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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晋书-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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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度相约,为周率、日率。章岁乘周,为月法。章月乘日,为月分。分如法,为

月数。通数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为斗分。(日度法用纪法乘周率,

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大余、小余。(以通法各乘月数,日法各除之,为大余,不尽为小余。

以六十去大余。)

五星入月日、日余。(各以通法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会数约

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则皆是。)

五星度数、度余。(减多为度余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约之,所得为度,

不尽为度余,过周天去之及斗分。)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闰,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岁中,十二。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会数,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合月数,十三。

月余,六万四千八百一。

合月法,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三百九十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七。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虚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

度数,三十三。

度余,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三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二百七十一。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七。

合月法,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

日度法,二百万六千七百二十三。

朔大余,四十七。

朔小余,一千一百五十七。

入月日,十二。

日余,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

朔虚分,三百。

斗分,四十九万四千一十五。

度数,四十八。

度余,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七百六。

土:周度,三千五百二十九。

日率,三千六百五十三。

合月数,十二。

月余,五万三千八百四十三。

合月法,六万七千五十一。

日度法,二百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一。

朔大余,五十四。

朔小余,五百三十四。

入月日,二十四。

日余,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

朔虚分,九百二十三。

斗分,五十一万一千七百五。

度数,十二。

度余,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

金:周率,九千二十二。

日率,七千二百一十三。

合月数,九。

月余,十五万二千二百九十三。

合月法,十七万一千四百一十八。

日度法,五百三十一万三千九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五。

朔小余,一千一百二十九。

入月日,二十七。

日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朔虚分,三百二十八。

斗分,一百三十万八千一百九十。

度数,二百九十二。

度余,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水:周率,一万一千五百六十一。

日率,一千八百三十四。

合月数,一。

月余,二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一。

合月法,二十一万九千六百五十九。

日度法,六百八十万九千四百二十九。

朔大余,二十九。

朔小余,七百七十三。

入月日,二十八。

日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朔虚分,六百八十四。

斗分,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三百四十五。

度数,五十七。

度余,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

推五星

置上元尽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满日率得一,名积合,不尽为合余。以周率

除之,得一,星合往年。二,合前往年。无所得,合其年。合余减周率为度分。

金、水积合,奇为晨,耦为夕。

推星合月

以月数、月余各乘积合,满合月法从月,不尽为月余。以纪月去积月,余为

入纪月。副以章闰乘之,满章月得一闰,以减入纪月,余以岁中去之,命以天正

算外,合月也。其在闰交际,以朔御之。

推入月日

以通法乘月余,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以会数约之,所得满日度法得一,则星

合入月日也。不满为日余,命以朔算外。

推星合度

以周天乘度分,满日度法得一度,不尽为余,命度以牛前五起。

右求星合。

求后合月

以月数加月数,以月余加月余,满合月法得一月,不满岁中,即合其年,满

去之,有闰计焉,余为后年;再满,在后二年。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后合朔日

以朔大小余,加合月大小余,上成月者,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七百七十三,

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

求后入月日术

以入月日、日余,加合入月日及余,余满日度法得一日,其前合朔小余满其

虚分者,减一日。后小余满七百七十三以上者,去二十九日,不满,去三十日,

其余则后合,入月日也。

求后度

以度加度,度余加度余,满日度法得一度。

木:

伏三十二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

见三百六十六日。

伏行五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见行四十度。(除逆退十二度,定行二十八度。)

火:伏百四十三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

见六百三十六日。

伏行一百一十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八分。

见行三百二十度。(除逆十七度,定行三百三度。)

土:伏三十三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

见三百四十五日。

伏行三度。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见行十五度。(除逆六度,定行九度。)

金:晨伏东方八十二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西方。二百四十六日。(除逆六度,定行二百四十六度。)

晨伏行百度。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

见东方。(日度加西。伏十日,退八度。)

水:晨伏三十三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西方。三十二日。(除逆一度,定行三十二度。)

伏行六十五度。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

见东方。日度如西,伏十八日,退十四度

五星历步术

以法伏日度及余,加星合日度余,余满日度法得一,从全命之如前,得星见

日及度也。以星行分母乘见度,余如日度法得一,分不尽半法以上亦得一;而日

加所行分,分满其母得一度,逆顺母不同,以当行之母乘故分,如故母而一,当

行分也。留者承前,递则减之,伏不尽度,经斗除分,以行母为率,分有损益,

前后相御。凡言如盈约满,皆求实之除也;去及除之,取尽之除也。

木: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

百二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分,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疾,日行五十八分之十一,

