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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宋书-第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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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臣法兴议:夫交会之元,则

食既可求,迟疾之际,非凡夫所测。昔贾逵略见其差,刘洪觕著其术。至于疏

密之数,莫究其极。且五纬所居,有时盈缩,即如岁星在轸,见超七辰,术家既

追算以会今,则往之与来,断可知矣。《景初》所以纪首置差,《元嘉》兼又各

设后元者,其并省功于实用,不虚推以为烦也。冲之既违天于改易,又设法以遂

情,愚谓此治历之大过也。

臣法兴议:日有八行,各成一道,月有一道,离为九行,左交右疾,倍半相

违,其一终之理,日数宜同。冲之通周与会周相觉九千四十,其阴阳七十九周有

奇,迟疾不及一匝。此则当缩反盈,应损更益。

冲之随法兴所难辩折之曰:

臣少锐愚尚,专功数术,搜练古今,博采沈奥,唐篇夏典,莫不揆量,周正

汉朔,咸加该验。罄策筹之思,究疏密之辨。至若立圆旧误,张衡述而弗改;汉

时斛铭,刘歆诡谬其数,此则算氏之剧疵也。《乾象》之弦望定数,《景初》之

交度周日,匪谓测候不精,遂乃乘除翻谬,斯又历家之甚失也。及郑玄、阚泽、

王蕃、刘徽,并综数艺,而每多疏舛。臣昔以暇日,撰正众谬,理据炳然,易可

详密,此臣以俯信偏识,不虚推古人者也。按何承天历,二至先天,闰移一月,

五星见伏,或违四旬,列差妄设,当益反损,皆前术之乖远,臣历所改定也。既

沿波以讨其源,删滞以畅其要,能使躔次上通,晷管下合,反以讥诋,不其惜乎!

