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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纯粹理性批判-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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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泛所谓思维之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故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之法规。盖理性之方式,具有其所设立之规律,此种规律纯由分析理性活动至其构成分子,即能先天的发见之,无须考虑其所包含之知识之特殊性质者也。
  先验逻辑限于特定之内容,即限于纯粹的先天的知识之内容,自不能在此分析部分中追随普泛逻辑。盖理性之先验的使用,殆非客观的有效,因而不属于真理之逻辑,即不属于分析论。以其为幻相之逻辑,故须在学术的结构中占有特殊地位,而名之以先验的辩证论。
  悟性及判断力则在先验逻辑中发见其客观的有效及正确运用之法规;故此二者属于先验逻辑之分析部分。理性则反是,努力以求关于对象先天的有所规定,因而扩大知识于可能的经验之限界以外,故全为辩证的。其幻相的主张,决不能在分析论所欲包含之法规中,占有地位。
  故原理分析论纯为判断力之法规,乃教导判断力如何应用——包有先天的规律之条件之——悟性概念于现象者。职是之故,在以悟性原理为我之论题时,我将用判断力学说之名,以此较适于指示吾人所有事业之性质也。

  导言 泛论先验的判断力

  如以普泛所谓悟性为规律之能力,则判断力乃归摄事例于规律下之能力,即辨别某某事物是否从属于一所与规律(casus dataelegis所与规律之事例)之能力。普泛逻辑并不(且不能)包含判断之规律。盖以普泛逻辑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其所留存之唯一事业,乃在分析的说明概念中、判断中及推理中所表现之知识方式,因而能得一切悟性使用之方式的规律。普泛逻辑若意在与吾人以普泛的教导,使吾人知如何归摄事例于此等规律之下,即如何辨别某某事物是否从属此等规律,则有待于其他的规律而始能者。但此其他的规律,正以其为一规律之故,在适用时又须判断力之指导。于此可见悟性虽为能以规律教导之充足之者,而判断力则为一特殊才能,仅能练习之而不能教导之者。判断力乃吾人所称为天禀之特殊性质;缺此能力,则非学校教育所能补救之者。盖虽有无数规律可假自有特识之人以授之低劣悟性(即所谓注入),但正当使用此等规律之能力,则仍必属之学习者其人;缺此天赋,则凡“对于被”所已规定正当用途之规律,无一能防免其误用。医师、法官、政治家或能洞晓病理学、法律学、政治学之优越规律无算,以至足为此类学问之优秀教师,但在规律之应用上,则每易失挫。盖其悟性虽堪赞称,惟彼缺乏天赋之判断能力。彼能理解抽象之普遍规律,但不能辨别具体的一事例是否属此规律。此种过误或由于彼未经由例证及实务以训练其判断力之特殊活动。实例实为增强判断力具有极大之效用者。反之,在智性洞察之正确及精密上,实例形常为之妨。盖实例罕有严密一如规律之所要求者(as casusin terminis术语之事例)。且实例又常减弱悟性“离经验之特殊状况按规律之普遍性正当理解规律”之努力,因而使吾人习于以规律为公式而罕以之为原理用之。实例乃训练判断之工具;为缺乏此天赋才能之人所万不可欠缺者也。
  但普泛逻辑,虽不能以规律授之判断力,而先验逻辑则大异于是。先验逻辑殆以“其在使用纯粹悟性时,对于判断力,以一定之规律辅导之巩固之等事”,为其特有之事业。盖若以之为一学说,即企图扩大悟性在纯粹先天的知识之范围,则哲学绝非所必须,且实不适于此种目的,盖及今所有一切尝试,实一无所获。然若志在批判,以防免使用吾人所有甚少之纯粹悟性概念时判断力之误谬(lapsus judicii判断之误谬),则此事业(其利益虽仅消极的)正须哲学尽其锐利洞彻之全力以从事者也。
  先验哲学具有一种特质,即在纯粹悟性概念中所授与之规律(或宁谓之为规律之普遍的条件)以外,尚能先天的举示规律所应用之事例。先验哲学在此一点所以具有优越其他学问(除数学外)之便益,由于其所论究之概念,乃先天的与对象相关者,故其客观的效力不能后天的论证之,盖若如是则属蔑视其特殊之尊严矣。故先验哲学必须以普遍的而充足的特征,构成“对象能由以与概念相合而授与”之条件。否则,概念将空无内容,因而仅为逻辑的方式而非纯粹悟性概念矣。
  此种先验判断论分为两章。第一,论究“纯粹悟性概念唯在其下始能使用”之感性条件即论究纯粹悟性图型说。第二,论究“在此等感性条件下,先天的自纯粹悟性概念所生,及先天的存在其他一切知识之基础中”之综合的判断——即论究纯粹悟性之原理。

