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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资本论-第1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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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菡夥菔指逭沓鲆环菘梢愿队〉氖指宓牡谝淮纬⑹裕堑赩I稿(写于1877年10月以后和1878年7月以前);只有四开纸17页,包括第一章的大部分,第二次也就是最后一次尝试,是“1878年7月2日”写成的第VII稿,它只有对开纸7页。

看来,这时马克思已经明白了,如果他的健康状况不根本好转,他就决不能完成他的第二卷和第三卷的修订工作,使之达到自己满意的程度。事实上,第V—VIII稿已经够多地留下了他同折磨人的疾病进行顽强斗争的痕迹。第一篇最难的部分在第V稿重新作了修订;第一篇其余的部分和整个第二篇(第十七章除外)没有什么重大的理论上的困难;但是第三篇,即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在马克思看来,非重写不可。因为第II稿在论述再生产时,起初没有考虑到作为再生产媒介的货币流通,后来考虑到这种货币流通就要再论述一次。原来的部分应当去掉,全篇应当改写,以适应作者已经扩大的眼界。这样就产生了第VIII稿,这是一个只有四开纸70页的笔记本;只要对照一下现在印成的第三篇(采自第II稿的插入部分除外),就可以知道,马克思善于把多少东西压缩到这个篇幅中去。

这个手稿也只是对问题的初步考察;它的首要课题,是确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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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阐述那些对第II稿来说是新获得的观点,而对那些没有新东西可说的论点,就不加考虑了。与第三篇多少有关的第二篇第十七章的重要部分,在这里又作了修改和发挥。逻辑的联系常常中断;有些地方的论述不完整,特别是结尾部分的论述完全是片断的。但是,马克思要说的话,在这里以这种或那种方式都说了。

这就是第二卷的材料。马克思逝世前不久曾对他的女儿爱琳娜说,希望我根据这些材料“做出点什么”来。我在最有限的范围内接受了这种委托;我尽可能把我的工作限制在单纯选择各种文稿方面。因此,我总是把最后的文稿作为根据,并参照了以前的文稿。只有第一篇和第三篇出现了实际的、不仅仅是技术性的困难;而这种困难也不小。我总是设法完全根据作者的精神去解决这些困难。恩格斯没有完全接受马克思的委托,从而将历史的机遇留给了我们。我们不仅可以根据《资本论》第二和第三卷的内容“做出点什么”,而且应当结合历史的新进展而做得更多,这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本卷的引文,在用作事实例证的地方,或在每一个想探究问题的人都可以找到原文(例如亚·斯密著作的引文)的地方,大多数我都翻译出来了。只有第十章不能这样做,因为那里要直接批判英文原文。——摘自第一卷的引文,都注明了第二版即马克思生前付印的最后一版的页码。

第三卷可用的材料,除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最初的手稿,除了第III稿中前面提到的部分和一些随手记入札记本的简短笔记,只有上述1864年到1865年写的那个对开纸的手稿,它经过和第二卷的第II稿大致同样充分的加工,最后,还有一本1875年的手稿,是论述剩余价值率和利润率的关系的,这是用数学的方法(用方程式)来说明的。第三卷的付印准备工作正在迅速进行。根据我现在的判断,这一工作的困难主要只是技术性的,当然,某些极为重要的章节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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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我要驳斥对马克思的一种指责。这种指责,最初只是个别人暗地里进行的。现在,在马克思逝世以后,却由德国讲坛社会主义者—国家社会主义者及其信徒,当作不容置疑的事实加以宣扬,说什么马克思剽窃了洛贝尔图斯。关于这件事,我已经在另一个地方说了急需说的话,但只有在这里,我才能提出有决定意义的证据。

据我所知,这种指责最初见于鲁·迈耶尔《第四等级的解放斗争》第43页:

“可以证明,马克思从这些出版物中,汲取了他的批判的大部分。”

在得到进一步的证据以前,我尽可以认为,这种断言之所以全部“可以证明”,是因为洛贝尔图斯曾经向迈耶尔先生保证有这么一回事。——1879年,洛贝尔图斯亲自出场了,他在写给约·泽勒尔的信(1879年在杜宾根出版的《一般政治学杂志》第219页)中,谈到他的《关于我国国家经济状况的认识》(1842年)一书时说:

“您将会发现,这一点{指书中展开的思路}已经十分巧妙地被马克思……利用了,当然他没有引证我的话”。

洛贝尔图斯遗稿的出版者泰·科扎克也毫不隐讳地重复了这种说法(洛贝尔图斯《资本》1884年柏林版,导言第XV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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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1881年由鲁·迈耶尔出版的《洛贝尔图斯—亚格措夫博士的书信和社会政治论文集》中,洛贝尔图斯直截了当地说:

“我现在发现,谢夫莱和马克思剽窃了我,而没有提到我的名字”(第60封信第134页)。

在另一个地方,洛贝尔图斯的奢望表达得更明确:

“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这个问题我已经在我的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中说明了,本质上和马克思一样,不过更简单、更明了。”(第48封信第111页)

所有这些关于剽窃的指责,马克思从来都是一无所知。他手边的一册《解放斗争》,只裁开了和“国际”有关的部分,其余的部分是在他逝世以后才由我裁开的。杜宾根的杂志,马克思从来没有见到过。给鲁·迈耶尔的《书信》,他也毫无所知。说到“剽窃”的那个地方,只是到1884年,由迈耶尔博士先生自己好意地提起,才引起我的注意。不过,第四十八封信马克思是知道的。迈耶尔先生曾经好意地把原信交给马克思的小女儿。关于马克思的批判要在洛贝尔图斯那里寻找秘密源泉这样一些离奇的谣言,当然也传到了马克思的耳边。当时马克思把信给我看,并说,他在这里终于得到可靠的消息,知道洛贝尔图斯本人的奢望是什么。只要洛贝尔图斯不再说些别的什么,他,马克思,尽可以不予理睬;如果洛贝尔图斯认为他自己的叙述更简单、更明了,那就让他去享受这种乐趣。事实上,马克思认为,整个事情已经由洛贝尔图斯的这封信而了结了。