寻法兴所议六条,并不造理难之关楗。谨陈其目。

其一,日度岁差,前法所略,臣据经史辨正此数,而法兴设难,征引《诗》

《书》,三事皆谬。其二,臣校晷景,改旧章法,法兴立难,不能有诘,直云

“恐非浅虑,所可穿凿”。其三,次改方移,臣无此法,求术意误,横生嫌贬。

其四,历上元年甲子,术体明整,则苟合可疑。其五,臣其历七曜,咸始上元,

无隙可乘,复云“非凡夫所测”。其六,迟疾阴阳,法兴所未解,误谓两率日数

宜同。凡此众条,或援谬目讥,或空加抑绝,未闻折正之谈,厌心之论也。谨随

诘洗释,依源征对。仰照天晖,敢罄管穴。

法兴议曰:“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故古历冬至,

皆在建星”。冲之曰:周汉之际,畴人丧业,曲技竞设,图纬实繁,或借号帝王

以崇其大,或假名圣贤以神其说。是以谶记多虚,桓谭知其矫妄;古历舛杂,杜

预疑其非直。按《五纪论》黄帝历有四法,颛顼、夏、周并有二术,诡异纷然,

则孰识其正,此古历可疑之据一也。夏历七曜西行,特违众法,刘向以为后人所

造,此可疑之据二也。殷历日法九百四十,而《乾凿度》云殷历以八十一为日法。

若《易纬》非差,殷历必妄,此可疑之据三也。《颛顼》历元,岁在乙卯,而

《命历序》云:“此术设元,岁在甲寅。”此可疑之据四也。《春秋》书食有日

朔者凡二十六,其所据历,非周则鲁。以周历考之,检其朔日,失二十五,鲁历

校之,又失十三。二历并乖,则必有一伪,此可疑之据五也。古之六术,并同

《四分》,《四分》之法,久则后天。以食检之,经三百年,辄差一日。古历课

今,其甚疏者,朔后天过二日有余。以此推之,古术之作,皆在汉初周末,理不

得远。且却校《春秋》,朔并先天,此则非三代以前之明征矣,此可疑之据六也。

寻《律历志》,前汉冬至日在斗牛之际,度在建星,其势相邻,自非帝者有造,

则仪漏或阙,岂能穷密尽微,纤毫不失。建星之说,未足证矣。

法兴议曰:“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

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终无毫忒。”冲之曰:古术

讹杂,其详阙闻,乙卯之历,秦代所用,必有效于当时,故其言可征也。汉武改

创,检课详备,正仪审漏,事在前史,测星辨度,理无乖远。今议者所是不实见,

所非徒为虚妄,辨彼骇此,既非通谈,运今背古,所诬诚多,偏据一说,未若兼

今之为长也。《景初》之法,实错五纬,今则在冲口,至曩已移日。盖略治朔望,

无事检候,是以晷漏昏明,并即《元和》,二分异景,尚不知革,日度微差,宜

其谬矣。

法兴议曰:“《书》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推四仲,则中宿常

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取其万代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

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天路。”冲之曰:《书》以上四星昏中审分至者,

据人君南面而言也。且南北之正,其详易准,流见之势,中天为极。先儒注述,

其义佥同,而法兴以为《书》说四星,皆在卫阳之位,自在巳地,进失向方,退

非始见,迂回经文,以就所执,违训诡情,此则甚矣。舍午称巳,午上非无星也。

必据中宿,余宿岂复不足以正时。若谓举中语兼七列者,觜参尚隐,则不得言,

昴星虽见,当云伏矣,奎娄已见,复不得言伏见囗囗不得以为辞,则名将何附。

若中宿之通非允,当实谨检经旨,直云星昴,不自卫阳,卫阳无自显之义,此谈

何因而立。苟理无所依,则可愚辞成说,曾泉、桑野,皆为明证,分至之辨,竟

在何日,循复再三,窃深叹息。

法兴议曰:“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冲之曰:

《元和》日度,法兴所是,唯征古历在建星,以今考之,臣法冬至亦在此宿,斗

二十二了无显证,而虚贬臣历乖差半次,此愚情之所骇也。又年数之余有十一月,

而议云九月,涉数每乖,皆此类也。月盈则食,必在日冲,以检日则宿度可辨,

请据效以课疏密。按太史注记,元嘉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夜月蚀尽,在鬼四度,

以冲计之,日当在牛六。依法兴议:“在女七”。又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丁夜月蚀

尽,在斗二十六度,以冲计之,日当在井三十,依法兴议曰:“日在柳二。”又

二十八年八月十五日丁夜月蚀,在奎十一度,以冲计之,日当在角二;依法兴议

曰:“日在角十二。”又大明三年九月十五日乙夜月蚀尽,在胃宿之末,以冲计

之,日当在氐十二;依法兴议曰:“日在心二。”凡此四蚀,皆与臣法符同,纤

毫不爽,而法兴所据,顿差十度,违冲移宿,显然易睹。故知天数渐差,则当式

遵以为典,事验昭晰,岂得信古而疑今。

法兴议曰:“在《诗》‘七月流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

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

三刻,此诡之甚也。”冲之曰:臣按此议三条皆谬。《诗》称流火,盖略举西移

之中,以为惊寒之候。流之为言,非始动之辞也。就如始说,冬至日度在斗二十

二,则火星之中,当在大暑之前,岂邻建申之限。此专自攻纠,非谓矫失。《夏

小正》:“五月昏,大火中。”此复在卫阳之地乎?又谓臣所立法,楚宫之作,

在九月初。按《诗》传笺皆谓定之方中者,室辟昏中,形四方也。然则中天之正,

当在室之八度。臣历推之,元年立冬后四日,此度昏中,乃处十月之初,又非寒

露之日也。议者之意,盖误以周世为尧时,度差五十,故致此谬。小雪之节,自

信之谈,非有明文可据也。

法兴议曰:“仲尼曰:‘丘闻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

’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卦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时

