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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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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因无限地减低,可是它仍然以较低的温度,像较高的温度一样,充满原来范围的空间,它并没有使原来空间范围中的任何一个最微部分变成空的,它的逐步降温正是发生在并未缩小的空间范围里面。还可以说这样的一种情况:一个一定大小的平面,其亮度所引起的知觉,可以跟好多别的平面的较弱亮度的综合所引起的知觉程度相同。总之,尽管感觉的内强的量与空间、时间的广延实际上必定在一起出现,感觉或实在的内强的量出现离不开具有广延量的物质,空间、时间在实际的经验中也不会是单纯的形式,它们必定是一定的实在,一定的知觉的形式,可是,内强量的变化不必出现在相应变化的广延量之中。

3。因此,如果有人主张广延量与内强量两方面的“平行论”,是没有根据的。而把内强量当作本质,广延量只是现象的单子论(莱布尼茨),把广延量当作本质,内强量只是主观感觉,并没有与之相应的实在的原子论(德谟克里特,伊壁鸠鲁),以及笛卡尔把物质与广延等同的观点和洛克把声、色等性质视为没有实在原本的第二性质的观点,也不是康德的想法。因为,按照康德,空间、时间是感性的先天形式,来自认识的主体。作为经验直观的感觉是作为对象的实在在内感官方面引起的结果。所以,空间、时间的广延量与感觉方面的内强量二者来源根本不同。感觉作为经验直观,固然不能不从属于直观的先天形式空间、时间,可是,引起感觉的实在,本来与空间、时间没有内在联系。在康德知识学中,感觉的内强量与空间、时间的广延量不会同步的理论,与其空间、时间属于感性直观的先天形式的理论也是协调的。

总而言之,“直观的公理”是实现于知觉的形式方面的知性的先天原则。“知觉的预知”是实现于知觉的内容的知性的先天原理。所以,经验是借助于知觉来规定一客体。把众多知觉在一个意识里边综合起来,赋予综合统一性,从而规定客体,这就是经验的本质。

六、对“知觉的预知”原则的补充
度之为量即内强量,不能离开那个由不同的度构成的系列,正是作为这样的系列中的一个环节,才有了所谓度。可是,又要回过来想:尽管度必然是一个系列中的环节,而度之为度,度之被知觉,其特点都是瞬间的,唯一的,个别的。所以,对度的知觉,既是独立的,又不能不包含着一个一定的递增或递减的度的系列。对个别的度的知觉似乎不需要综合,实际上不设想到有一定的度的系列,不设想有作为这样系列的基础的综合,也就不会知觉到度。这样的综合是综合性的综合,又处于联系之中,又有独立的根本特性,所以是结合(Koalition)。

比如书桌上灯罩是红的,一瞬间我感觉到它的红,我说它是初升的太阳那样的深红,或者说它红得合适,不深不浅。“深红”,“不深不浅”是它的程度。其所以能说“深红”、“不深不浅”,与从“深红”的感觉到0(或接近0)或从“不深不浅”的感觉到0(或接近0)的一系列的变化或过渡是联在一起的。所以,例如同一种红色的浓淡关系,我哪怕只要见到一种我从未见到的颜色,也立刻可以推测出它的一直冲淡到无色的各种等级,并原则上可以在调色盘上将它们调配出来。同样,我也可以预测出不同温度的各种效应和感觉,尽管有些温度我也许从未感受过。因为我们的知觉或感觉的接受能力是有限的,在一定等级之下的实在性(如红外线光波)我们就感觉不到,但知觉的预知却可以不受这一限制而能测定从实在性到0之间的无限小的等级,从而补偿知觉的缺乏。因此即使在我们没有知觉的地方,我们也不能断言那里只有“空的”空间或时间,而必须根据知觉的预知这一原理去探索其中的实在性等级,必须设定这等级无论多么微弱,毕竟是实在地充满着当前的时间和空间的。

