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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性心理学-第9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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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男子为了金钱或满足某种野心而结婚,便已经离开了生物的与道德的正当鹄的。一个把自己的身子终身出卖的女子,在道德上,和只出卖一夜的女子,没有分别。她的收入也许大些,为报答这收入计,她得当一些管家的差使和对丈夫的一些有求必应的侍候(对于这些差使与侍候工夫,她也许很不内行,不过奉行故事罢了);因为此种服务工作,她就可以得到一个养老院的待遇,衣斯食斯,到尽其天年为止——这些一切,当然和妓女不同,但是从道德的立场来看、却终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之差。此种道德的责任,不用说,自然男女得平分负担,至少男子的责任不在女子之下。这种不道德的状况一大部分是男子的无知识与不关心所酿成的;他对女子的性格和性爱的艺术,不但所知有限,并且也不求甚解。往往有很有经验的男子,到选择女子做妻子的时候,便会手不应心,身不由主起来;他最后挑选到的结果未始不是一个很有才貌的女子,但是和他的最初的期望相较,也许会南辕北辙似的丝毫合不拢来。这真是一件奇事,并且是万古常新的奇事④。对于自己②这是霭氏性道德的基本主张之一,近年以来,已经受一部分通人接受。林哉(Ben B。Lindsey)伴婚制(panionate Marriage)的拟议,罗素在《婚姻与道德》(Marriage and Morals)一书中的许多主张,其实全部拿这个主张做张本。美国人马谷尔特曾做书加以抨击(Charles W。 Margold,sex Freedom and SpocialContro1,1926 年芝加哥大学书局出版),是非曲直,一言难定,当找一个机会,特地加以讨论。——译者③《伦理学的方法》(Method of Ethics),第二篇,第十一章。④这里所说的奇事当然是指男子择婚时的盲目:往往平日标准越高。最后的决定,至少在旁人看来。是越将就;标准的高明和实际的不高明往往可以差得很远,有时候并且根本相反。这种例子很多,读者很容易从自己的朋友中间找到一二。之所以会有此事的理由,可参看拙著《冯小青》(余论二)及《中国之家庭问题》(婚姻选择的标准),现都归商务印书馆印行。——译者准备娶来做妻子的女子,在性情上与品格上,不求全责备,不反复测验,也许是男子的一点自谦的美德。但无论虚己待人到何种程度,无论他怎样的把对方看作天鹅肉,把自己看作癫虾蟆,他总该盼望他把身心两方面的长处尽量贡献出来才是。这种要求,虽出乎男子,根本也是对女子自己极有益处的。女子所能给男子的,至少是一部分的宇宙的不传之秘;女子而不能把她的品质的精粹充分表现出来,就等于不能把此种神秘启发给男子。这样的一个女子便是自贬了身价,她的加入婚姻与家庭,就和别一个女子进收容所或救济院,没有多大分别。
    2 道德的定义和分类
    我们讨论性在精神方面的种种事实,牵牵引引,终于到达了性的道德的问题。我们讲起娼妓的现象的时候,我们再三再四的不能不提到“道德”这个名词。但道德这个名词是很模糊的,并且因为它的意义不止一个,往往可以引起误会。读者阅读上文的时候,一定也感觉到,上文用到道德这个名词的时候,究竟指的是那一种意义,几乎完全要读者参酌了上下文自己决定。但讨论的过程到此,到我们快要进入婚姻问题的时候⑤,我们为兔除模棱的了解起见,便不能不对于“道德”的几个常用的意义,加以一番辨别的叙怵。
