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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宋书-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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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

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朱膺之议:“详寻礼文,心

丧不应有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

哀。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

十九年制,释素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

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

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

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

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

薨。樟木为榇,号曰樟宫。载以龙輴。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

土,谓葬曰山茔。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

设位太极东宫堂殿。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

日则否。宫臣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

常仪。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

亦如之。宫臣见至尊,皆著朱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

尊、皇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

司马兴之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今临轩拜授,则人

君之大典,今古既异,赊促不同。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

右丞徐爰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梓棺在殡,应县而

不作。祔后三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

诚无自奏之理。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

以此表哀。今准其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夫金石宾飨

之礼,箫管警涂之卫,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又礼无

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推贵嫡之义耳。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

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晋穆帝时,东海

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

“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

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

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

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

可无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兖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

加殊礼下船。及至镇,入行庙。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

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

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

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

诸王公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

期服为允。’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

二人同野王议。”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

至于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

厌,犹服大功。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

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

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士礼,著于故事。緦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

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

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

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

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

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

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

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

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

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

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

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

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太常统寺,

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

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

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

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

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

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

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

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

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

追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

成人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

殇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

首,而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

为义,所以追加名器。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

然则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

异数?今玺策咸秩,是成人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人,亲以殇

服,末学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

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

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

殇者唯施臣子而已。”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

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

应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

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

祥。宜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

三月十八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寻《三礼》,

丧遇闰,月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

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

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

衰,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

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

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

舛。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

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

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则闰亡可知也。”

通关并同蔚之议,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

制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

并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

之议:“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

觿,未阙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

则知傍亲故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

赠太常,亲戚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

官为断。今永阳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

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

正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

不命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太始四年,尚书

何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

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晋武帝以

来,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穆帝永

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

又废乐。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

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

卿大夫居后。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其广为兆域,

使足相容。”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

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

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

是皆省矣。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

因山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圆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

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

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

奉之。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晋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

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

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

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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