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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政治学-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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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纵然政治团体以统一为至善,苏格拉底这样的公式也不适于用作城邦整体的统一标志。这里的“全”可以有两重意义。

    [这可以是一个一个人的总数合而为全,也可以是集体地不分彼此之为全。

    ]苏格拉底在企求城邦的划一性时毋宁要每一个人各别地都这样说。让各人各别地对同一人说这是“我的妻”或“我的儿”

    ;各人各别地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财产。也就是,让全体的人们一一这样地说。实际上的“全”应该具有另一种意义,以“全体”作为一个“我”

    ,然后那一个妻或儿才能集体地被称为“我的”

    ;就个别而言,这已没有[“我”

    ,也没有]“我的”了。就财物而说也是这样,大家都说这笔财物是“我的”

    ,但这已是集体的[公]我,不再是各别的[私]我了。在这里用“全”字,显然有所谬误。

    这个字同与之相似的“两”

    “奇”

    “偶”三字②一样,由于意义双关,都可以引起逻辑上的疑惑。这里,我们可以结论说,

    ①这公式见柏拉图:《理想国》卷五462C。柏拉图说“我的”

    “非我的”这类言语是人类私心的标志,而财产和家庭则为私心私物所寄托,所以主张财产公有和妻儿公育。亚氏在本章及下章批评他毁弃家庭,至第五章再辩论财产问题。

    ②“两”

    ,可以是集体的一个两,也可以是各别的两个一。

    “奇”

    ,可以是一集体的奇数或一奇一偶拼凑的奇数。

    “偶”

    ,可以是一集体的偶数或两奇拼凑的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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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政 治 学

    “全体的人们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

    [如果作为各别的陈述,]诚然是好事,但这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如果作为集体的陈述,]这也未必真能导致整个城邦的洽和。

    这种倡议不仅不能导致众人的洽和,实际上还会引起损害。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

    人们要是认为某一事物已有别人在执管,他就不再去注意了,在他自己想来,这不是他对那一事物特别疏忽;在家庭中,情况正是这样,成群的婢仆往往不如少数侍从为得力。

    [依柏拉图所述苏格拉底的制度,]每个公民将有一千个儿子:可是这些儿子不是各别公民的儿子,每个公民应该是任何儿子的父亲,每个儿子也应该是所有各个父亲的儿子,结果是任何父亲都不管任何儿子。

    又,每一公民,当他向一个健美的小孩或一个丑陋的婴儿说你是“我的”

    儿子时,实际只是在某一分数上的措辞,这分数由全体公民的总数来推算;他的本意并不是说这孩儿全部是“我的”。当他在说“我的”时,“某”一其它公民也可以对那孩儿说你是“我的”

    ,这个“我”或“某”

    ,为数可能是整千或其它数目,全城邦公民的这一总数,在当时,他是心中有数的。实际上,[就这分数而言,]他还是不能无疑的,[在柏拉图的制度中]他不能确知谁曾经为他诞育过一个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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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5

    儿,出世的婴儿是否成活也是不知道的①。

    两千人或一万人各在二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意义上说这个孩儿是“我的”

    ,或者依照现在各城邦的习惯各人按原意各称自己的孩儿为“我的”

    ;两种制度,究以何者为佳呢?依照常现,同样一个人,某人称他为儿子,另一人则称他为亲兄弟或堂兄弟,又一人即称他为表兄弟或戚属,这样或亲或姻,或姻亲的姻亲,[越远一些就越疏一些而]至最后的某些人就称他为同宗或同族。

    人们宁愿是某一人的嫡堂兄弟,不乐于成为[柏拉图式]那样的儿子。实际上,就是在柏拉图的制度中,有些公民也可能有机会知道谁是他的兄弟或儿子或父亲,谁是他的母亲。

    凭亲子相肖的[遗传]通例②,人们一定会找出亲属关系的表征。

    某些地理学家的记载曾经说起世上的确有这样的事实:上利比亚某处的居民妇女属于公有,可是那里所育子女都以容貌相似为根据各各归属其生父③。有些女人以及有些雌性动物——例如牝马和牝牛——于此特别显著,生子必定像她的丈夫或生驹和犊必定像它所配的牡马和牡牛;称为“贞妻”的

