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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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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国家之中的那种理性是一绝对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需求的外在的必然性——这里面有着自在自为的理性——,要求同化家庭中的个人。个人是从自由任性的主观性出发,和全体相联系,选择一个岗位,把它提高到伦理的使命。但是这一环节,个人的这种行动,主观自由的这一原则,却不为柏拉图所重视,有时甚至被他有意地抹煞了。

    他只是考虑到什么样的国家组织是最好的,而没有考虑到什么样的主观个体性是最好的。柏拉图哲学即在超出了希腊伦理生活的原则之中,同时又掌握了这个原则,并且甚至更把它向前推进一步。

    至于说到另一观点,即排斥主观自由原则的观点,乃是。。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之主要特征。国家的基本精神在于从各方面使固定了的个性消溶于共性之中,把所有的人仅仅当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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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般的人。

    (一)

    也就是依据排斥主观性原则这一规定,所以柏拉图(特别地)

    不容许个人选择他的等级,而我们则认为这乃是自。。。。。。

    由所必不可少的。不过个人等级的划分并不是一生下来就决定了的。每一个人须受国家执政者的考试,这些执政者是第一等级的元老,掌握着教育个人的权力。按照每个人天然的才能和秉赋;这些元老们加以选择,作出决定,并且分配给每个人一个确定的职务。

    ①(第一等级是执政者,国家的智慧,并且把战士联合在他们这边作为支持。但这并不是说文职等级与武职等级彼此分裂开,而是两者联合着的,——所以元老们就是监护者。)

    ②这好像完全和我们的原则相矛盾。因为即使可以正当地说,有某种特殊才能和技巧的人应该属于某一等级,不过究竟一个人属于哪一等级仍然要看他个人的倾向,有了这种倾向——显然是一种自由的选择——才使得各个等级有其独立自为性。这不容许由另一个人用命令的方式说:“因为你没有别的更好的用处,所以你应该作一个工人。”

    每个人自己都可以作尝试。必须容许他作为一个主体,凭主观的方式,凭他自己的意志并考虑到外部的环境,作出决定说:“我愿意献身于学术研究。”

    (二)

    此外从这一个规定就引申出这样一点,即柏拉图在

    ①“国家”篇,第三卷,第四一二——四一五页(柏克尔本第一五五——一六一页)。

    ②参看黑格尔:“论研究自然权利的科学方式”

    (全集,第一卷,第三八○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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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192

    他的理想国里①同样取消了一般的私有财产的原则。因为在。。。。

    私有财产制之下,个人、个人意识成为绝对的,或者人格是被看作自在的,无任何内容的。在法律里,我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所有的人皆同等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我有这种权利,只是因为人人都同等地有这种权利,换言之,我的权利是有共同性的。但是这个共同性的内容就是固定的个体性。当处理法律问题时,我们所注重的是法律本身,法官们于处理法律案件时,他毫不理会究竟这所房产是属于这一个人或那一个人的,同样那争执的双方也完全不是为占有某项财产而争执,他们的争执乃是为法律而法律(正如道德是为义务而义务一样)

    :这样他们就坚持着这一抽象概念,并且是从现实性的内容里面抽象出来的。但是哲学中的共相却不是抽象,而乃是共相和现实性或内容的统一的本质。因此,只有经共相予以否定才建立起来的内容,以及在回复到共相的过程中的内容,才是有效准的内容,单独孤立起来的内容,自身是没有真实性的。只有当我使用事物时——不是当我享有事物,事物对我只是一个存在着的、对我只是一个固定不动的东西时,——事物才会成为我的财产和所有物。但是(另外一个)即第三等级的人②进行手工业、商业、农业,供应公共的必需品,而自己却不能从他的劳动中赢得财产;而整

    ①“国家”篇,第三卷,第四一六——四一七页(柏克尔本第一六二——一六四页)。

    ②参看黑格尔:“论研究自然权利的科学方式”

    ,全集,第一卷,第三八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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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个国家乃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在里面都有其指定的职务,但是劳动的产品是公有的,从他自己的以及所有的人的产品中,他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财产是属于我这个个人的所有物,由于有了财产,我这个个人本身才取得存在,取得现实性。根据这种理由,柏拉图便取消了财产。但是他没有说明,在发展工商业的过程里如果没有获得财产的希望,如何会产生对于生产积极性的刺激。我之能够占有财产,即在于我是一个个人。

    柏拉图①以为,私有财产废除之后,一切争端、倾轧、仇恨、贪婪等都可以消除,这是大体上可以想像的。但与那较高的和合理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则比较起来,这只是一个次要的结果。唯有个人有了财产,他才有自由。这样我们就看见,柏拉图本人有意识地把主观自由从他的理想国中排斥出去了。

    (三)根据同样的理由,柏拉图又取消了婚姻,因为婚姻。。

    是不同性别的两个人之间的结合,这种结合在单纯的自然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相互利用”——之外,还保持双方相互的依属。柏拉图不容许他的理想国中有家庭生活,——即是不容许使家庭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那种特性。家庭是扩大了的个人,家庭是自然伦理之内的一种排斥其他关系的伦理关系。这诚然是一种伦理关系,不过乃是属于个体的个人的伦理关系。按照主观自由的概念,家庭也同财产一样,对于个人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神圣的。正与此相反,柏拉图主张婴儿于出生之后立刻就从

    ①“国家”篇,第五卷,第四六四页(柏克尔本第二四三——二四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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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392