  ………………………………………………

第一章 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说

  在对象包摄于概念之下时,对象之表象必须与概念为同质;易言之,概念必包有对象(包摄于此概念下者)中所表现之某某事物。此即所谓“对象包摄于概念下”之实际意义所在。故“盘”之经验的概念与“圆”之纯粹几何学的概念为同质之事物。盖后者中所思维之圆形,能在前者中直观之也。
  但纯粹悟性概念与经验的直观(实与一切感性直观),全然异质,决不能在任何直观中见及之。盖无一人谓范畴(例如因果范畴)可由感官直观之,且其自身乃包含在现象中者。然则直观如何能包摄于纯粹概念下,即范畴如何能应用于现象?其所以必须有此先验判断论者,正因此极自然而又极重大之问题。诚以吾人必须能说明纯粹概念如何能应用于现象。至其他学问则实无一有须此种说明者。盖在其他学问中,所由以就对象之普泛方面以思维对象之概念,与具体表现此对象一如所与之状者,并不如是十分悬殊,品类亦不如是相异,故前者之所以能应用于后者,实无须特殊之论究也。
  此必有第三者,一方与范畴同质,一方又与现象无殊,使前者能应用于后者明矣。此中间媒介之表象,必须为纯粹的,即无一切经验的内容,同时又必须在一方为智性的,在他方为感性的。此一种表象即先验的图型。
  悟性概念包含“普泛所谓杂多之纯粹综合的统一”。时间为内感所有杂多之方式的条件,因而为一切表象联结之方式的条件,包有纯粹直观中所有之先天的杂多。至时间之先验的规定,以其为普遍的而依据于先天的规律,故与构成时间统一之范畴同质。但在另一方面,因时间乃包含于“杂多之一切经验的表象”中,故又与现象无殊。是以范畴之应用于现象,乃由时间之先验的规定而成为可能者,此种时间之先验的规定乃悟性概念之图型为现象包摄于范畴下之媒介。ZEi8。Com电子书
  在范畴之演绎中所有证明之后,关于纯粹悟性概念是否仅有经验的使用抑亦有先验的使用之问题;即此等概念是否为可能的经验之条件先天的仅与现象相关,或为使普泛事物所以可能之条件能推及于对象自身,不受感性之制限,我信当无一人再踌躇不决者矣。盖吾人已见及,若无对象授之概念(或至少授之构成概念之要素),则此等概念全然不可能且不能具有任何意义。故概念不能视为应用于物自身者(不问此等事物是否或如何授与吾人)。且吾人亦已证明对象所由以授与吾人之唯一方法,乃由于感性之变状;最后吾人又证明纯粹先天的概念在其所表现于范畴中之悟性机能以外,尚必须包含某种先天的方式的感性条件(即内感之条件)。此等感性条件,构成范畴唯在其下始能应用于任何对象之普遍的条件。制限“悟性概念使用”之方式的纯粹的条件,吾人将名之为概念之图型(Schema)。在此类图型中悟性之进程,吾人将名之为纯粹悟性之图型说(Schematismus)。
  图型自身常为想象力之所产。但因想象力之综合,其目的不在特殊之直观,而仅在感性规定中之统一,故图型应与心象有别。今如逐一设立五点,如……形,则我得有五数之心象。但我若仅思维普泛所谓数目,不问其为五为百,则此种思维,实乃“一数量(例如千)依据某一概念在心象中表现”之方法之表象,非即心象自身。盖如此种千数之心象殆不能检验而与概念相比较。在以心象提供于概念之“想象力之普遍进程之表象”,我名之为此概念之图型。
