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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旧唐书-第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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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来盟,言“鲁犹秉周礼。”尚有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

子游谓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谓合从齐衰之制。此等并四科之数,十哲之

人,高步孔门,亲承圣训,及遇丧事,犹此致疑,即明自古已来,升降不一者也。

三年之制,说者纷然。郑玄以为二十七月,王肃以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

郑云服緦三月,王云讫葬而除。又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于继育,乃为之

服。又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郑、王

祖经宗传,各有异同;荀挚采古求遗,互为损益。方知去圣渐远,残缺弥多。故

曰会礼之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而父在为母三年,行之已逾四纪,出自高宗

大帝之代,不从则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极之辰,中宫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可

施行,编之于格,服之已久。前王所是,疏而为律;后王所是,著而为令。何必

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亏纯孝之心,背德义之本?有何妨于圣化,有何紊于

彝伦,而欲服之周年,与伯叔母齐焉,与姑姊妹同焉?夫三年之丧,如白驹之过

隙,君子丧亲,有终身之忧,何况再周乎!夫礼者,体也,履也,示之以迹。孝

者,畜也,养也,因之以心。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服之有制,使愚人企及;

衣之以衰,使见之摧痛。以此防人,人犹有朝死而夕忘者;以此制人,人犹有释

服而从吉者。方今渐归古朴,须敦孝义,抑贤引愚,理资宁戚,食稻衣锦,所不

忍闻。

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礼,则古之人臣见君也,公卿大夫贽羔雁、珪璧,今

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宫、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侯、甸、男、

卫,朝聘有数,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不五十不仕,七十不入朝,今何故不依乎?

周则井、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三老五等,父死子及,今

何故不行乎?周则冠冕衣裘,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分土五更,胶序养

老,今何故不行乎?诸如此例,不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爱一年之服于其母乎?

可为痛心,可为恸哭者!

《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礼》云:“父之亲子也,亲贤而下

无能;母之亲子也,贤则亲之,无能则怜之。”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

以为母重于父。据齐斩升数,粗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于周?岂后代之士,

尽惭于古。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又同爨服緦,礼经明义。嫂叔远别,同

诸路人。引而进之,触类而长。犹子咸衣苴枲,季父不服緦麻,推远之情有余,

睦亲之义未足。又母之昆弟,情切渭阳,翟酺讼舅之冤,甯氏宅甥之相,我之出

也,义亦殷焉。不同从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爽俗情。今贬舅而

宗姨,是陋今而荣古。此并太宗之制也,行之百年矣,辄为刊复,实用有疑。

于是纷议不定。履冰又上疏曰:“《礼》: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

而祥,十五月而禫,心丧三年。上元中,则天皇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亦未

有行。至垂拱年中,始编入格,易代之后,俗乃通行。臣开元五年,频请仍旧。

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详议。诸司所议,同异相参。所司惟执齐斩之文,

又曰亦合典礼。窃见新修之格,犹依垂拱之伪,致有祖父母安存,子孙之妻亡没,

下房筵几,亦立再周,甚无谓也。据《周易·家人》卦云:‘利女贞女正位于内,

男正位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

兄兄、弟弟、夫夫、妇妇,家道正而天下正矣。’《礼》:‘女在室,以父为天;

出嫁,以夫为天。’又:‘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本无自专抗尊之

法。即《丧服四制》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

之也。故父在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伏惟陛下正持家国,孝理天下,而不断

在宸衷,详正此礼,无随末俗,顾念儿女之情。臣恐后代复有妇夺夫政之败者。”

疏奏未报。履冰又上奏曰:

臣闻夫妇之道,人伦之始。尊卑法于天地,动静合于阴阳,阴阳和而天地生

成,夫妇正而人伦式序。自家刑国,牝鸡无晨,四德之礼不愆,三从之义斯在。

即《丧服四制》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

故父在为母服周者,见无二尊也。”准旧仪,父在为母一周除灵,再周心丧。父

必三年而后娶者,达子之志焉。岂先圣无情于所生,固有意于家国者矣。原夫上

元肇年,则天已潜秉政,将图僣篡,预自崇先。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

虽齐斩之仪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天皇晏驾,中宗蒙尘。

垂拱之末,果行圣母之伪符;载初之元,遂启易代之深衅。孝和虽名反正,韦氏

复效晨鸣。孝和非意暴崩,韦氏旋即称制。不蒙陛下英算,宗庙何由克复?《易》

云:“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谓矣。臣谨寻礼意,防

杜实深,若不早图刊正,何以垂戒于后?所以薄言礼教,请依旧章,恩敕通明,

蒙付所司详议。

且臣所献者,盖请正夫妇之纲,岂忘母子之道。诸议多不讨其本源,所非议

者,大凡只论罔极之恩;丧也宁戚;禽兽识母而不识父;秦燔书后礼经残缺,后

儒缵集,不足可凭;岂得与伯叔母服同,岂得与姑姊妹制等;三王不相袭礼,五

帝不相沿乐;齐斩足为升降,岁年何忍不同:此并道听途说之言,未习先王之旨,

又安足以议经邦理俗之礼乎?臣请据经义以明之。所云“罔极之恩”者,春秋祭

祀,以时思之。君子有终身之忧,霜露之感,岂止一二周之服哉!故圣人恐有朝

死而夕忘,曾鸟兽之不若,为立中制,使贤不肖共成文理而已。所云“丧也宁戚”

