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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章

旧唐书-第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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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太祖实卑而虚位。惟东晋蔡谟凭左氏‘不先食’以为说,欲令征西东向。均之

数者,此最不安。且蔡谟此议,非晋所行。前有司不本谟改筑之言,取征西东向

之一句为万代法,此共不可甚也。臣又思之,永閟瘗园,则臣子之心有所不安;

权虚正位,则太祖之尊无时而定。则别筑一室,义差可安。且兴圣之于献祖,乃

曾祖也,昭穆有序,飨祀以时。伏请奉献、懿二祖迁于德明、兴圣庙,此其大顺

也。或以祫者合也,今二祖别庙,是分食也,何合之为?臣以为德明、兴圣二庙,

每禘祫之年,亦皆飨荐,是亦分食,奚疑于二祖乎?”

其月二十七日,吏部郎中柳冕上《禘祫义证》,凡一十四道,以备顾问,并

议奏闻。至三月十二日,祠部奏郁等议状。

至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敕:“于颀等议状,所请各殊,理在讨论,用求精当。

宜令尚书省会百僚与国子监儒官,切磋旧状,定可否,仍委所司具事件闻奏。”

其月二十六日,左司郎中陆淳奏曰:“臣寻七年百僚所议,虽有一十六状,总其

归趣,三端而已。于颀等一十四状,并云复太祖之位。张荐状则云并列昭穆,而

虚东飨之位。韦武状同云当祫之岁,献祖居于东向,行禘之礼,太祖复筵于西。

谨按礼经及先儒之说,复太祖之位,位既正也,义在不疑。太祖之位既正,懿、

献二主,当有所归。详考十四状,其意有四: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

曰迁于园寝,四曰祔于兴圣。藏诸夹室,是无飨献之期,异乎周人藏于二祧之义,

礼不可行也。置之别庙,始于魏明之说,实非《礼经》之文。晋义熙九年,虽立

此义,已后亦无行者。迁于园寝,是乱宗庙之仪,既无所凭,殊乖经意,不足征

也。惟有祔于兴圣之庙,禘祫之岁乃一祭之,庶乎亡于礼者之礼,而得变之正也。”

十九年三月,给事中陈京奏:“禘是大合祖宗之祭,必尊太祖之位,以正昭

穆。今年遇禘,伏恐须定向来所议之礼。”敕曰:“禘祫之礼,祭之大者,先有

众议,犹未精详,宜令百僚会议以闻。”时左仆射姚南仲等献议状五十七封,诏

付都省再集百僚议定闻奏。户部尚书王绍等五十五人奏议:“请奉迁献祖、懿祖

神主祔德明、兴圣庙,请别增两室奉安神主。缘二十四日禘祭,修庙未成,请于

德明、兴圣庙垣内权设幕屋为二室,暂安神主。候增修庙室成,准礼迁祔神主入

新庙。每至禘祫年,各于本室行飨礼。”从之。是月十五日,迁献祖、懿祖神主

权祔德明、兴圣庙之幕殿。二十四日,飨太庙。自此景皇帝始居东向之尊,元皇

帝已下依左昭右穆之列矣。二祖新庙成,敕曰:“奉迁献祖、懿祖神主,正太祖

景皇帝之位,虔告之礼,当任重臣。宜令检校司空平章事杜佑摄太尉,告太清宫;

门下侍郎平章事崔损摄太尉,告太庙。”又诏曰:“国之大事,式在明禋。王者

孝飨,莫重于禘祭,所以尊祖而正昭穆也。朕承列圣之休德,荷上天之睠命,

虔奉牲币,二十五年。永惟宗庙之位,禘尝之序,夙夜祗栗,不敢自专。是用延

访公卿,稽参古礼,博考群议,至于再三。敬以令辰,奉迁献祖宣皇帝神主、懿

祖光皇帝神主,祔于德明、兴圣皇帝庙。太祖景皇帝正东向之位。宜令所司循礼,

务极精严,祗肃祀典,载深感惕。咨尔中外,宜悉朕怀。”