    伦理学的著作里所讲的道德是理论的道德。它所注意的是大家“应该”做些什么,或怎样做了才算“对”。在柏拉图所作的对话里的苏格拉底士就注意到大家的理论的道德,他想答复的问题是:大家在他们的行为动作里,“应该”追求些什么?不但苏格拉底士如此,我们不妨说,近代以前一切关于伦理方面的著述,无非是要答复这个问题。西奇威克说,这种理论的道德是一种学问,而不是一种科学,因为科学的根据是现存而已然的事物,而不是未然而应然的事物。
    就在理论的道德的范围以内,我们也可找出两种不同的道德来,它们不但不同,并且有时候还要彼此歧视或只不过维持一种面子上的客气的关系,所以彼此谈起的时候,嘴角总不免一弯,鼻子里也不免哼一声:“道德”。
    这两种道德是传统的道德与理想的道德。传统的道德是建筑在已往长时期的社会生活的习惯上的;和其它传统的见解一样,也是很牢不可破的;一个人呱呱坠地,便不由自主的受了它的包围。我们接受了它以后,它就变做我们的良心,随时随地会自动的替一切现存的规矩说好话;即使一个人也许早就否认了它,它还是不肯放松。例如许多以前对于主日礼拜竭力奉行的人,后来自己虽经过理论上的一番盘驳,以为奉行了未必“对”,不奉行了也未必“不对”,但一到不奉行的时候,不期然而然的自问总觉有些对不起“良心”似的。这种“良心”的抗议也就等于习惯的规矩的抗议,此种规矩,你虽不承认,社会全般是承认的,你现在虽不再承认,你以前却是在它们中间长大的。
    理想的道德和传统的恰好相反,它所关心的是未来,不是既往。它的根据不是已往的一些越来越古老,甚至于越来越违反社会利益的种种社会习惯,而是一些新的社会行为,此种行为虽已有人实践,并且实践的人一天多似一天,但到底还没有多大的势力。就近代而论,哲学家尼采(F。 Nietzsche)⑤霭氏另有《婚姻论》一篇,和本篇同为《性心理学研究录》第六集的一部分。——一译者就是拥护理想的道德的一位健将,他主张拿一个开辟草莽者与建设新生活者的“英雄道德”来抵抗众人的传统道德或尼采所称的“羊群道德”。这两种道德自然是彼此对抗的,但是我们得记住,从接受和主张它们的人看来,它们都是合理的,也是绝对不可少的;对于社会全般也是如此,因为它们的对峙与竞争,理论的道德才能维持它的持平而不偏倚的形势。即就娼妓问题而论,我们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传统的道德是替它辩护的,不是替它的本身,乃是因为要维持一夫一妻制度的尊严,不得不以一部分的女子做孤注之一掷;但理想的道德却不承认有此种必要,它希望我们能够把婚姻制度逐渐改良,因而改变与减少娼妓的现象。
    但除了理论的道德以外,世间固还有实际的道德这样东西。“应该”做的事是一事,实际做的事却又是一事。这实际的道德才是最基本、最扼要的。
    拉丁文里摩瑞士(mores)和希腊文里的霭苏士(ethtos)都指着习俗这样东西;前者后来虽为英文的道德一同所本,但在当初并没有“应该”的意义,不过指习俗的实际而言罢了民就是多少有一些应该不应该的意义,那也是和上文所提理论的道德所要求的“应该”不同。习俗所责成你做的,往往也是你心上觉得应该做的,所谓应该,如此而已。但同时我们得注意,一个人做一件合乎道德的事,他的最初的动机也并不是因为他觉得应该这样做,这其间实在还有更深更近乎天性的理由在⑦。他并不是真因觉得应该这样做,乃是因为别人都这样做,习俗向来这样做,所以他以为他也应该这样做。在实际的道德里的“应该”的意义,不过如此。
    一个社群的行为是受它的生活的需要所支配的,而所谓生活的需要又要受时代、地理环境、与文化背景的限制。有的社群里有子女扑杀老年父母的习俗,此种社群里,不但社群全般觉得这是最好的办法,就是被杀的父母也有同样的感觉,所以到了相当年龄,便很愿意接受此种待遇;这种行为,对于那个社群,不但是在实际上合乎道德,在理论上也合乎道德⑧。在我们中间,年老的人可以受保护,到尽其天年为止;这在实际的与理论的道德方面,也都没有什么不合。这种合与不合显而易见和不许杀人的规矩或律法不生关系;我们也未尝不杀人,有时且以能多杀人为荣,例如在以爱国为名的“战争”状态之下,有时候因为经济的要求,杀了人也不算什么一回事,例如在畸形发达的工业制度之下的草菅人命;但是杀害老人,不但社会经济生活里无此必要,并且也是我们感情所不许可;我们文明的情绪生活要求老年人的维持和高年的享受。杀人行为的道德的意义,是以多变化出名的,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意义即随之而异。在二百多年前的英国,一个人犯了小小的盗窃的案件,就可以判死罪,而当时的开明的舆论也并不觉得这有什么要不得。