但我们绝不能从一种质(一种感觉)预测到另一种质(另一种感觉),我们只能从某种给定的质内部预测同质的东西。不仅对象(现象)在时空中的广延的形式,而且它的知觉的内容,都是可以按照某种先天原理从量上加以精确地计算其可预测的,但这样做的前提是必须先有经验性的感觉材料被提供出来。我们只有在感觉到某种红色之后才能去预测它的各种等级,而不能在此之前把任何一种颜色“预测”出来,正如对“广延的量”我们的计算也不能凭空进行,而必须是针对时空中某个实在的对象来进行的一样。

第七节       经验的类推
一、数学的原则与动力学的原则
康德把第一、第二个原理即“直观的公理”与“知觉的预知”称为“数学的基本原则”,它们涉及的直观对象是静态的。因为涉及直观,表明每一直观中所必然包含的东西,因而具有直接的、自明的、直观的确定性和绝对的必然性。这两项原理保证了把数学应用于现象,从现象的先天的可能性方面表明现象不管是在直观方面还是在其知觉到的实在方面,都会按照数学的综合的规则被产生出来,所以,在这两方面都使我们得以把现象作为量来认识。例如:可以利用日光组成20万倍于月光的亮度来先天地给定或构成对日光的知觉的度。所以康德把这种知性原则称为构成的(Konstitutive)。这里“构成的”一词是讲构成对象的因素、特性。

康德把剩下的两个知性原理即“经验的类推”(“类推”:Analogie也比翻译为“类比”)和“一般经验思维的公设”称为是“力学的原则”它涉及的是现象的实在(或实有,Dasein),而实在作为被给予的知觉本身是偶然的,即我们虽然可以先天地肯定有某种东西存在,但是却不能断定实际上那究竟是什么样的存在。这类原理使我们思维到一个对象的实存(存在)是在它与其他对象的关系中被确定的,这种关系只能被思维,不能直观到(详解见下文“二”)。所以这类原理是指导性的(regnlative,也被翻译为“调节性的”、“限制性的”、“规定性的”),接下来我们要讲的就是这一类原理。指导性的原则与构成性的原则的区别不在确定性方面,这两种原则的确定性是一样的,其不同的只是在于数学的构成性的原理具有直观确定性,而指导性原则具有的是类推的确定性。

总而言之,其所以用数学的原则和力学的原则这样命名,主要是从原理的应用,而非其内容方面来考察的。即:这里的“数学的原则”不同于“数学原理”,“动力学原则”也不同于“力学原理”。“数学原理”和“力学原理”是讲数学和力学作为具体科学本身的原理,而“数学的原则”和“动力学的原则”是一切自然科学都必然遵循的一般原理和基本原则。即:在自然科学中,一切数学和力学的具体规律(如牛顿的诸定理)都要从这些原则中引申出来。这些原则就是:数学的使用原理,即“直观的公理”和“知觉的预知”;力学的使用的原理,即“经验的类推”和“一般思维的公设”。

二、经验的类推
1。 类推有两种,一种是量的类推,一种是质的类推。量的类推是指两组关系的“量”的相等,这是数学上的类推。如已知三个量,求第四个量的大小,例如1:2=2:x,可以推出x=4。质的类推则不同,“质”的类推是指两组关系的质的相等。我们从已知的三项,只能求出此三项与第四项的关系,而不能认识此第四项是什么。例如我们知觉到“石头变热”,正如火烧是水变热的原因、水热是火烧的结果一样,石头变热势必有某个在前的事情作为它的原因;至于这个原因究竟是什么,要看知觉在此之前提供给我们的偶然的经验材料而定;但不论它是什么,它必定在时间上先于“石头热”并具有引起石头热的原因作用,就此而言它的这种作用与“火烧”引起“水热”是类似(analog)的。具体的原因是什么总要看条件、看具体经验来决定的,所以这里的因果必然性是有相对性的。必然的是:总有原因,相对的是:具体的原因是什么并不确定。这种质的类推就叫作经验的类推。