会昌六年十月,太常礼院奏:“禘祫祝文称号,穆宗皇帝、宣懿皇后韦氏、

敬宗皇帝、文宗皇帝、武宗皇帝,缘从前序亲亲,以穆宗皇帝室称为皇兄,未合

礼文。得修撰官朱俦等状称:‘礼叙尊尊,不叙亲亲。陛下于穆宗、敬宗、武宗

三室祝文,恐须但称嗣皇帝臣某昭告于某宗。’臣等同考礼经,于义为允。”从

之。贞元十二年,祫祭太庙。近例,祫祭及亲拜郊,皆令中使一人引伐国宝至坛

所,所以昭示武功。至是上以伐国大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礼官一人,就内库

监领至太庙焉。

旧仪,高祖之庙,则开府仪同三司淮安王神通、礼部尚书河间王孝恭、陕东

道大行台右仆射郧国公殷开山、吏部尚书渝国公刘政会配飨。太宗之庙,则司空

梁国公房玄龄、尚书右仆射莱国公杜如晦、尚书左仆射申国公高士廉配飨。高宗

之庙,则司空英国公李勣、尚书左仆射北平县公张行成、中书令高唐县公马周配

飨。中宗之庙,则侍中平阳郡王敬晖、侍中扶阳郡王桓彦范、中书令南阳郡王袁

恕己配享。睿宗之庙,则太子太傅许国公苏瑰、尚书左丞相徐国公刘幽求配飨。

天宝六载正月,诏:京城章怀、节愍、惠庄、惠文、惠宣太子,与隐太子、

懿德太子同为一庙,呼为七太子庙,以便于祀享。太庙配飨功臣,高祖室加裴寂、

刘文静,太宗室加长孙无忌、李靖、杜如晦,高宗室加褚遂良、高季辅、刘仁轨,

中宗室加狄仁杰、魏元忠、王同皎等十一人。大祭祀,骍犊减数。十载,太庙置

内官。十一载闰三月,制:“自今已后,每月朔望日,宜令尚食造食,荐太庙,

每室一牙盘,内官享荐。仍五日一开室门洒扫。”其后又有玄宗子静德太子庙,

肃宗子恭懿太子庙。孝敬庙在东京太庙院内,贞顺皇后、让皇帝庙在京中。余皆

四时致祭。

 卷二十七 志第七

◎礼仪七

贞观十四年,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太宗曰:“同爨尚有緦麻

之恩,而嫂叔无服。又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宜集学者

详议。余有亲重而服轻者,亦附奏闻。”于是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

议曰:

臣闻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非从天降,非从地出,

人情而已矣。夫亲族有九,服术有六,随恩以薄厚,称情以立文。然舅之与姨,

虽为同气,论情度义,先后实殊。何则?舅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

族,姨不在焉,考之经典,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每称舅甥之国;秦伯怀晋,

实切《渭阳》之诗。在舅服止一时,为姨居丧五月,循名丧实,逐末弃本。盖古

人之情,或有未达,所宜损益,实在兹乎!

《记》曰:“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不服,盖推而远之

也。”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期;未尝同居,则不为服。从母之夫,舅之妻,二

夫人相为服。或曰,同爨緦。然则继父之徒,并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轻在

乎异居。故知制服虽系于名;亦缘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之叔,

劬劳鞠养,情若新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父,方他人之同爨,情

义之深浅,宁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爱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则曰推而远

之。求之本原,深所未谕。若推而远之为是,则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为是,

则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安在?且

事嫂见称,载籍非一。郑仲虞则恩礼甚笃,颜弘都则竭诚致感,马援则见之必冠,

孔伋则哭之为位。此并躬践教义,仁深孝友,察其所尚之旨,岂非先觉者欤?但

于其时,上无哲王,礼非下之所议,遂使深情郁乎千载,至理藏于万古,其来久

矣,岂不惜哉!

