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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纯粹理性批判-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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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
  在经验的直观中,当事物之知觉能彼此交相继起时——按第二原理之证明中所说明者,此为现象之继续中所不能见及者——此等事物乃同时共在者。例如我之知觉,固能首向月,次及于地,亦能反之,首向地,次及于月;因此等对象之知觉能彼此交相继起,故我谓彼等乃同时共在者。顾同时共在,乃杂多在同一时间中之存在。但时间自身不能为吾人所知觉,故吾人不能纯由设定在同一时间中之事物以推断此等事物之知觉能彼此交相继起。感知中想象力之综合,仅启示一知觉在主观时,其他知觉即不在其中(反之亦然),而非启示对象之同时共在,即非启示在同一时间中如一方存在他方亦存在以及仅因对象之如是共在,知觉乃能彼此交相继起云云。故在事物彼此外部共在之事例中,吾人如欲断言知觉之交相继起乃根据于对象,因而表现其共在为客观的,则必须有一关于事物规定之交相继起之纯粹概念。但“一方所有种种规定,其根据乃在他方中者”之实体关系,乃势力影响之关系;各实体交相包含他方实体中所有种种规定之根据者,此种关系方为共同相处或交相作用之关系。故空间中实体之同时共在,除根据此等实体交相作用之假定以外,不能在经验中认知之。此即“所视为经验对象之事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条件②。
  事物在其存在同一时间中之限度内为同时共在。但吾人何以知其在同一时间中?在感知杂多之综合中所有顺序,不关重要时,即自甲经乙、丙、丁以达戊固可,而自戊以达甲亦可之时,吾人即知其在同一时间中。盖事物若在时间中互相继续时即在始于甲而终于戊之顺序中之时,则吾人欲知觉中之感知,始自戊而还溯于甲,实为不可能者,盖甲属于过去之时间已不能为感知之对象矣。
  今姑假定杂多之实体(所视为现象者)中各实体皆完全孤立,即无一实体能在任何其他实体上活动亦不返受其交相作用之影响,则彼等之同时共在,殆不能成为可能的知觉之一对象,而一实体之存在,亦不能由经验的综合之任何步骤,引达其他实体之存在。盖若吾人以为此等实体为一完全虚空的空间所隔离,则在时间中自一实体进向别一实体之知觉,由于继续的知觉,固能规定后一实体之存在,但不能辨别其是否客观的继前一实体而起,抑或此乃与前一实体同时共在者。
  故除甲与乙纯然之存在以外,必须有甲对于乙及乙又对于甲所由以规定其在时间中位置之某某事物,盖惟在此种条件下,此等实体始能经验的表现为同时共在。顾此唯一能规定任何其他事物在时间中之位置者,即为此事物——或其所有种种规定——之原因。故各实体(盖因实体仅就其所有规定而言,始能成为结果)必须在其自身中包含其他实体中所有规定之原因作用,同时又须包含其他实体所有原因作用之结果;即实体之同时共在,若在任何可能的经验中为吾人所知时,则此等实体直接或间接必在力学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顾在与经验之对象有关时,则凡此等对象之经验无之而其自身即不可能之事物,实为所必须者。故现象领域中之一切实体,在其同时共在之限度中,应在彼此交相作用之彻底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云云,实为所必须者。
  共同相处之一字,在德语中意义颇晦昧。解之为相互关系(munio)固可,解之为交相作用(mercium)亦可。吾人今则以后一意义用之,指力学的共同相处而言,盖无此力学的共同相处,则即位置的共同相处(munio spatii),亦绝不能经验的为吾人所知。吾人可自吾人之经验容易认知:仅有在空间一切部分中之连续的影响,始能引吾人之感官自一对象以达其他对象。在吾人之目与天体间照耀之光,产生吾人与天体间之间接的共同相处,因之使否人知此等天体同时共在。除在空间一切部分中之物质使“吾人所有位置之知觉”可能以外,吾人决不能经验的变更吾人之位置,及知觉此变更。盖仅由此等物质之交相影响,物质之各部分始能证明其为同时存在,因之即最远之对象亦能证明(虽仅间接的)其为同时共在。无此共同相处之关系,则空间中一现象之每一知觉,将与一切其他知觉隔断,而经验的表象之连锁——即经验——每逢新对象,即将完全重行开始,与先前之表象无丝毫联结,且无任何之时间关系矣。但我并不以此论据否定虚空空间,盖虚空空间当能存在于知觉所不能到达因而无“同时共在之经验的知识”之处。但此种空间,在吾人实不能成为任何可能的经验之对象者也。