五十八日行十一度。更顺,迟,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留,不行二十五日

而旋。逆,日行七分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复留,二十五日而顺,日行五十

八分之九,五十八日行九度。顺,疾,日行十一分,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

夕伏西方。十六日百七十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分,行星二度三百二十三万四千六

百七分,而与日合。凡一终,三百九十八日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分,行

星四十三度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分。

火:晨与日合,伏,顺,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

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二十三分之

十四,百八十四日行一百一十二度。更顺,迟,日行二十三分之十二,九十二日

行四十八度。留,不行十一日。旋,逆,日行六十二分之十七,六十二日退十七

度。复留,十一日而顺,日行十二分,九十二日行四十八度。复顺,疾,日行十

四分,百八十四日行百一十二度,在日前,夕伏西方。七十一日百四十八万九千

八百六十八分,行星五十五度百二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分半,而与日合。凡一终,

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七万三千一十三分,行星四百一十四度四十七万八千九百九十

八分。

土:晨与日合,伏,顺,十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

百九十九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顺,日行三十五分之三,

八十七日半行七度半。留,不行三十四日。旋,逆,日行十七分之一,百二日退

六度。复三十四日而顺,日行三分,八十七日行七度半,在日前,夕伏西方。十

六日百一十二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分半,行星一度百九十万五千八百六十四分半,

而与日合也。凡一终,三百七十八日十六万六千二百七十二分,行星十二度百七

十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分。

金:晨与日合,伏,逆,五日退四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逆,日行五分

度之三,十日退六度。留,不行八日。旋,顺,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

十六日行三十三度而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十五,九十一日行一百六度。

更顺,益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在日后,晨

伏东方。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

分,而与日合。一合,二百九十二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亦如之。

金:夕与日合,伏,顺,四十一日五万六千九百五十四分,行星五十度五万

九千九百五十四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九十一分之二十二,

九十一日行百一十三度。更顺,减疾,日行一度十五分,九十一日行百六度而顺。

迟,日行四十六分之三十三,四十六日行三十三度。留,不行八日。旋,逆,日

行五分之三,十日退六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疾,五日退四度,而与日合。

凡再合一终,五百八十四日十一万三千九百八分,行星亦如之。

水:晨与日合,伏,逆,九日退七度,而晨见东方,在日后。更逆,疾,一

日退一度。留,不行二日。旋,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而顺。疾,

日行一度四分之一,二十日行二十五度,在日后。晨伏东方,顺,十六日六百四

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与日合,一

合,五十七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亦如之。

水:夕与日合,伏,顺,十六日六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行星三十二度六

百四十一万九百六十七分,而夕见西方,在日前。顺,疾,日行一度四分之一,

二十日行二十五度而顺。迟,日行九分之八,九日行八度。留,不行二日。旋,

逆,一日退一度,在日前,夕伏西方。逆,迟,九日退七度,与日合。凡再合一

终,一百一十五日六百一万二千五百五分,行星亦如之。

 卷十八 志第八

◎律历下

魏尚书郎杨伟表曰:“臣览载籍,断考历数,时以纪农,月以纪事,其所由

来,遐而尚矣。乃自少昊,则玄鸟司分,颛顼、帝喾,则重黎司天;唐帝、虞舜,

则羲和掌日,三代因之,则世有日官。日官司历,则颁之诸侯,诸侯受之,则颁

于境内。夏后之世,羲和湎淫,废时乱日,则《书》载《胤徵》。由此观之,审

农时而重人事,历代然之也。逮至周室既衰,战国横鹜,告朔之羊,废而不绍,

登台之礼,灭而不遵,闰分乖次而不识,孟陬失纪而莫悟,大火犹西流,而怪蛰

虫之不藏也。是时也,天子不协时,司历不书日。诸侯不受职,日御不分朔,人

事不恤,废弃农时。仲尼之拨乱于《春秋》,托褒贬纠正,司历失闰,则讥而书

之,登台颁朔,则谓之有礼。自此以降,暨于秦汉,乃复以孟冬为岁首,闰为后

九月,中节乖错,时月纰缪。加时后天,蚀不在朔,累载相袭,久而不革也。至

武帝元封七年,始乃悟其缪焉,于是改正朔,更历数,使大才通人,更造《太初

历》,校中朔所差,以正闰分,课中星得度,以考疏密,以建寅之月为正朔,以

黄钟之月为历初。其历斗分太多,后遂疏阔。至元和二年,复用《四分历》,施

而行之,至于今日,考察日蚀,率常在晦,是则斗分太多,故先密后疏而不可用

也。是以臣前以制典余日,推考天路,稽之前典,验之以蚀朔,详而精之,更建

密历,则不先不后,古今中天。以昔在唐帝,协日正时,允厘百工,咸熙庶绩也。

欲使当今国之典礼,凡百制度,皆韬合往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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