2。 经验的类推原理是:经验只有凭借知觉的某种必然联结的表象才是可能的。

康德认为前两条原理(直观的公理与知觉的预知)还只是规定了现象的直观形式(量)和知觉的内容(质),还不足以规定“经验”(Erfahrung)。要获得任何有关感官对象的知识,除了各种知觉被提供出来作为这种知识的材料之外,还必须有某种综合统一性将这些知觉结合在时间规定之中,因而使各种知觉的关系(Verh?ltnis)得到客观的确定。

3。 严格的所谓“经验”或“知识”是这样一种知识,它把众多知觉规定成为一个客体。客体之所以是客体,是由于它具有统一性,综合统一性的来源是作为纯自我意识的先验统觉。统觉这种统一性与一切可能的经验意识(知觉)的联系,必定是贯穿在每个时间中,即这是一种把一切现象按照它们在时间中的关系联系起来的综合统一性。

统觉与知觉的出现,相互之间的关系只是偶然的,从它们本身不可能显示任何必然的联系。因为在感知方面,只是好多经验直观汇集或并列在一起,并不表示汇集或并列着的现象是在时间和空间中必然联系着的存在。

既然“经验”是把知觉转化成关于客体的知识,那么,在经验中,众多的现象的定在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像在感知中那样,是在时间中汇集或并列着的,而应该是在时间中的客观的关系。

既然诸特定的经验知觉彼此在特定时间中出现,无所谓必然联系,因此,诸客体在时间中存在,只能通过它们在一般时间中的联结,因而只有通过先天的范畴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所以“经验”之所以可能,只能是由于表象出诸知觉的必然联系,这种必然联系来自知性的范畴,即关系范畴。

我们刚刚看到一只鸽子从楼的东边飞到西边,这是一段特殊的时间,而“太阳照热石头”则是对客体的知识。在这种认识中,客体当然在时间中,但是,在这种认识中,并不是特殊的时间,而是一般的时间(die  zeit  überhaupt),联贯着的具有整体性的时间(而不是伴随着个别知觉的零散的时间)。与主观知觉相联系的是一段特殊的时间,与客体的具有一定普遍性的认识相联系的是一般时间。只有在这样的时间中,才能出现知觉之间的必然的联系。一般时间是知性范畴应用于直观对象的桥梁,也即作为两方面中介的范型,这是范畴实现对其直观对象的综合统一活动的唯一通道。

总而言之,知觉在时间中取得必然性联系,从而转化为对客体的认识,其根源是知性的具有必然性的范畴,特殊地说,是关系范畴。

4。 作为知识材料的知觉,其联系必定表现在时间之中。时间与其中的现象相结合,表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常在(Beharrlichkeit,也译为“常住”、“持存”),表示现象出现在一切时间中;继在(Folge),表示现象出现在不同时间中;同在(Zugleichsein,也译为“并在”),表示现象出现在同一时间中。因此,就有关于现象的联系的三个先天原则,也就是三个“经验的类推”的原则:
(1)第一个类推:“实体常在的原则”;
(2)第二个类推:“按照因果性规律继在的原则”;
(3)第三个类推:“按照交互作用或共同联系规律同在的原则”。
这三种时间关系具有必然性,一切知觉都必须在这种时间关系之下出现,才能变成我们的经验意识。这三个类推涉及一个共同方面:现象从存在方面看,它们之间总有某种联系,尽管它们联系的方式可以有所不同。
第七节的第1部分之第一类比:实体的常在原理       
一、实体原理的表述
在A版中的“实体的常在原理”:“一切现象包含着作为对象本身的常在的东西(实体),变化的东西是对象的单纯的规定性,也就是,对象如何存在的方式”。
B版的说法是:“在现象的一切变化中,实体是常在的,它的量在自然中既不增加也不减少。”
这个原理是实体范畴应用于经验对象的指针,是实体范畴对自然界颁布的规律。

二、证明步骤
  按郑昕先生的观点,康德原书在这里的证明分为七步:1、我们对现象中的万象的了解,总不离先——后的程序,故其为现象,也就是变动不居的;2、只有在“常在的”中,时间关系才可能;3、常在(在特殊意义中)是时间性质的表示,因为时间是一切现象的存在,一切的变化和一切的共变的伴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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