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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章

帝国风云-第5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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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在中国国内,是否在战后赋予日本**地位,存在很大的分歧
    一九四二年初,就有议员在国民议会上提出,日本做为最主要的战败,没有必要在战后成为**国家,中国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吞并日本,以求一劳永逸的消除后患,避免在数十年后再度爆发战争
    显然,这种观点在当时很有市场
    可以说,有此观点的不仅仅有国民议员,还有很多民间人事
    为了证明中国吞并日本的合理性,一些学者翻出了日本的历史,认为早在唐代,日本就是中国的附属国,而从明代后期开始,日本就试图入侵中国,一直是中国最大的敌人,因此没有理由让日本在战后成为**自主的国家当然,也有学者在文化上做功夫,即日本是典型的儒家文化,在根源上与中国有密切关系,而且日本在明治维之前,一直以汉字作为文字,即便在明治维之后,汉字也在日文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此外,在宗教信仰上,有很多日本人信仰佛教,与中国也有相似性
    总而言之,很多人都认为中国有理由、也有必要吞并日本
    当然,在军队里,这种观点也非常盛行
    最初的时候,连吴铁生都认为,在经历了如此惨烈的战争之后,绝对不能再次让日本成为威胁,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吞并日本
    只是,冯承乾一直不主张吞并日本
    到了一九四四年,随着中美战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吞并日本的声音也渐渐低了下去
    最主要的就是,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吞并日本只会增加中国的负担,而中国在战后肯定会面对很多困难,没有必要再加上一个负担
    问题是,即便已经有很多人认识到吞并日本是很不现实的,可是并没有太多的人主张赋予日本**国家的权力与地位
    事实上,冯承乾也持类似的观点
    在他看来,即便日本在战后是一个**国家,但是做为对战争期间所犯罪行的惩戒,以及为了防止日本东山再起,中国必须限制日本的基本权利,因此日本就不可能获得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全部主权
    可以说,这是主流观点
    到一九四五年之后,这种观点逐渐主导了中国的对日政策
    在日本临时政府成立的时候,就按照中国当局的授意,颁布了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在日本国民深刻认识到侵略战争给他国与本国带来的严重危害,以及为侵略战争所犯下的罪行承担与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与义务之前,日本不得拥有组建军队的基本国防权,也不得拥有**进行对外交往的基本外交权,仅拥有保卫本土安全所必须的最低限度的防卫权
    这部法案,后来成为了日本宪法的基础
    只是,剥夺日本的国家权力,不等于剥夺了日本的**地位
    也就是说,战后的日本肯定得组建中央政府,也肯定得恢复正常状态,这就需要确定日本的基本政治形态
    此时,真正的关键在于日本的君主立宪制,也就是是否保留天皇
    可以说,这是一项非常考验中国政治家的问题
    从根本上讲,天皇的存在是弊大于利的原因很简单,军国主义能在日本盛行,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即军国主义分子都打着为天皇而战的旗号,并且以天皇为精神支柱来奴役与驱策日本民众如果天皇依然存在,那么在战后,军火主义思想就肯定会在日本复燃,而且天皇将再次成为精神象征
    问题是,废除天皇就一定有好处吗?
    在一九四五年之后,这个问题变得极为突出
    这就是,在组建日本临时政府之后,中国当局才发现,在日本没有任何一名政治家、甚至是任何一个政党具有足够的号召力把所有日本人、至少是大部分日本人团结起来,而具有这个号召力的,只有日本天皇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的问题
    这就是,如果废除了日本天皇,那么中国与日本的矛盾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中日也就不可能全面和解说得简单一些,如果中国当局废除日本天皇,那么只会让日本民众相信,他们没有获得真正的自主权,而是在中国的奴役与压迫之下,而这种思想迟早会来一个大爆发
    显然,不能废除天皇,只能淡化天皇,即让天皇不具备政治影响力
    这样一来,就需要对日本的政治体制做全面革,在保留君主立宪制的基础上,实施真正的大选政治
    因为天皇是世袭的,所以在日本能够实施的只有议会内阁制
    显然,这是由中国当局为日本量身定做的政治体制,而这也是防止日本再次威胁到中国所做的必要工作未完待续)

第五百九十五章 洗心革面
    一九四八年底,对于日本的政治体制,中国当局已经有了定论''
    这是,在战争结束之后,将在日本举行全国大选选举方式是,日本将按照县区划分为一百一十七个选取,每个选取通过公民投票选举出一名国民议会上议院议员、以及三名国民议会下议院议员,由其组成国民议会上下议院,再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在议员中推举出中央政府首相等十一名内阁成员,且首相必须为某政党的党魁或者是党代表,十一名内阁成员则必须是该政党、或者是联合政党成员上议员不具备推举权,但是有否决权,并且拥有弹劾权国民议会为日本的最高立法机构,而以首相为主的内阁为行政机构,而司法机构则是最高法院
    在这套体制中,唯独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官的产生办法
    按照当时的情况,中国当局显然希望由驻军司令官来任命最高**官,以此来掌握日本的司法制度
    只是,这是很不现实的事情
    原因很简单,算中国能够一直在日本驻军,也不可能一直主导日本的政治体制,迟早得让日本人来治理日本
    最终,中国当局认清了这一点,不过已经是大战结束之后了
    日本的第一批最高法院**官,都是由驻军司令官直接任命的,只在名义上得了日本天皇的许可后来的最高**官的诞生方法也与此有关即有日本内阁首相提名,在得了国民议会的支持之后,由天皇批准,且**官都是终生制,只有在某位**官去世或者是因病无法实行职权之后,才能由首相提名的**官人选最高**官在当选之后,不再受首相与国民议会约束,仅在名义上对天皇负责,拥有解释除宪法之外所有法律法规的权力