    ①柏拉图:《理想国》439—60,所拟废除家庭而实行妇孺公育制度的社会中,婚配和育儿都有专职的人管理,秘密进行,不使男女互相认识,新生婴儿也不使本身父母认识。育婴所的执事检验婴儿,合格者予以抚养并教练,使他成为后代的公民;如果不合格,则暴弃荒谷,让他死亡。

    ②“亲子相肖”这条遗传通例,可参看《动物志》等节;《生殖》。又《雅典那俄》卷五190E,说妇女对亲子间相肖之处,特别敏感。

    ③此节似乎根据希罗多德:《历史》iv180,所记北非洲奥塞族人(Auseans)情况。希罗多德称奥塞族为“海滨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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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政 治 学

    法尔萨罗牝马①就是一个良好的实例。

    章四  倡议这种社会制度的人们还会遭遇到其它不易答复的诘难。举例来说,譬如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杀人、吵架和诽谤,所有这些罪行如果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看得较轻,如果加到父母或近亲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人们既不知道相互的亲属关系,这种罪恶就容易发生,而在犯这种罪行之后,由于这个社会原本没有伦常②,礼法也就不能以逆伦(渎神)来加重科罚。柏拉图(苏格拉底)既然使全邦所有青年都成为前辈公民共有的儿子并禁止前辈和后辈间发生肉欲行为,但他却并不禁止前辈同后辈相好,成为腻友③,这也是谬误的。过度亲嫟的行为,即使没有肉欲也都是不正当的,要是在父子兄弟间见到这些行为,这就十分可憎厌了[而在没有伦常的社会中,这些当然是容易发生的]。柏拉图(苏格拉底)知道男子间同性肉欲违背人情,应该严厉禁止,但他没有注意到在他所设想的社会中,就是在父子兄弟间也

    ①法尔萨罗种牝马生驹,毛色形态完全像同它所配合的公马,不流传其本身的毛色形态,对于公马的遗传十分忠实,所以称“公正牝马”

    ,这里译为“贞妻”。

    ②“伦常”

    :希腊人认为氏族都出于群神,所以“人伦”和“神伦”相同。希腊习俗以违反伦常者为渎神,如果杀害亲属,虽幸逃刑网,也必遭天谴。本书中此字另见于卷七。参看施密特:《古希腊人的伦理》(Schmidt,Ethik

    der

    Alten

    Griechen)卷一400页。

    ③参看柏拉图:《理想国》403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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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55

    未尝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也是可诧异的①。

    就柏拉图(苏格拉底)所企求的目的说,这种妇孺归公的社会毋宁实行于[被统治的]农民之间,不应该实施于[统治阶级的]卫国公民。在妇孺公有的社会中,“友爱”的精神一定削弱,而被统治阶级减少相互间的友谊恰恰有利于服从而免得他们试作反叛的图谋②。概括地说,[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倡议的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效果一定不同于习俗制度所得的效果,而这些效果也一定相反于他原先所企求的目的。因为消除内讧最有赖于友爱,所以大家总是以友爱作为城邦主要的善德③。苏格拉底更特别重视城邦的全体一致(洽和)

    ,他和世人都曾经想到并说明惟有友爱可以造成这样的团结。

    但他所想望的全体团结,类似《爱情篇》中④男女情侣的热爱,有如阿里斯多芳所描绘的,他们由于情意炽烈,双方都乐于合为一体。这样的结合将是我体消失而合于彼体,或者两体都消失而合成为一个新体。至于在政治组织方面,过度企求一致的结果,境况就大不相同了:这里,友谊犹如水那样的淡泊;[关系既只是千分之一或其它的分数]父亲就懒得呼唤“我的”那个儿子,儿子也同样懒得依恋“我的”那个父亲。恰恰像一勺甜酒混入了一缸清水,亲属感

