是以后人稍增,更与本体相离。今制新律,宜都总事类,多其篇条。

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

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故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

《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

略律》。《贼律》有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囚律》有诈伪生死,《令丙》

有诈自复免,事类众多,故分为《诈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故分为《毁亡律》。《囚律》有告劾、

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囚律》有系

囚、鞫狱、断狱之法,《兴律》有上狱之事,科有考事报谳,宜别为篇,故分为

《系讯》、《断狱律》。《盗律》有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有假借不廉,《

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盗律》有

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为

《兴擅律》。《兴律》有乏徭稽留,《贼律》有储峙不辨,《厩律》有乏军之兴,

及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汉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辄劾以不承用诏

书乏军要斩,又减以《丁酉诏书》,《丁酉诏书》,汉文所下,不宜复以为法,

故别为之《留律》。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

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则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

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

以为《变事令》,以惊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惊事律》。《

盗律》有还赃畀主,《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科有平庸坐赃事,以

为《偿赃律》。律之初制,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

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

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

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诸律令

中有其教制,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

合十八篇,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

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为律首。又改

《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

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汙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

以严绝恶迹也。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会赦及过误

相杀,不得报仇,所以止杀害也。正杀继母,与亲母同,防继假之隙也。除异子

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欧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诬告人反,罪及

亲属,异于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诬也。改投书弃市之科,所以轻刑也。正篡

囚弃市之罪,断凶强为义之踪也。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省所烦狱也。

改诸郡不得自择伏日,所以齐风俗也。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其后正始之间,天下无事,于是征西将军夏侯

玄、河南尹李胜、中领军曹羲、尚书丁谧又追议肉刑,卒不能决。其文甚多,不

载。

及景帝辅政,是时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

氏应坐死,其族兄顗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诏听离婚。荀氏所生女芝,

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

为官婢,以赎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

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

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

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

成之节,异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

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

为元恶之所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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