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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黄仁宇文集-第1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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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时,一位权臣曾轻蔑的称他们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号自

荣,曾编制叫化子歌谣传颂,设计叫化子的图样自相标榜。所以经威廉发给特许状

(let-tersofmarque)的武装民船有交战员之身份,通称“海上乞丐”。他们出

没无常,也给独立军助威不少。不过他们肆无忌惮,有时趁火打劫,杀人掠货之际,

不严格区分敌友。就历史发展而言,他们助长了荷兰人日后在海上的发展,而他们

所表现“海上无骑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为16、17世纪的一般风气。

从以上各种发展综合看来,新时代的趋向符合克拉克所说的“战争是一种国营

事业”(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荷兰立国之后,没有更好的逻辑

去支持她的存在,只好纵容此种趋向继续发展,而在其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资本主义

的性格。

荷兰共和国之立国可以说是发挥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而所谓的

自由,也只是容许了社会上能说话的人物继续保全他们的权益,并不鼓励所有人各

抒所见。在1760年前后,7个省的省议会约有代表2000人,称为“摄政阶级”(reg

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个城镇里的政治可能为极少的特

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他们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独立之初,全国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

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里任职之规定。只是这种限制并未强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

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Remo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

mo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同时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他们

的争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他

们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内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内

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

各省,本身可以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全国会议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

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他们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甚至宪

法问题混在一起。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

他们要求荷兰省政府的保护,又重启政权阐释教义之门,使政府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于是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

子(MauriceofNassau)之后,举他为领导。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时为

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兴趣,

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内佛格格不入。因为他兼联邦陆海军总司令,当然不乐

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全国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

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强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于全国之上了。总

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内部之统一,因此更不

赞成奥登巴内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

有兴趣。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内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

团接近。慕黎斯则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

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内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

的军队,又将奥登巴内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

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内佛处死刑。一方面全国改革

教堂集会,六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

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室,中央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

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一个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独

立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

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

将以前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登巴内佛死后,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

寿命,以后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

胁,然则他们代表了内地各省的利益,与荷兰省之水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

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后关头化干

戈为玉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督,只是不久又因为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

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

效用,他们保持着荷兰共和国为一个民族国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

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革教会(DutchReformedChurch)也没有成为一个排斥异己的团体,正

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禁无可禁,

全国会议后之10年,他们已经公开露面。改革教会自1618-1619的全国会议之后,

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再洗礼派也在荷兰共和国中活动,当日之信教

自由在欧洲国家之中尚属首见。其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因素是加尔文派的教会,

其每一个单位由本身的牧师、教士、长老和执事组成,本来就带着一种地方自治的

性格,也与荷兰共和国的政治体系平行,不复在政争中增加纠葛。

在这些条件之下,全国的组织集地方分权之大成,原则上承袭了封建时代的体

制,不过时代的进步,交通通信发达,金钱的使用展开,以摄政阶级为主体组成的

城镇,只有随着他们本身的性格去发展工商业,尽量存积资本。我们也可以说荷兰

共和国在1760年前后已整个的进入资本主义时代。如此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在此

时有了这样的一段表现,为世界史中的创举。

17世纪的旅游者一进入荷兰,就发觉这个国家不仅上端是7个各自保有独立主权

的小国家拼合而成,而且下面每一个小单位之内仍有不少市镇保留着若干独立自主

的性格。所以这新国家的体制曾被批评为“胡乱”、“陈旧”和“复杂”。她的海

军由5个不同的海军枢密院(admiraltycolleges)掌握,阿姆斯特丹城自组邮局,

向海外通邮,直到1752年才由全国邮政接收。共和国无外交部或外务首长。国家如

有全国性的事件,只能向全国议会接洽。1654年荷兰省竟宣称她在某种范围之内有

单独与外国定约之权,不待联邦政府批准。

在组织方面讲,荷兰共和国纵横分割,成为无数小单位。横向分割的界限为宗

教及社会阶级,纵的方面则是各省镇地区。如此的体制,可以说是和传统中国的衙

门政治完全相反。传统中国注重外表上的整齐划一,下层机构根据上层机构的政令

组成,其不合实际的地方存积在下端,由官僚粉饰掩盖。尼德兰的新国家,由下层

机构自己作主,所以能够全部存真。国家的政策只有一种从属的关系,而不是主宰。

其重点在保护私人的及商业上的利益。在此前提之下,提倡自由,成为一时风气,

而所谓自由,也仍以商业上的放任政策(laissezfaire)为主。并且荷兰共和国的

对外战争如1652及1665之对英战争及1672年之对法战争,虽说牵涉了很多其他原因,

其中商业上和经济上的冲突总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因素。

当日四周邻国仍保持以农业为主的经济体制,既有工业的制造,也以本地的资

源为主,而荷兰独特地采取了商业体制。于是阿姆斯特丹不仅是船舶进出的中心,

也是国际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中心。阿姆斯特丹的银行创始于1609年,亦即与西班牙