    ①希腊当时男子同性恋爱颇为流行。

    亚氏这里所作论辩大都针对当代习以为常的道德观念。

    ②参看卷七。

    ③参看《尼伦》卷八。

    ④柏拉图对话《爱情篇》(或《友谊篇》)

    ,也题为《筵话篇》(Symposium)。

    参看该篇191A、19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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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政 治 学

    情是这样淡而无味,在这种社会体制中,父亲不得爱护儿子,儿子也不得孝顺父亲,兄弟之间不必相敬相爱,亲属的名分和称号实际上已失去原来的意义。事物的引人爱顾具有两种性质:这是你的所有物,而且你又珍惜这个所有物——在柏拉图的宪法下,你就一无所有,而那些说是都属于你的,你又毫不珍惜。

    又,关于所谓新生婴儿的[阶级]转换①,实施时也是有困难的,依照那个理想的制度,低级农民和工匠的婴儿[如果经过检查而认为健美者]就应当转入较高的卫国公民阶级,反之,高级父母要是生了劣弱的婴儿就应当转为低级的农工。

    转移的手续总是不易安排的,而经办的人们实际上该知道各阶级中各人的出生来历及其原来所属的阶级。还有,我们前面曾经说及的伤害、乱伦、凶杀这些罪行,在这部分转换了阶级的人们之间将特别严重,易于发生。由高级降落到低级的儿童们长成后,对于卫国公民们就不能称他们为兄弟或父母或儿子[实际上,他们恰恰是兄弟或亲嗣];低级而升入高级的情况也是这样。这里,既然[连那分数的]亲属关系完全消失,他们对那些伤及伦常的罪行也将是肆无忌惮的了。

    从这些辩析说来,世人对于妇孺归公的社会理想也就可以有所抉择了。

    ①“关于新生婴儿的[阶级]转换”

    ,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三415B。亚氏在这一节的辩难不很明晰;依韦尔屯(Weldon)英译本注释,所说“困难”应该是各人虽经转换了阶级,其本生阶级的旧意识和旧关系必然存在,因此,新公民中将发生双关阶级或两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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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五  让我们进而论述财产这个问题:在理想政体(模范政体)中应该有怎样的财产制度?财产应该全部归公有抑或应该分属每一公民。

    这个问题不必牵连到妇孺公育的倡议,这里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来研究。按照当今的习俗,妇孺分别归属在各个家庭,就现行一般政体而论,我们也可以提出财产制度这个问题:财产的管属和应用都应归公?

    [或它的一部分归私另一部分归公?

    ]这里可以有三种制度。

    (一)土地区划为丘亩,各归私有,收获物则送储公仓而共同食用;有些野蛮部落的农作制度就是这样的。

    (二)反之,土地完全归公有并共同耕耘,而收获物即分配给各人,由各家自己食用;另外一些野蛮民族就通行这第二种方式。

    (三)

    土地和收获都归公有①。

    在土地[公有]②问题上,所有者和耕作者如果不是同一个人[例如田主用奴隶来耕作],这是比较容易处理的;与此相异,对于自耕的农民,财产所有权常常会引起重大纠纷。

    他

    ①产业的管理和应用还可以有第四种方式,即丘亩和收获各归私有;亚氏此节没有提及。他陈述了三种产业方式后也没有挨次一一讨论。指摘柏拉图的公产制度,可算已讨论了第三方式。说明公产私用——共同生产,各别消费——有利各点,可算已讨论了第二方式。以下各节重复评论柏拉图的公产思想已近于吹毛求疵。第一方式始终没有涉及;但这既同第二方式相反,从反面看来,可知亚氏是反对这一方式的。

    ②这里,亚氏在指摘柏拉图的公产主义时假定了柏拉图主张土地公有并共同耕作。

    实际上,《理想国》中所拟公产制度都限于卫国公民这一阶级;农民仍旧各自私有并各自管理其田地和收获物;只须缴纳一部分农产以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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