马克思完全可以这样想,因为正如我清楚地知道的,直到1859年前后,他对洛贝尔图斯的全部文字活动还是一无所知,而这时,他自己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不仅在纲要上已经完成,而且在最重要的细节上也已经完成。1843年,他在巴黎开始研究经济学时,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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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英国人和法国人开始的。在德国人当中,他只知道劳和李斯特,而有这两个人,对他说来也就够了。马克思和我以前都根本没有听说过洛贝尔图斯,直到1848年,当我们要在《新莱茵报》上批判洛贝尔图斯这位柏林议员的演说和他充任大臣的活动时,我们才知道这个人。当时,我们对他什么也不了解,就去问莱茵省的议员,这个突然当了大臣的洛贝尔图斯究竟是什么人。然而那些议员也不能告诉我们洛贝尔图斯的经济学著作方面的任何东西。可是,当时马克思在没有洛贝尔图斯的任何帮助下,不仅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而且已经非常清楚地知道它是怎样“产生”的。这一点,从1847年的《哲学的贫因》和1847年在布鲁塞尔所作的、1849年发表在《新莱茵报》第264—269号上的关于雇佣劳动与资本的讲演,可以得到证明。1859年前后,马克思才从拉萨尔那里知道还有洛贝尔图斯这样一个经济学家,后来他在英国博物馆看到了洛贝尔图斯的《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

实际情况就是这样。马克思从洛贝尔图斯那里“剽窃”的内容又是怎样的呢?洛贝尔图斯说:

“资本家的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的,这个问题我已经在我的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中说明了,和马克思一样,不过更简单、更明了。”

因此,核心问题是:剩余价值理论;事实上不能说,洛贝尔图斯还能从马克思那里把别的什么东西说成是他所有的。因此,洛贝尔图斯在这里自封为剩余价值理论的真正创始人,而马克思从他那里剽窃了剩余价值理论。

这个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又怎样向我们说明剩余价值的产生呢?只不过是这样:被他看作地租和利润之和的“租”所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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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由于对商品价值的“价值追加”,而是

“由于工资所受到的价值扣除,换句话说,由于工资仅仅构成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并且在有足够的劳动生产率的情况下,

“工资不需要等于劳动产品的自然交换价值,以便后者还会留下一部分作为资本的补偿和租”。

这里没有告诉我们,如果从产品的“自然交换价值”中没有留下一部分作为“资本的补偿”,更确切些说,作为原料和工具磨损的补偿,那这是什么样的产品“自然交换价值”。

幸而我们还能够证实,洛贝尔图斯这个划时代的发现,对马克思产生了什么样的印象。在《批判》手稿第X册第445页及以下各页中,我们发现了《插入部分。洛贝尔图斯先生。新的地租理论》。在这里,马克思只是从这个观点来看待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的。对于洛贝尔图斯的一般剩余价值理论,他是用讽刺的评注来驳倒的:“洛贝尔图斯先生首先研究在土地占有和资本占有还没有分离的国家中是什么情况,并且在这里得出重要的结论说:租(他所谓租,是指全部剩余价值)只等于无酬劳动,或无酬劳动借以表现的产品量。”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类生产剩余价值已经有几百年了,他们渐渐想到剩余价值起源的问题。最早的见解是从商人的直接的实践中产生的:剩余价值产生于产品价值的追加。这种见解曾在重商主义者中间占统治地位,但是詹姆斯·斯图亚特已经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一人之所得必然是他人之所失。尽管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者中间,这种见解仍然阴魂不散。然而它被亚·斯密从古典科学中赶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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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在《国富论》第一篇第六章中说:

“一旦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某些人自然就利用它使勤劳者去劳动,向他们提供原料和生活资料,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原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工人加到原料上的价值,在这里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在原料和工资上的全部资本的报酬。”

稍后,他又说:

“一旦一个国家的土地全部变成了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也象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在他们未曾播种的地方得到收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工人……必须把用自己的劳动收集或生产的东西让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地租。”

对于这段话,马克思在上述《批判》手稿第253页中作了如下评注:“可见,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已经完成并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超过有酬劳动即超过以工资形式取得自己等价物的劳动的余额——理解为一般范畴,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

其次,斯密在第一篇第八章中说: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对工人在这块土地上所能生产和收集的几乎一切产品,土地所有者都要求得到一份。他的地租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一个扣除。但是,种地人在收获以前很少有维持自己生活的资金。他的生活费通常是从他的雇主即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中预付的。如果租地农场主不能从工人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如果他的资本不能得到补偿并带来利润,他就没有兴趣雇人了。这种利润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二个扣除。几乎所有其他劳动的产品都要作这样的扣除,来支付利润。在所有产业部门,大多数工人都需要雇主预付给他们原料以及工资和生活费,直到劳动完成的时候为止。这个雇主从他们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从他们的劳动加到加工原料上的价值中得到一份,这一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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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雇主的利润。”

对于这段话,马克思的评注是(手稿第256页):“总之,亚·斯密在这里直截了当地把地租和资本的利润称为纯粹是工人产品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是与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劳动量相等的产品价值中的扣除部分。但是,正如亚·斯密自己在前面证明过的,这个扣除部分只能由工人加到原料上的、超过只支付他的工资或只提供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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