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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宋书-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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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分满月法从度余,度余满纪法为度,以减朔夜半日所在,则月所在度。

求次月,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万七千九百六

十七,小月加度二十二,度余万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万三千七百三十六,入

虚去度分也。

迟疾历:

月行度损益率盈缩积分差法

一日十四行分十三益七十盈初5304

二日十四十一益六十五盈百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六5270

三日十四八益五十七盈三百五十五万七百六5219

四日十四四益四十七盈五百五万八千二百八5151

五日十三二十二益三十四盈六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五十七5066

六日十三十七益二十二盈七百二十万二千六百九十一4981

七日十三十一益六盈七百七十七万二千七百一十4879

八日十三五损九盈七百九十四万九百五十二4777

九日十二二十二损二十四盈七百七十万七千四百一十五4675

十日十二十六损三十九盈七百七万二千一百4573

十一日十二十一损五十二盈六百三万五千七4488

十二日十二八损六十盈四百六十六万三千一百4437

十三日十二六损六十五盈三百九万三百二4403

十四日十二四损七十盈百三十八万三千五百八十4369

十五日十二五益六十七缩四十五万七千六十九4368

十六日十二七益六十二缩二百二十三万七百五十五4420

十七日十二十益五十五缩三百八十七万五百一十四4471

十八日十二十四益四十四缩五百三十万九千三百八十五4539

十九日十二十九益三十二缩六百四十八万四百四4624

二十日十三一益十九缩七百三十一万六千六百八4709

二十一日十三七益四缩七百八十一万七千九百九十六4811

二十二日十三十三损十一缩七百九十一万七千六百七4913

二十三日十三十九损二十七缩七百六十一万五千四百四十5015

二十四日十四一损三十九缩六百九十万一千四百九十五5100

二十五日十四六损五十二缩五百八十七万二千七百三十五5185

二十六日十四十损六十二缩四百四十九万九千一百五十九5253

二十七日十四十二损六十七缩二百八十五万七千七百三十二5287

二十八日十四十四损七十四缩百八万二千三百七十九5321

推入迟疾历术:以通法乘朔积日为通实,通周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不尽为

日余。命日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万一千七百四十六。历满二十七

日,日余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则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求日所在定度: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

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不尽为度余,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余为定度。

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进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迟疾

加之,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损益率兼数

一日益十六初

二日益十五十六

三日益十四三十一

四日益十二四十五

五日益九五十七

六日益五六十六

七日益一七十一

八日损二七十二

九日损六七十

十日损十六十四

十一日损十三五十四

十二日损十五四十一

十三日损十六二十六

十四日损十六十

推入阴阳历术:置通实以会周去之,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

朔入阳历分,满去之,为朔入阴历分。各满通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

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万七百七十九。历满十三日,

日余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则去之。阳竟入阴,阴竟入阳。求次日,加一日。求朔

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满三百三为日余,不尽倍之为小分,则朔差数也。

加一十四日,日余二万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

满通法为日,即望差数也。又加之,后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日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

差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余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命日算外,

则朔望加时入历也。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余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

以下,十二日,日余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

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令差数日余加夜半入迟疾历余,日余满通法从日,则

朔望加时入历也。以入历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以盈减缩

加本朔望小余,为定小余。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日法进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

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满日

法得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

太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阴阳历余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兼数为定,定

数十二而一为度,不尽三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一为强,二为少弱,

则月去日道数也。阳历在表,阴历在里。

(表略)

求昏明中星:各以度数加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也。

推五星术: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

九十六。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水率:

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推五星术:置度实各以率去之,余以减率,其余如纪

法而一,为入岁日,不尽为日余。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岁日及余从天正朔日积度及余,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余

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求星见日术:以伏日及余,加星

合日及余,余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求星见度术:以伏度及余,加星合

度及余,余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前,星见度也。行五星法:以小分法

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

之,伏不尽度。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逆行出虚,则加之。

木:初与日合,伏,十六日,余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万七千

五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

八日。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

四分,百一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万五

千六百六十四,行三十三度,度余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万八千八

百六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

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

十六度。)留十日。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

从,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

分,九十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

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

百九。

土: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

三十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

行逆,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

八十四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

行十二度,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

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

二度。)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

四十五日,(行三十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退六度六分。)

夕伏西方。伏五日,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

十六分,九日。留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

九十二日。大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五

百八十三日,日余三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

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一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

星亦如之。

水: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

七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

迟,日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

(退二十二分。)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

见东方。逆,日行十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

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

四千七百三十九,行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

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

阳迟疾,并自此始。

世祖下之有司,使内外博议,时人少解历数,竟无异同之辨。唯太子旅贲中

郎将戴法兴议,以为:

三精数微,五纬会始,自非深推测,穷识晷变,岂能刊古革今,转正圭宿。

案冲之所议,每有违舛,窃以愚见,随事辨问。案冲之新推历术,“今冬至所在,

岁岁微差”。臣法兴议:夫二至发敛,南北之极,日有恒度,而宿无改位。古历

冬至,皆在建星。战国横骛,史官丧纪,爰及汉初,格候莫审,后杂觇知在南斗

二十二度,元和所用,即与古历相符也。逮至景初,而终无毫忒。《书》云:

“日短星昴,以正仲冬。”直以月维四仲,则中宿常在卫阳,羲、和所以正时,

取其万世不易也。冲之以为唐代冬至日在今宿之左五十许度,遂虚加度分,空撤

天路。其置法所在,近违半次,则四十五年九月,率移一度。在《诗》“七月流

火”,此夏正建申之时也。“定之方中”,又小雪之节也。若冬至审差,则豳公

火流,晷长一尺五寸,楚宫之作,昼漏五十三刻,此诡之甚也。仲尼曰:“丘闻

之,火伏而后蛰者毕。今火犹西流,司历过也。”就如冲之所误,则星无定次,

封有差方。名号之正,古今必殊,典诰之音,代不通轨,尧之开、闭,今成建、

除。今之寿星,乃周之鹑尾,即时东壁,已非玄武,轸星顿属苍龙,诬天痛经,

乃至于此。

冲之又改章法三百九十一年有一百四十四闰。臣法兴议:夫日有缓急,故斗

有阔狭,古人制章,立为中格,年积十九,常有七闰,晷或虚盈,此不可革。冲

之削闰坏章,倍减余数,则一百三十九年二月,于四分之科,顿少一日;七千四

百二十九年,辄失一闰。夫日少则先时,闰失则事悖。窃闻时以作事,事以厚生,

以此乃生人之大本,历数之所先,愚恐非冲之浅虑妄可穿凿。

冲之又命上元日度发自虚一,云虚为北方列宿之中。臣法兴议:冲之既云冬

至岁差,又谓虚为北中,舍形责影,未足为迷。何者?凡在天非日不明,居地以

斗而辨。借令冬至在虚,则黄道弥远,东北当为黄钟之宫,室壁应属玄枵之位,

虚宿岂得复为北中乎?曲使分至屡迁,而星次不改,招摇易绳,而律吕仍往,则

七政不以玑衡致齐,建时亦非摄提所纪,不知五行何居,六属安托?

冲之又令上元年在甲子。臣法兴议:夫置元设纪,各有所尚,或据文于图谶,

或取效于当时。冲之云,“群氏纠纷,莫审其会”。昔《黄帝》辛卯,日月不过;

《颛顼》乙卯,四时不忒;《景初》壬辰,晦无差光;《元嘉》庚辰,朔无错景,

岂非承天者乎!冲之苟存甲子,可谓为合以求天也。

冲之又令日月五纬,交会迟疾,悉以上元为始。臣法兴议:夫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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