今属钦明在辰,圣人有作,五礼详洽,一物无遗。犹且永念慎终,凝神遐想。

以为尊卑之叙,虽焕乎大备;丧纪之制,或情理未周。爰命秩宗,更详考正。臣

等奏遵明旨,触类旁求,采摭群经,讨论传记。或引兼名实,无文之礼咸秩,敦

睦之情毕举,变薄俗于既往,垂笃义于将来,信六籍所不能谈,超百王而独得者

也。诸儒所守,互有异同,详求厥中,申明圣旨。

谨按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期。

众子妇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嫂叔旧无服,今请服小功五月报。

其弟妻及夫兄,亦小功五月。舅服緦麻,请与从母同服小功。

制可之。

显庆二年九月,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又奏曰:“依古丧服,甥为舅緦麻,舅报

甥亦同此制。贞观年中,八座议奏:‘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报

于甥,服犹三月。谨按旁尊之服,礼无不报,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为从母

五月,从母报甥小功,甥为舅緦麻,舅亦报甥三月,是其义矣。今甥为舅使同从

母之丧,则舅宜进甥以同从母之报。修律疏人不知礼意,舅报甥服,尚止緦麻,

于例不通,礼须改正。今请修改律疏,舅报甥亦功。”又曰:“庶母古礼緦麻,

新礼无服。谨按庶母之子,即是己昆季,为之杖期,而己与之无服。同气之内,

吉凶顿殊,求之礼情,深非至理。请依典故,为服緦麻。”制又从之。

龙朔二年八月,所司奏:“司文正卿萧嗣业,嫡继母改嫁身亡,请申心制。

据令,继母改嫁及为长子,并不解官。”既而有敕:“虽云嫡母,终是继母,据

礼缘情,须有定制。付所司议定奏闻。”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称:

缅寻《丧服》,母名斯定,嫡、继、慈、养,皆在其中。惟出母制,特言出

妻之子,明非生己,则皆无服。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

所生,嫁即言母,通包养、嫡,俱当解任,并合心丧。其不解者,惟有继母之嫁。

继母为名,正据前妻之子;嫡于诸孽,礼无继母之文。甲令今既见行,嗣业理申

心制。然奉敕议定,方垂永则,令有不安,亦须厘正。窃以嫡、继、慈、养,皆

非所生,并同行路。嫁虽比出稍轻,于父终为义绝。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

嫡义绝,岂合心丧?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杖期,

并不心丧,一同继母。有符情礼,无玷旧章。又心丧之制,惟施服屈,杖期之服,

不应解官。而令文三年齐斩,亦入心丧之例;杖期解官,又有妻丧之舛。又依礼,

庶子为其母緦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于事终须

修附。既与嫡母等嫁同一令条,总议请改,理为允惬者。

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请一依司礼

状,嗣业不解官。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议,请解嗣业官,不同司

礼状者。母非所生,出嫁义绝,仍令解职,有紊缘情。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

年齐斩,谬曰心丧。庶子为母緦麻,漏其中制。此并令文疏舛,理难因袭。依房

仁裕等议,总加修附,垂之不朽。其礼及律疏有相关涉者,亦请准此改正。嗣业

既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

诏从之。

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

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湿,咽苦吐甘,生养劳

瘁,恩斯极矣!所以禽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若父在为母服

止一期,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

恐伤人子之志。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高宗下诏,依议行焉。开元五年,

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则天皇后请同父没

之服,三年然始除灵。虽则权行,有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动合礼经,请仍

旧章,庶叶通典。”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并舅及嫂叔服不依旧礼,亦合议定。

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曰:

干尊坤卑,天一地二,阴阳之位分矣,夫妇之道配焉。至若死丧之威,隆杀

之等,礼经五服之制,齐斩有殊,考妣三年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慈,以

酬罔极之恩者也。

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礼》云:“五帝殊时,不相

沿乐;三王异代,不相袭礼。”《白虎通》云:“质文再变,正朔三而复。”自

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刊经已来,爰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

随时。故知礼不从天而降,不由地而出也,在人消息,为适时之中耳。春秋诸国,

鲁最知礼,以周公之后,孔子之邦也。晋韩起来聘,言“周礼尽在鲁矣。”齐仲

孙来盟,言“鲁犹秉周礼。”尚有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

子游谓同母异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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