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也。即时东壁,已非

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背经,乃至于此。”冲之曰:臣以为辰极居中,而列

曜贞观,群像殊体,而阴阳区别,故羽介咸陈,则水火有位,苍素齐设,则东西

可准,非以日之所在,定其名号也。何以明之?夫阳爻初九,气始正北,玄武七

列,虚当子位。若圆仪辨方,以日为主,冬至所舍,当在玄枵;而今之南极,乃

处东维,违体失中,其义何附。若南北以冬夏禀称,则卯酉以生杀定号,岂得春

躔义方,秋丽仁域,名舛理乖,若此之反哉!因兹以言,因知天以列宿分方,而

不在于四时,景纬环序,日不独守故辙矣。至于中星见伏,记籍每以审时者,盖

以历数难详,而天验易显,各据一代所合,以为简易之政也。亦犹夏礼未通商典,

《濩》容岂袭《韶》节,诚天人之道同差,则艺之兴,因代而推移矣。月位称建,

谅以气之所本,名随实著,非谓斗杓所指。近校汉时,已差半次,审斗节时,其

效安在。或义非经训,依以成说,将纬候多诡,伪辞间设乎?次随方名,义合宿

体。分至虽迁,而厥位不改,岂谓龙火贸处,金水乱列,名号乖殊之讥,抑未详

究。至如壁非玄武,轸属苍龙,瞻度察晷,实效咸然。《元嘉历法》,寿星之初,

亦在翼限,参校晋注,显验甚众。天数差移,百有余载,议者诚能驰辞骋辩,令

南极非冬至,望不在冲,则此谈乃可守耳。若使日迁次留,则无事屡嫌,乃臣历

之良证,非难者所宜列也。寻臣所执,必据经史,远考唐典,近征汉籍,谶记碎

言,不敢依述,窃谓循经之论也。月蚀检日度,事验昭著,史注详论,文存禁阁,

斯又稽天之说也。《尧典》四星,并在卫阳,今之日度,远淮元和,诬背之诮,

实此之谓。

法兴议曰:“夫日有缓急,故斗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

常有七闰,晷或盈虚,此不可革。冲之削闰坏章,倍减余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

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

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此乃生民之所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

之浅虑,妄可穿凿。”冲之曰:按《后汉书》及《乾象说》,《四分历法》,虽

分章设篰创自元和,而晷仪众数定于嘉平三年。《四分志》,立冬中影长一丈,

立春中影九尺六寸。寻冬至南极,日晷最长,二气去至,日数既同,则中影应等,

而前长后短,顿差四寸,此历景冬至后天之验也。二气中影,日差九分半弱,进

退均调,略无盈缩。以率计之,二气各退二日十二刻,则晷影之数,立冬更短,

立春更长,并差二寸,二气中影俱长九尺八寸矣。即立冬、立春之正日也。以此

推之,历置冬至,后天亦二日十二刻也。嘉平三年,时历丁丑冬至,加时正在日

中。以二日十二刻减之,天定以乙亥冬至,加时在夜半后三十八刻。又臣测景历

纪,躬辨分寸,铜表坚刚,暴润不动,光晷明洁,纤毫尽然。据大明五年十月十

日,影一丈七寸七分半,十一月二十五日,一丈八寸一分太,二十六日,一丈七

寸五分强,折取其中,则中天冬至,应在十一月三日。求其蚤晚,令后二日影相

减,则一日差率也。倍之为法,前二日减,以百刻乘之为实,以法除实,得冬至

加时在夜半后三十一刻,在《元嘉历》后一日,天数之正也。量检竟年,则数减

均同,异岁相课,则远近应率。臣因此验,考正章法。今以臣历推之,刻如前,

窃谓至密,永为定式。寻古历法并同《四分》,《四分》之数久则后天,经三百

年,朔差一日。是以汉载四百,食率在晦。魏代已来,遂革斯法,世莫之非者,

诚有效于天也。章岁十九,其疏尤甚,同出前术,非见经典。而议云此法自古,

数不可移。若古法虽疏,永当循用,谬论诚立,则法兴复欲施《四分》于当今矣,

理容然乎?臣所未譬也。若谓今所革创违舛失衷者,未闻显据有以矫夺臣法也。

《元嘉历》术,减闰余二,直以袭旧分粗,故进退未合。至于弃盈求正,非为乖

理。就如议意,率不可易,则分无增损,承天置法,复为违谬。节气蚤晚,当循

《景初》,二至差三日,曾不觉其非,横谓臣历为失,知日少之先时,未悟增月

甚惑也。诚未睹天验,岂测历数之要,生民之本,谅非率意所断矣。又法兴始云

穷识晷变,可以刊旧革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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