  关于我之论据,以下之点颇有补于更进一步之说明。在吾人心中,一切现象因其包含在一可能的经验中,故必须在统觉所有之共同相处关系中(munio),且在对象表现为共同存在互相联结中之限度内,对象必须交相规定其在“一时间”中所有之位置,因而构成一全体。此主观的共同相处关系如为依据一客观的根据,即适用之于所视为实体之现象,则一实体之知觉必为使其他实体之知觉可能之根据,反之亦然——盖因常在知觉(所视为感知者)
  中所见之继续,不能归之于对象,又因此等对象与知觉相反,固可表现为同时共在者。但此乃交相影响,即实体之实际共同相处关系(mercium交相作用),若无此种交相作用,则同时共在之经验的关系即不能在经验中见及矣。由此种交相作用,种种现象在其各在其他现象之外而又互相联结之限度内,构成一复合体(positum reale),此种复合体可以种种不同方法构成之。故有三种之力学的关系——一切其他关系皆由此发生——即属性、结果、合成是也。

  * * *

  此三种关系即经验之三种类推。此三种类推为依据时间所有三种形相,规定现象在时间中存在之单纯原理,此三种形相即与时间自身之关系所视为量(存在之量、即延续)者、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继续的系列者、及最后在时间中之关系所视为一切同时共在之总和者。此种时间规定之统一,全为力学的。盖时间不能视为经验在其中直接规定“一切存在之位置”者。此种规定,实不可能,诚以绝对时间不能成为知觉(现象能与之对立)之对象。对于每一现象规定其在时间中之位置者,乃悟性之规律,惟由此种规律,现象之存在始能获得关于时间关系之综合的统一;因之此种规律,实以一种先天的方法规定位置,且对于一切时间皆有效者也。
  所谓“自然”,就其经验的意义言,吾人指为依据必然的规律,即依据法则之现象联结(就现象之存在而言)。故有最初使自然可能之某种法则,且此等法则皆为先天的。经验的法则仅由经验始能存在,亦惟由经验始能发见之,此实“经验自身由之始成为可能之基本的法则”之结果。故吾人之各种类推实为——在仅表示时间(在时间包括一切存在之限度内)与统觉统一(此种统一仅在依据规律之综合中可能者)之关系之某种典型下——描写在一切现象联结中所有之自然之统一。要而言之,类推之所宣示者乃一切现象皆在——且必须在——一自然中,盖若无此种先天的统一,则经验之统一,以及经验中对象之规定,皆将不可能矣。
  至吾人在此等先验的自然法则中所用之证明方法,以及此类法则所有之特殊性质,应有一注释,此注释以其提供欲先天的证明智性的同时又为综合的命题之一切企图所应遵从之规律,自必亦极为重要。吾人如企图独断的证明此等类推;盖即谓吾人如企图自概念以说明以下之点——即一切存在之事物仅在永恒之事物中见之,一切“事件”皆以其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前一状态中之某某
  事物为前提,以及在同时共在之杂多中所有种种状态皆依据规律,同时存在“相互之关系”中,因而在共同相处关系中,——则吾人之一切劳力殆为虚掷。诚以纯由此等事物之概念,则吾人即竭其全力以分析之,亦绝不能自一对象及其存在以进展至别一对象之存在或其存在之形相。但此外有一所可采择之方法,即研讨——所视为“一切对象(此等对象之表象,对于吾人如有客观的实在性)最后必能在其中授与吾人”之知识,即——经验之所以可能。在此第三者之媒介物中(按即经验)——其本质方式由“一切现象之统觉之综合的统合”所成——吾人先天的发见现象领域中一切存在之“完全的必然的时间规定”之先天的条件,无此先天的条件,则即时间之经验的规定,亦不可能。吾人又在其中发见先天的综合统一之规律,由此等规律吾人始能预测经验。盖因缺乏此种方法,且由妄信“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所推为其原理之综合命题”,可以独断的证明之,故时时企图(虽常无效)欲得一“充足理由之原理”之证明。又因范畴之指导线索——此为唯一能启示悟性中所有之一切间隙(就概念及原理二者而言)且使人能注意及之——迄今犹付缺如,故无一人亦曾思及其他之二种类推(此二种类推虽常习用之而不自觉)。