    但在今日,这就很不合道德了。一个未婚生子的女子把初生的婴儿弄死了,这在她原完全是一种违反天性的万不得己的自卫行为;但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她不是判死罪,便判终身监禁,而我们对于这种死罪判决的道德问题,到近来才开始加以怀疑。杀人的战争,究属合乎道德与否,我们似乎连疑问都还⑦这些理由是和社群的治安有关系的。马太教授(Prof。A。 Mathews)在《科学与道德》(Science and Morality)一篇文字里说:“一切不道德的行为势必造成社群的痛苦,一切道德的行为势必造成社群的幸福,”见《通俗科学月报》(Popular Sience Month1y ),1909 年三月号。⑧参看韦思特马克的《道德观念的由来演变》(Westernlarck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ral Ideas),第一册,第386—390、522 页。不大有,我们所已明白承认为不道德的不过是妇女、儿童、与不参加战争工作的分子的杀戮罢了。一时代一地方各有各的道德观念,由此可见。
    韦思特马克(Westermarck)说得好:“严格言之,习俗是包括一个道德的规则的。。。。社会是一个学校,行事的是与非、错与对,是课程,而习俗便是总教习”①。习俗不但是道德所从出,也是法律所由本。“习俗就等于法律,就是法律”②。理论的道德固然有趣,历来许多聪明的哲学家都把它当作大教场一般来练习些思想的把戏,但因为练习得太多了,我们反而有把实际的道德丢在脑后的危险,要知道德的实质,终究脱不了社群中大众的一些日常实践的行为③。所以我们要在实际方面把道德下一个比较确实的定义的话,我们不妨说,道德是一部分的习俗,其履行的结果,在大多数的社群分子心目中,是认为对于在某时代某地域以内的大众,可以产生福利的。
    因为这一层道理,即因为此种福利是一个切实的当前的问题,而不是悬揣的应该怎样的问题,所以实际的道德才可以成为科学的一门。韦思特马克说得是:“要是‘伦理学’这一个名词是准备做一门科学的名词的话,那末那门科学只能够拿道德意识的事实,做研究的对象”④。
    勒基的《欧洲道德史》(Lecky,History of European Morals)是一本研究实际的道德而不是理论的道德的著作。韦思特马克的那部大手笔,《道德观念的由来与发展》(The Origin and Dewelopment ofthe Moral ldeas),是一篇更新颖的客观的科学讨论;原书的题日虽嫌陈旧,不足以表示这一点,但其实质的价值则无可否认。书中所叙述的,就其大要而言,也不外历史上已然的事实,而不是未然而应然的一些悬拟。差不多同时出版的霍布豪斯先生的《演化中的道德》(Mr。L。T。 Hobhouse, Morals in Evolution)也有同样的性质;它名义上虽以观念为讨论的对像,即以道德的规律为对象,而不以社会“行为的历史”自居,事实上它所讨论的规律也未尝不以有关“常人的常态行为”者为限(语见原书第一册,26 页)。换言之,霍氏此书也不失为一本实际道德而不是理论道德的历史。近代思想家中最深沉也最能发人深省的一位,法人戈蒂埃先生(M。J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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