停战的初年。它不发行货币,而以存款为主要业务。当日各地不同的货币良莠不齐,

商人无法找到大量又合标准的货币汇票,为国际贸易中的一大缺陷,阿姆斯特丹银

行接受各种成色不同的货币存款后,给存款人以它自身所定的一种等于荷币的信用

货币,登记于账簿之上,存款人即以此信用与人交易,因为所存货币储蓄于保险库

内,查核稽严,又由阿姆斯特丹的市政府出面作保障,所以这银行信用昭著。而且

阿姆斯特丹立法,凡转手在760荷兰盾(guilders)以上的交易,一律用这银行的信

用货币支付。不久之后,这银行的信用货币价值高于外间通行的货币。于是得款人

也不要求兑现,安心长期的倚靠银行掌管其收支,使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越做越

大。

之后,这银行又展开接受金银条块存款的业务。银行给予存款人之信用货币的

数目,低于存入金银之市价的5%,存款人在所得信用货币之外,银行也另给存入金

银之收据,在6个月之内存款人或其利益转让人,若能将银行所给予之信用货币数目

还清,并付少许手续费,仍可凭收据取回其存入之金银,所以银行之信用货币及储

存金银之收据,同时可以在市场买卖,只是赎取金银时两者都不可缺。而用荷币购

买信用货币之贴水(agio)通常也是5%,因之赎回金银无利可图,反要付手续费,

故在一般情形下,收据无转让价值,通常令其逾期作废,存入之金银归银行所有,

其发行的信用货币,等于支票存户之存款。如此积年累月的经营,银行的资本愈积

愈多。同时贵金属被银行收买,不复为使市价大幅波动的工具,它们所代表的信用,

也经常被使用着,不像传统中国,财主以金银窖藏,或者制成首饰器皿,消极地和

闭门自守地保存其购买力。

以上的情形,显示着欧洲初期信用货币开创前后的情形,也呈现着当日所谓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以确实掌握金银为保持国家财富之根源。此时若非

直接控制金银,则无法展开其信用(今日则以外汇存储数为衡量经济力度之尺度)。

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据说创始于1530年。这不是交易所之最先发初者。意大利、

西班牙和法国很多城市里的交易所都比这时期早,有的竟早了几百年。不过阿姆斯

特丹的交易所首先将现代商业的组织与技术渗入,也可以说是首先带有资本主义特

性。现在看来,至17世纪中期,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仍不过是一般商人汇集之处,

通过交易所可以买卖转手的物品达300多种,包括农产、矿产及制成品,胡椒则有五

种。可是有组织的将政府公债以价转手和将公司股票公开竞争的出卖,要到17世纪

后期方才成熟。征之以上阿姆斯特丹银行业务展开情形,也可以见得货币市场有赖

于长时间的经营,才能使资金愈为集中,运转也愈显定型,而世纪后期之买空卖空

(荷语为windhandel直译为“风中成交”),其所谓“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发售

尚未开采之矿产”都出此门径),起先有了“预期交货”(futurity)的型态,次

之则公司股票也可以“抛空”(sellingshort,卖者先以借来之公司股票高价卖出,

以后趁跌价时购进弥补以从中牟利),都由阿姆斯特丹首创,于1689年光荣革命

(GloriousRevolution)后传入伦敦。

买空卖空的投机事业为人以道德的名义垢病。可是行之几百年之后,在今日有

条理之市场中,被认为有其社会功能与效用。出卖尚未捕获之鲱鱼及发售尚未开采

之矿产,也可以说是让资本家投资于待展开之事业,也向推销商保证货物来源及可

以预为筹备之价格。买方也通知了卖方,即使生产过剩预定出卖之商品已有被指定

的市场和被保证的价格。大凡投机商将各种风险事业及吸收大幅盈亏作为他们的专

长,则一般商人更能作较安稳的经营。甚至生产者也可以付少数之价款,以购买权

(option,涨价时卖方仍有照预定价格出售之义务,跌价时则买方只放弃定款,不

被强迫购买)的方式预定本人生产之商品,作为一种间接局部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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