者,孔子答林放之问。至如太奢太俭,太易太戚,皆非礼中。苟不得中,名为俱

失,不如太俭太戚焉。毁而灭性,犹愈于朝死夕忘焉。此论临丧哀毁之容,岂比

于同宗异姓之服?所云“禽兽识母而不识父”者,禽兽群居而聚筜,而无家国之

礼,少虽知亲爱其母,长不解尊严其父。引此为谕则亦禽兽之不若乎!所云“秦

燔书后礼经残缺,后儒缵集,不足可凭”者,人间或有遗逸,岂亦家户到而燔之”

假若尽燔,苟不可信,则坟黄都谬,庠序徒立,非圣之谈,复云安属?所云“与

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有筵杖之制、三年心丧乎?所云“五帝不相沿乐,

不相袭礼”,诚哉是言!此是则天怀私苞祸之情,岂可复相沿乐袭礼乎?所云

“齐斩足为升降”者,母齐父斩,不易之礼。

按《三年问》云:“将由修饰之君子与,三年之丧,若驷之过隙,遂之,则

是无穷也。然则何以周也?曰:至亲以周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

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重

焉耳。”故父加至再周,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今者还同父没之制,则尊厌之律

安施?《丧服四制》又曰:“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

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非徒不识礼之所由制,亦恐未达孝子之

通义。

臣谨按《孝经》,以明陛下孝治之合至德要道,请论世欲訾礼之徒。夫至德

谓孝悌,要道谓礼乐。“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又《礼》

有“无体之礼,无声之乐。”按《孝经援神契》云:“天子孝曰就,就之为言成

也。天子德被天下,泽及万物,始终成就,则其亲获安,故曰就也。诸侯孝曰度,

度者法也。诸侯居国,能奉天子法度,得不危溢,则其亲获安,故曰度也。卿大

夫孝曰誉,誉之为言名也。卿大夫言行布满,能无恶称,誉达遐迩,则其亲获安,

故曰誉也。士孝曰究,究者以明审为义。士始升朝,辞亲入仕,能审资父事君之

礼,则其亲获安,故曰究也。庶人孝曰畜,畜者含畜为义。庶人含情受朴,躬耕

力作,以畜其德,则其亲获安,故曰畜也。”陛下以韦氏构逆,中宗降祸,宸衷

哀愤,睿情卓烈。初无一旅之众,遂殄九重之妖,定社稷于阽危,拯宗枝于涂炭。

此陛下孝悌之至,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使诸侯得守其法度,卿大夫

得尽其言行,士得资亲以事君,庶人得用天而分地。此陛下无体之礼,以安上理

人也。上元以来,政由武氏,文明之后,法在凶人。贼害宗亲,诛灭良善,勋阶

岁累,酺赦年频。佞之则荣华,正之则迁谪。神龙、景云之际,其事尤繁;先天、

开元之间,斯弊都革。此陛下之无声之乐,以移风易俗也。

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谨具状重进,请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臣

言若谠,然敢侧足于轩墀;臣言不忠,伏请窜迹于荒裔。

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曰:“天地之性,惟人最灵者,盖以智周万物,惟睿

作圣,明贵贱,辨尊卑,远嫌疑,分情理也。是以古之圣人,征性识本,缘情制

服,有申有厌。天父、天夫,故斩衰三年,情理俱尽者,因心立极也。生则齐体,

死则同穴,比阴阳而配合,同两仪而成化。而妻丧杖期,情礼俱杀者,盖以远嫌

疑,尊乾道也。父为嫡子三年斩衰,而不去职者,盖尊祖重嫡,崇礼杀情也。资

于事父以事君,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罢职齐周而心丧三年,谓之尊厌者,

则情申而礼杀也。斯制也,可以异于飞走,别于华夷。羲、农、尧、舜,莫之易

也;文、武、周、孔,同所尊也。今若舍尊厌之重,亏严父之义,略纯素之嫌,

贻非圣之责,则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矣。姨兼从母之名,即母之女党,加于舅服,

有理存焉。嫂叔不服,避嫌疑也。若引同爨之緦,以忘推远之迹,既乖前圣,亦

谓难从。谨详三者之疑,并请依古为当。”自是百僚议意不决。

至七年八月,下敕曰:“惟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刊;况子夏为《传》,乃孔

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

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

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释服,心丧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服终三年者;或

有依上元之制,齐衰三年者。时议者是非纷然,元行冲谓人曰:“圣人制厌降之

礼,岂不知母恩之深也,以尊祖贵祢,欲其远别禽兽,近异夷狄故也。人情易摇,

浅识者众。一紊其度,其可止乎!”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定五礼,又

议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及颁礼,乃一依行焉。

二十三年,藉田礼毕,正制曰:“服制之纪,或有所未通,宜令礼官学士详

议闻奏。”太常卿韦縚奏曰:“谨按《仪礼丧服》:舅,緦麻三月。从母,小

功五月。《传》曰:可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

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緦麻三月,并是情亲而服属疏

者也。外祖正尊,同于从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殊。堂姨舅亲即未疏,

恩绝不相为服。亲舅母来承外族,同爨之礼不加。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者也。且

为外祖小功,此则正尊情甚亲而服属疏者也,请加至大功九月。姨舅侪类,亲既

无别,服宜齐等,请为舅加至小功五月。堂姨舅疏降一等,亲舅母从服之例,先

无制服之文,并望加至袒免。臣闻礼以饰情,服从义制,或有沿革,损益可明。

事体既大,理资详审。望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务从折衷,永为典则。”

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曰:“窃闻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圣人因之,然后制

礼。礼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议,

理归本宗。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存伦序。是以内有齐斩,外服皆

緦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前圣所志,后贤所传,其来久

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

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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