  ①第一版
  共同相处关系之原理
  一切实体,在其同时共在之限度中,皆在彻底的共同相处之关系中,即在彼此交相作用中。
  ②此为第二版所增加者。
  四 普泛所谓经验的思维之公准
  (一)在直观中及在概念中,凡与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合者,为可能的。
  (二)凡与经验之质料的条件——即与感觉——相结合者,为现实的。
  (三)在其与现实的事物联结中,凡依据经验之普遍的条件规定之者,为必然的(即其存在为必然的)。
  证 明
  形相之范畴具有此种特质,即规定一对象时,并不丝毫扩大——此等范畴作为宾词与之系属之——概念。此等范畴仅表现概念与知识能力之关系。乃至当一事物之概念已极完备时,我仍能研问此对象仅为可能的,抑或又为现实的,如为现实的,是否又为必然的。由此在对象自身中,并无新增之规定为吾人所思及;其问题所在,仅为对象及其所有一切规定如何与悟性及悟性之经验的使用、经验的判断力、以及在应用于经验时之理性等等相关系耳。
  正以此故,形相之原理,亦不过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等等概念在其经验的使用中之说明耳;同时此等原理,又限制一切范畴于其纯然经验的使用,而不容许其先验的使用。盖此等范畴若非具有纯粹逻辑的意义,分析的以表现“思维之方式”,而与事物之可能性、现实性、必然性等相关联,则必与——知识之对象惟在其中始能授与吾人之——可能的经验及其综合的统一有关。
  事物之可能性之公准要求事物之概念应与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的条件相一致。但此公准——即普泛所谓经验之客观的方式——包含对象之知识所必须之一切综合。包含综合之一概念,其综合如不属于经验,即或为来自经验者(在此种事例中为经验的概念)或为普泛所谓经验在其方式方面所依据之先天的条件(在此种事例中则为纯粹概念),则此概念应视为空洞而与任何对象无关者。在后一事例中(即为经验所依据之先天的条件者),其概念仍属于经验,以其对象仅能在经验中见之。
  盖由先天的综合概念所思维之对象,其可能性之性格,如不在其构成“对象之经验的知识之方式”之综合中求之,试问吾人将从何处求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须不包有任何矛盾,固为一必需之逻辑条件;但此绝不足以规定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即绝不足以规定“由概念所思维此一对象”之可能性。例如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概念,其中并无矛盾,盖因二直线之概念及此二线连接之概念,皆不包含否定图形之意义。故二直线包围一图形之不可能性,并不起于概念自身,而与空间中图形之构成有关,即其不可能乃起于空间及其规定所有之条件耳。但此等条件,具有其自身所有之客观的实在性,即应用于可能的事物者,盖因此等条件,其自身中先天的包含普泛所谓经验之方式。
  吾人今将进而说明此“可能性之公准”之广大效用及影响。我若表现一为永恒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变易之事物皆属于其状态,顾我绝不能自此种概念以知此一种类之事物为可能的。我又或表
  现某某事物之性质如是,即此事物设定,则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继之而起,此确思维之而无矛盾者;但此种思维,并无方法使吾人能判断此种性质(因果作用)是否应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见之。最后我能表现如是性质之繁异事物(实体),即一事物之状态常负有其他事物状态中之某某结果,且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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