    他们的母亲那里带走,把他们一起放在一个特别的机构(羊圈)中,让另外一些生了小孩的母亲作乳母去养育他们。这样一来,没有一个母亲可以认得她所生的小孩。这些小孩受着共同的教育。同样地妻子也由公家分配。他也赞成举行婚礼,给予每个男人以自己的妻子;不过夫妻同居并不建筑在个人的意向上,决定夫与妇的相互恩爱并不以个人的特殊爱好为准。女人从二十到四十岁期间应该生育,男人从三十岁到五十五岁期间应该有妻子。为了避免血属通奸,凡是一个男子为夫期间所生的子女,都应叫做他的子女。

    ①那本家以家庭生活为主要任务的妇女,在这里解除了她们这方面的工作。

    因此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由于家庭解散了,女人不再管理家务,于是她们也不是私人了,也采取男人的生活方式作为国家中的一般的个人。因而柏拉图让女人也和男人一样作男人所作的一切工作,②甚至参加战争的工作。

    这样他便把女人和男人放在差不多平等的地位上,不过他对于女人的勇敢并没有什么信心,于是主张把她们放在后方,但并不是作为后备军,而是“作为后卫,以便由于人数的众多,至少可以引起敌人的恐惧,而且于必要时也可以赶快增援。”

    ③

    这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基本特征,其主要之点在于压制个性。表面上看来,好像理念要求提高共性压抑个性,而

    ①“国家”篇,第五卷,第四五七——四六一页(柏克尔本第二三○——二三九页)。

    ②同上书,第四五一——四五七页(柏克尔本第二一九——二三○页)。

    ③同上书,第四七一页(柏克尔本第二五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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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哲学之所以和一般的表象方式相对立,仿佛也正在于此,——一般的表象方式过于重视个人的地位,并且在国家中和在现实的精神〔按即社会意识〕中,竟认为财产权、个人和个人财产的保护是一切国家的基础。柏拉图理念的局限性即在于它只是一种抽象的理念。但是事实上真正的理念是这样的,即其中每一环节都充分是实现出来的、得到具体体现的、自身独立的,而每一环节的独立性对于精神来说同时又是被扬弃了的。照这样看来,个性必须按照理念充分实现出来,个人必须以国家为他活动的范围和领域,但却又必须消融其自身在国家之中。家庭是国家的元素,这就是说,家庭是自然的、无理性的国家。这元素本身是必须存在的。其次,理性国家的理念必须把它的概念的各个环节实现出来,以便每一环节成为一等级,伦理的实体区分成许多部分,正如人的身体区分成脏腑和器官一样,其中的每一个器官都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但全体合在一起又只构成一个生活。

    国家、全体必须浸透一切。同样,正义的形式原则作为人格的抽象的共性,而以个人的权利作为现存的内容,亦必须浸透全体。

    而一个等级特别属于一个全体。所以必然也有一等级,在其中直接的财产就是永久的财产,一块土地的占有也正如身体的占有一样。

    其次,另有一等级则不断地在寻求财产之中,而没有那样的直接的财产,而只有一种老是在转移变化的财富。

    民族让个性的原则在这作为它自身的一部分的两个等级里支配,并让法律在这里统治,在这个可以说是在变动性的原则中去寻求经常性、共相、自在性。这原则必须获得它完全充分的现实性,且必须表现为财产。这才是真的现实精神,这

…… 298

    三 柏拉图精神哲学592

    个现实精神的每一环节都有其充分的独立性,并且它完全可以在无论任何存在中获得它的外在化。——自然界,除非在大的体系中,是不能发挥出它的诸多部分的独立生活的。

    ①

    正如我们在别的地方可以看见的那样,这就是近代世界大大地超出于古代世界的地方,在古代世界里客体获得较大的绝对的独立性,但因而就愈难于回复到理念的统一性。

    缺乏主观性也就是希腊伦理观念本身的缺点。在苏格拉底那里开始的〔主观自由〕原则,到此为止只是以次要的地位出现。现在它也必须成为绝对的原则、理念本身的一个必然的环节。

    由于废除了财产和家庭生活,由于取消了对于职业的任意选择,简言之,由于排斥了一切与主观自由这一原则相关联的这些规定,柏拉图相信他可以关闭一切通向情欲、仇恨、争执等等的大门了。他很好地认识到,希腊人生活的堕落是由于个人本身开始坚持其目的、倾向、利益,并使得个人的利益支配了公共精神。但是既然这主观自由的原则通过基督教成为一必要的原则,——在基督教里个人的灵魂是绝对目的,因而被当作在精神的概念里必要的东西而进入这世界。——所以我们看出柏拉图的国家法制是次要的,不能够满足一个伦理有机体所需要的较高要求。柏拉图不曾承认个人的自立、知识、意志、决定,不知道把它们和他的理念联合起来。正义既要求这些个人的特性有其正当权利,同样也

    ①参考黑格尔:“论研究自然权利的科学方式”

    ,第三八一页,三八三——三八六页。

…… 299

    692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

    要求把这些特性消解在较高的理念里与共相相谐和。与柏拉图的原则正相反对的是个人的自觉的自由意志原则,这原则近来特别被卢梭提到很高的地位:认为个人本身的意志、个人的表现是必然的。于是卢梭这一原则便走到正相反对的极端,以极其片面性的姿态出现。与卢梭这种自由意志和教育相反对,我们必须有自在自为的共相和被思维的原则,却并不把它当作贤明的统治者、伦理,而是把它当作法律,并且同时又是我的本质和我的思想,换言之,我的主观性和个体性。人们必须从他们自身里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情欲产生出合理的事物来,正如理性必须通过急迫的需要、偶然的机会和外在的环境方成为现实性一样。

    我们还没有引证“克里底亚”篇,这是一个残篇,和。。。。

    “蒂迈欧”篇有联系,“蒂迈欧”篇研究人和自然的思辨的起源,而“克里底亚”篇则阐述人类文化的历史(有哲学意味的历史)作为雅典人的远古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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