  为吾人纯粹感性概念之基础者,实图型而非对象之心象。盖无一心象曾能适合于普泛所谓三角形之概念。心象决不能到达对于一切三角——不问其为直角、钝角或锐角——皆能有效之“概念之普遍性”;而常限于为此种种三角形中之一形。三角之图型,仅能存在思维中。此乃关于空间中之纯粹图形,想象力之一种综合规律。经验之对象,或对象之心象,从不与经验的概念相适合;盖经验的概念常依据某某特定之普遍概念,与想象力之图型(此为直观所有规定之规律)有直接之关系。犬之概念,即指示一种规律,我之想象力依据之即能普泛描画一四足兽之形态,而不限于经验实际所呈现或“我所能具体的表现之任何可能的心象”实际所呈现之任何个别特定形态。此种悟性之图型说,在其应用于现象及现象所有之纯然方式时,乃潜藏于人心深处之一种技术,自然似难容吾人发见之窥测之者。吾人至多所能言者仅为:心象乃再生的想象力之经验的能力之所产;而感性概念之图型(如空间中之图形)则为先天的纯粹想象力之所产,有若一种略图,心象自身则由此图型且依据之始成为可能者也。此等心象仅由于其所隶属之图型,始能与概念相联结。至心象自身,绝不能与概念完全相合。而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则亦绝不能还原至任何心象。盖纯粹悟性概念之图型纯为依据“由范畴所表现之概念”之一类统一规律所规定之纯粹综合。此为想象力之先验的所产,盖就一切表象而言——在此等表象应依据统觉之统一先天的联结在一概念中之限度内——此乃依据内感方式(时间)之条件综合“普泛所谓内感之规定”之一种产物。
  吾人不必对于纯粹悟性概念之先验的图型所须要之条件,再作沉闷之分析,今将依范畴之顺序且与范畴联结以说明此等图型。
  外感所有一切量(quantorum)之纯粹心象为空间;普泛所谓感官之一切对象之纯粹心象为时间。但“量(quantitatis)之纯粹图型”视为悟性概念者则为数,数乃包含“同质单位继续增加”之表象。故数纳为“普泛所谓同质直观所有杂多之综合”之统一,此一种统一乃由感知直观时,我所产生之时间自身而成者也。
  纯粹悟性概念中之实在,乃与普泛所谓感觉相应之事物;故所谓实在其概念自身乃指示“存在”(在时间中)。否定,其概念乃表现非存在(在时间中)者。此二者之相反,乃依据同一时间或充实或空虚之不同。惟以时间仅为直观之方式,亦即“视为现象之一切对象”之方式,故在“与感觉相应之对象”中之事物非“视为物自身(事物、实在)之一切对象”之先验的质料。顾一切感觉皆有其度或量,因之就一对象之感觉的表象而言(除感觉的一点以外余仍相同)感觉能由种种不同之度或量充实同一之时间,即以种种不同之程度充实内感递减以至于无(零或否定)。故实在与否定之间,存有一种关系及联结,或宁谓之自实在移至否定之一种阶梯,此种阶梯所以使一切实在皆能表现为一量者。实在之图型(在其充实时间之限度内,所视为某某事物之量者),实即时间中之实在——如吾人自具有某度之感觉递降以至于消灭点,又或自感觉之否定点上升以至其某量——之连续的齐一的产生行动。
  实体之图型,乃时间中实在者之持久性,即——视为普泛所谓时间之经验的规定之基体,亦即在一切其他事象变易时为其常住不变者之——实在者之表象。(所有转变无常者之存在在时间中消灭,非时间自身消灭。在时间,其自身非转变无常,且为常住者,故与现象领域中非转变无常之事物即实体相应。惟与实体相关,现象之继起及共存,始能在时间中规定。)
  原因及普泛所谓事物之因果作用之图型乃实在者,当其设定时,常有某某事物随之而起。故此图型由杂多之继起所成——在此继起从属规律之限度内。
  相互关系或交互作用,即在实体所有属性方面,实体间互为因果之图型,乃一实体之种种规定与他一实体之种种规定,依据普遍的规律共在。
  可能性之图型,乃种种不同表象之综合与普泛所谓时间条件一致。例如相反对立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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