    在地方政治制度上,采用的是区县制
    整个日本''被划分成了十四个区与一百一十七个县与中国的行政体制不同,在日本县是比市高的行政机构,市只是县以下的行政机构当然,这一百一十七个县每一个都非常
    显然,这也是制约日本的手段
    要知道,以日本的国土面积与人口数量,划出五十个县很了不起了加大中央与第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差距,等于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权力,让中央政府不可能同时控制所有地方政府
    白了,是赋予地方政府大的自治权
    在此情况下,即便军国主义复燃,也很难影响全国
    当然,这也同样削弱了日本警察机构的影响力原因很简单中央政府只设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警备厅,而且是隶属于社会安全部下的一个机构,而所有警察都配属在县一级的警察局里,中央政府没有调动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套政治体制,在根本上限制了日本的政治影响力
    虽然在战后,由中国扶持的自由民主党垄断了执政权近五十年,但是日本依然是一个民主制国家,即便在自民党也必须尊重民意,而日本最大的民意是和平发展经济因此也没有任何一名政治家能够在日本推行军国主义思想,甚至没有一名政客敢向民众宣扬军国主义
    白了,在区县选出的三百五十一名下议员中,绝不缺乏中国的代言人
    要知道,政治绝对不是孤立存在的与经济体系有着密切关系
    战前,日本迅走上军国主义道路成为大战的东方策源地,关键是,日本的经济掌握在几大财团手里,而这几大财团与拥有野心的军人勾结一起之后,成为了军国主义思潮的主要推动者
    显然,在战后,这样的经济基础已经不存在了''
    虽然在战后不久,日本的财团卷土重来,特别是在战争结束之前获得了飞发展的三菱等几大财团,借助战后重建热潮,迅成为了世界级的大企业,拥有了与中国大企业抗衡的实力,但是在根本上,日本的经济依然以中企业为主,而这些中企业在战后主要依靠中国市场
    也是,在经济上,日本离不开中国
    显然,经济关系,直接决定了中国与日本的政治关系
    重要的是,众多日本企业家决定了所在选取的选举,而由这些企业家选出来的议员自然不可能跟中国为敌
    可以,政治与经济是中国驯服日本的两大工具
    当然,并不是其他手段不重要了
    战后,日本选举出的第一届国民议会正式废除了明治维时创造的日文,再次以汉字为基本文字虽然日语得已保留,但是文字的变化,让中日关系加亲密,从而对日本的文化产生了极为巨大的影响
    当然,语言也很重要
    战后,中文成为与英文同等重要的国际语言,而中文也被日本官方确定为第一外语,所有日本学校都开设了中文课程
    此外,儒家文化在日本的地位得巩固
    只是,文化方面,最重要的还是让日本从上下认识侵略战争的危害性,并且因此为曾经发动的侵略战争而反省
    战后,日本的教科书中,都全面承认了旧日本在侵略战争中所犯下的罪行
    要知道,这是从基础教育着手
    也是,每一个日本人从上学的时候开始,要接受相关的教育,并且由此形成了根深蒂固的认识
    战后,每一位访问中国的日本首相要去北京的“革命英雄纪念碑”与“第二次世界大战阵亡将士公墓”参拜谢罪,以此表示对旧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进行深刻反映,并且希望得中国民众的谅解
    只不过,这些都是“软手段”
    为了防止日本再度成为威胁,“硬手段”加重要
    最基本的,是为日本制订一部和平宪法,从最高法律的层面上,让日本失去发动战争的能力
    这是日本在战后通过的“和平宪法”
    在这部宪法中,明确规定日本不得拥有发动战争的权力,即没有宣战权,仅有实施本土防御作战的自卫权据此,明确规定日本不得组建正规军,即没有军事权,而防卫本土的基本力量是警察部队
    当然,宪法对日本的约束还有很多
    比如,日本不得拥有包括核武器、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也不得在本土部署与储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不得参与运送、储藏与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行为
    当然,宪法只是基本**,需要由其他法律来完善宪法,使宪法的条款具备可操作性
    战后,日本出台了很多限制军备的法案
    比如,在《军事管制法》中明确规定,日本在战后不得出口武器装备,也不得向海外派遣包括警察在内的军事与准军事力量,不得在海外拥有军事基地,以及不得根据防卫原则参与海外军事行动
    又比如,在《国家安全法》中,确认了中国驻日军队为日本的基本国防力量这意味着,日本要像供养本**队那样,为中国驻日军队提供军费只是,这部法律也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国驻日军队的规模,即总兵力不得越二十万人虽然在具体实施中,这个限制并没有得遵守,但是这降低了日本的国防开支负担,即在驻军数量过二十万的时候,日本也只按照二十万的标准提供驻扎费用
    此外,在《预算法》中,还规定日本每年用于军事的开支不得过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一这项规定,对后来日本组建自卫队设下了障碍,即日本当局不可能随意增加军费开支来增强军事实力
    总而言之,通过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对日本的国家实力进行限制,是最有效的办法
    只是,这样一来,反而让日本获益匪浅
    这是,在战后,日本不需要负担沉重的军费开支,可以把多的资源与资金用在经济发展上,而中国却要承担起保卫日本安全的义务,也相当于替日本承担了军费开支,从而使经济发展受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讲,日本的和平宪法,为其战后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要知道,在大战结束后二十年,日本发展成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规模过了德意志第二帝国,与联邦美国,仅次于中国在二十世纪七零年代末,日本经济在鼎盛时的规模相当于中国的百分之六十也正是如此,日本成为了二战众多战败国中,第一个在经济上实现反转的国家
    只是,这并没有改变中日之间的关系
    白了,不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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