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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章

元史-第19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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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

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三经,兼

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限五百字

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古赋诏诰用古体,章表四六,

参用古体。第三场策一道,经史时务内出题,不矜浮藻,惟务直述,限一千字以

上成。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

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

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所在官司迟误开试日期,监察御

史、肃政廉访司纠弹治罪。流官子孙荫叙,并依旧制,愿试中选者,优升一等。

在官未入流品,愿试者听。若中选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资级,比附一高,加一等

注授;若无品级,止依试例从优铨注。乡试处所,并其余绦目,命中书省议行。

於戏!经明行修,庶得真儒之用;风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咨尔多方,体予至

意。”

中书省所定条目:

乡试中选者,各给解据、录连取中科文,行省移咨都省,送礼部,腹里宣慰

司及各路关申礼部,拘该监察御史、廉访司,依上录连科文申台,转呈都省,以

凭照勘。

乡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绦;汉人、南人,明经经疑二

问,经义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

表内科一道。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

会试,省部依乡试例,于次年二月初一日试第一场,初三日第二场,初五日

第三场。

御试,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试官二员、监察御史二员、读卷官二员,入

殿廷考试。

每举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

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选考试官,行省与宣慰司及腹里各路,有行台及廉访司去处,与台宪官一同

商议选差。上都、大都从省部选差在内监察御史、在外廉访司官一员监试。每处

差考试官、同考试官各一员,并于见任并在闲有德望文学常选官内选差;封弥官

一员、誊录官一员,选廉干文资正官充之。凡誊录试卷并行移文字,皆用朱书,

仍须设法关防,毋致容私作弊。省部会试,都省选委知贡举、同知贡举官各一员,

考试官四员,监察御史二员,弥封、誊录、对读官、监门等官各一员。

乡试,行省一十一:河南,陕西,辽阳,四川,甘肃,云南,岭北,征东,

江浙,江西,湖广。宣慰司二:河东,山东。直隶省部路分四:真定,东平,大

都,上都。

天下选合格者三百人赴会试,于内取中选者一百人,内蒙古、色目、汉人、

南人分卷考试,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

河东五人,真定等五人,东平等五人。山东四人,辽阳五人,河南五人,陕西五

人,甘肃三人,岭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广三人,四川一人,云南一

人,征东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东四人,东

平等四人,山东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肃二人,陕西三人,

岭北二人,辽阳二人,云南二人,征东一人,湖广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

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东平等九人,

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

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一十八人,江浙

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乡试、会试,许将《礼部韵略》外,余并不许怀挟文字。差搜检怀挟官一员,

每举人一名差军一名看守,无军人处,差巡军。

提点擗掠试院,差廉干官一员,度地安置席舍,务令隔远,仍自试官入院后,

常川妨职,监押外门。

乡试、会试,弥封、誊录、对读官下吏人,于各衙门从便差设。

试卷不考格,犯御名庙讳及文理纰缪、涂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誊录所

承受试卷,并用朱书誊录正文,实计涂注乙字数,标写对读无差,将朱卷逐旋送

考试所。如朱卷有涂注乙字,亦皆标写字数,誊录官书押。候考校合格,中选人

数已定,抄录字号,索上元卷,请监试官、知贡举官、同试官,对号开拆。

举人试卷,各人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各一十二幅,于卷首书三代、籍贯、

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纳。置簿收附,用印钤缝讫,各还举人。

凡就试之日,日未出入场,黄昏纳卷。受卷官送弥封所,撰字号,封弥讫,

送誊录所。

科举既行之后,若有各路岁贡及保举儒人等文字到官,并令还赴本乡应试。

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

举人于试场内,毋得喧哗,违者治罪,仍殿二举。

举人与考试官有五服内亲者,自须回避,仍令同试官考卷。若应避而不自陈

者,殿一举。

乡试、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者,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并

殿二举。

国子监学岁贡生员及伴读出身,并依旧制,愿试者听。中选者,于监学合得

资品上从优铨注。

别路附籍蒙古、色目、汉人,大都、上都有恒产、住经年深者,从两都官司,

依上例推举就试,其余去处冒贯者治罪。

知贡举以下官会集至公堂,议拟合行事目云:

诸辄于弥封所取问举人试卷封号姓名及漏泄者,治罪。诸试题未出而漏泄者,

许人告首。诸对读试卷官不躬亲而辄令人吏对读,其对读讫而差误有碍考校者,

有罚。诸誊录人书写不慎及错误有碍考校者,重事责罚。诸官司故纵举人私将试

卷出院,及祗应人知而为传送者,许人告首。诸监试官掌试院事,不得干预考校。

诸试院官在帘内者,不许与帘外官交语。诸色人无故不得入试厅。诸举人谤毁主

司,率众喧竞,不服止约者,治罪。诸举人就试,无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

与亲姻邻坐而不自陈者,怀挟代笔传义者,并扶出。诸拆毁试卷首家状者,推治。

诸举人于试卷书他语者,驳放;涉谤讪者,推治。诸试日,为举人传送文书,及

因而受财者,并许人告。诸举人于别纸上起草者,出榜退落。诸科文内不得自叙

苦辛门第,委誊录所点检得,如有违犯,更不誊录,移文考试院出榜退落。诸冒

名就试,别立姓名,反受财为人怀挟代笔传义者,并许人告。诸被黜而妄诉者,

治罪。诸监门官讥察出入,其物应入者,拆封点检。诸巡铺官及兵级,不得喧扰,

及辄视试文,并容纵举人无故往来,非因公事,不得与举人私语。诸试卷弥封用

印讫,以三不成字为号标写,仍于涂注乙处用印。

每举人一名,给祗应巡军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试日,击钟为节。一

次,院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监门官启钥,举人入院,搜检讫,就将解据呈纳。

礼生赞曰“举人再拜”,知贡举官隔帘受一拜,跪答一拜,试官受一拜,答一拜。

钟三次,颁题,就次。日午,赐膳。其纳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语。受

卷官书举人姓名于历,举人揖而退,取解据出院,巡军亦出。至晚,鸣钟一次,

锁院门。第二场,举人入院,依前搜检,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毕,

颁题就次。第三场,如前仪。

其受卷官具受到试卷,逐旋关发弥封官,将家状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

目、汉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号。每名累场同用一号,于卷上亲书,及于

历内标附讫,牒送誊录官置历,分给吏人,并用朱书誊录正文,仍具元卷涂注乙

及誊录涂注乙字数,卷末书誊录人姓名,誊录官具衔书押,用印钤缝,牒送对读

所。翰林掾史具誊录讫试卷总数,呈报监察御史。对读官以元卷与朱卷躬亲对读

无差,具衔书押,呈解贡院,元卷发还弥封所。各所行移,并用朱书,试卷照依

元号附簿。

试官考卷,知贡举居中,试官相对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

中下,用墨笔批点。考校既定,收掌试卷官于号簿内标写分数,知贡举官、同试

官、监察御史、弥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对号开拆,知贡举于试卷家状上亲书省试

第几名。拆号既毕,应有试卷并付礼部架阁,贡举诸官出院。中书省以中选举人

分为二榜,揭于省门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书省奏准,以初七日御试举人于翰林国史院,定委监试官及

诸执事。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譔策问进呈,俟上采取。初七日,执事

者望阙设案于堂前,置策题于上。举人入院,搜检讫,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礼

生导引至于堂前,望阙两拜,赐策题,又两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汉人、

南人作一甲,如前仪。每进士一人,差蒙古宿卫士一人监视。日午,赐膳。进士

纳卷毕,出院。监试官同读卷官,以所对策第其高下,分为三甲进奏。作二榜,

用敕黄纸书,揭于内前红门之左右。

前一日,礼部告谕中选进士,以次日诣阙前,所司具香案,侍仪舍人唱名,

谢恩,放榜。择日赐恩荣宴于翰林国史院,押宴以中书省官,凡预试官并与宴。

预宴官及进士并簪华至所居。择日恭诣殿廷,上谢恩表。次日,诣中书省参见。

又择日,诸进士诣先圣庙行舍菜礼,第一人具祝文行事,刻石题名于国子监。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赐护都答儿、张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

有差。五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护都达儿、霍希贤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达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试进士捌剌、张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试进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历三年春三月,廷试进士笃列图、王文烨等九十有七人。

元统癸酉科,廷试进士同同、李齐等,复增名额,以及百人之数。稍异其制,

左右榜各三人,皆赐进士及第,其余出身有差。科举取士,莫盛于斯。后三年,

其制遂罢。又七年而复兴,遂稍变程式,减蒙古、色目人明经二绦,增本经义;

易汉、南人第一场《四书》疑一道为本经疑,增第二场古赋外,于诏诰、章表内

又科一道。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会试下第者,自延祐创设之初,丞相帖木迭儿、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

“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有出

身者,于应得资品上稍优加之;无出身者,与山长、学正。受省劄,后举不为例。

今有来迟而不及应试者,未曾区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下第举人,仁宗延祐间,命中书省各授教官

之职,以慰其归。今当改元之初,恩泽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

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

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先有资品出身者,更优加之;不愿仕者,令备国

子员。后勿为格。”从之。自余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间有试补书吏以登仕

籍者。惟已废复兴之后,其法始变,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学正及书院山长。又增取

乡试备榜,亦授以郡学录及县教谕。于是科举取士,得人为盛焉。

○学校

世祖至元八年春正月,始下诏立京师蒙古国子学,教习诸生,于随朝蒙古、

汉人百官及怯薛歹官员,选子弟俊秀者入学,然未有员数。以《通鉴节要》用蒙

古语言译写教之,俟生员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者,量授官职。成

宗大德十年春二月,增生员廪膳,通前三十员为六十员。武宗至大二年,定伴读

员四十人,以在籍上名生员学问优长者补之。仁宗延祐二年冬十月,以所设生员

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汉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学者,常不下二

三百人,宜增其廪饩,乃减去庶民子弟一百一十四员,听陪堂学业,于见供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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