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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国学知识大全-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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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重己第八十五(以上管子轻重)此篇以轻重名,而皆阴阳家言,盖误入“轻重”也。

    九、韩非子

    刑名法术,世每连称,不加分别,其实非也。刑名之“刑”,本当作“形”。形者,谓事物之实状,名则就事物之实状,加以称谓之谓也。凡言理者,名实相应则是,名实不相应则非;言治者名实相应则治,不相应则乱。就通常之言论,察其名实是否相应,以求知识之精确,是为名家之学。操是术以用诸政治,以综核名实,则法家之学也。故“形名”二字,实为名法家所共审;而“名法”二字,亦可连称。“法术”二字,自广义言之,法盖可以该术,故治是学者,但称法家。若分别言之,则仍各有其义:法者,所以治民;术者,所以治治民之人。言法者宗商君,言术者祖申子。(见本书定法篇)法家之学,世多以刻薄訾之。其实当东周之世,竞争激烈,求存其国,固不得不以严肃之法,整齐其民。且后世政治,放任既久,君主之威权,不能逮下,民俗亦日益浇漓。故往往法令滋章,则奸诈益甚;国家愈多所兴作,官吏亦愈可借以虐民。在古代国小民寡、风气淳朴之时,固不如是。天下无政治则已,既有政治,即不能无治人者与治于人者之分。然同是人也,治于人者固须治,岂得谓治人者,即皆自善而无待于治?今世界各国,莫不以治人者别成一阶级为患。其所谓利,上不与国合,下不与民同。行政官吏然,民选立法之议会,亦未尝不然。世界之纷扰,由于治于人者之蠢愚者,固不能免;出于治人者之狡诈昏愚、嗜利无耻者,殆有甚焉。术家之言,固犹不可不深长思也。韩非谓言法者宗商君,言术者祖申子。今申子书已不传。世所传商君书,虽未必伪,然偏激太甚,而精义顾少,远不逮管韩二书。道、法二家,关系最切。原本道德之论,管子最精;发挥法术之义,韩非尤切。二书实名法家之大宗也。

    韩非书,汉志五十五篇,隋书志新旧唐书志宋史志二十卷,皆与今本符。唐志有尹知章注,今亡。今所传注之何犿,谓出李瓒,太平御览事类赋初学记诸书已引之,则其人当在宋前;然其注颇不备,且有舛误。何犿本刻于元至元三年,明赵用贤以宋本校之,知有缺脱。用贤刻本,与明周孔教大字本同。四库据周本著录,而校以赵本;然赵本实多误改。清吴鼒得朱乾道刻本,为赵本所自出;顾广圻为校,而鼒刻之。(顾氏识误三卷,刻原书之后)顾氏而外,卢文弨、王念孙、俞樾,于是书亦有校识。长沙王先谦,合诸家校释,而成韩非子集解一书,实最便观览也。

    初见秦第一此篇见战国策,为张仪说秦惠王之词,盖编韩子者误入之。司马光以此讥非欲覆宋国,非也。

    存韩第二此篇载非说秦毋攻韩。次以李斯驳议,请身使韩,秦人许之;斯遂使韩,未得见,因上书韩王。盖编韩子者,存其事以备考也。

    难言第三此篇即说难之意。

    爱臣第四此篇言人君防制其臣之术,术家言也。

    主道第五此篇言人君当虚静元为,以事任人;可见法家言之源出于道。

    有度第六此篇言君当任法以御下,多同管子明法篇。

    二柄第七此篇言刑、德为制臣之二柄,不可失。又言人君不可以情借臣,当去好恶而任法。

    扬权第八此篇言无为之旨,君操其名,而使臣效其形;去智巧,勿授人以柄。可见刑名法术,皆源于道。此篇十之九为四言韵语,盖法家相传诵习之词也。

    八奸第九此篇言人臣所以成奸者有八术,亦术家言。

    十过第十此篇无甚精义。

    孤愤第十一此篇言智能法术之士,与权奸不两立;智能法术之士恒难进,然权奸之利,实与人主相反,术家之精言也。

    说难第十二此篇先陈说之难,继言说之术,极精。

    和氏第十三此篇言法术为人臣士民所同恶,可见“法”之与“术”,虽名异而理实相通。

    奸劫弑臣第十四此篇言君以同是非说其臣,于是臣以是欺其主,而下不得尽忠,故必参验名实。次节言学者不知治乱之情,但言仁义惠爱,世主不察,故法术之士无由进。皆言用人之术,亦术家言也。末节“厉磷王”,国策、荀子,皆作荀子答春申君书。

    亡征第十五此篇列举可亡之事,而曰:“亡征者,非曰必亡,言其可亡也。”乃自下“亡征”二字之界说也。

    三守第十六(一)戒漏言;(二)戒假威;(三)戒不自治事而假手于人,亦术家言。

    备内第十七此篇言人臣之于君,非有骨肉之亲,故窥觇其君无已时;而后妃、太子,亦利君之死,故有因后妃、太子以成其奸者。看似刻核,然于后世权奸宫闱之祸,若烛照而数计;其见理明,故其说事切也。大抵人类恶浊之性,恒人不甚乐道出,而法术家务揭举之,故常为世所訾;然其说理则甚精,而于事亦多验,固不可不措意矣。又言王良爱马,为其可以驰驱;勾践爱人,乃欲用以战斗,则法家刻酷之论矣。建国原以为民;欲保国者,有时原不能曲顾人民;然若全忘人民之利益,视若专供国家之用者然,则流连而忘本矣。此则法家之失也。

    南面第十八此篇言人君当任法以御臣,不可任甲以备乙,亦术家言也。末节言变法之理甚精。

    饰邪第十九此篇主明法以为治,戒信龟策、恃外援,可考见战国时迷信及外交情形。

    解老第二十此篇皆释老子之言,义甚精,然非必老子本意。盖治学问者,原贵推广其意,以应百事。韩婴之作诗外传即如此;凡古书之有传者,实皆如此也。

    喻者第二十一上篇释老子之意,此篇则举事以明之。

    说林上第二十二说林下第二十三此篇列举众事,借以明义。史记索隐谓其“多若林”,故曰说林也。此可见古人“多识前言往行以畜其德”之义。

    现行第二十四安危第二十五守道第二十六用人第二十七功名第二十八大体第二十九以上六篇,皆法术家言。大体篇亦及因任自然之旨,与道家言通。篇幅皆短。

    内储说上七术第三十内储说下六微第三十一外储说左上第三十二外储说左下第三十三外储说右上第三十四外储说右下第三十五内外储说皆言人主御下之术,乃法术家言之有条理者。其文皆先经后说,可见古者经传别行之体。

    难一第三十六难二第三十七难三第三十八难四第三十九一至三皆述古事而难之;四则既难之后,更有难难者之语。剖析精微,可见法术家综核名实之道。

    难势第四十难任势为治之论。

    问辨第四十一非民以学议法,李斯焚书之理如此。

    问田第四十二此篇言法家不惮危身以婴暗主之祸。案战国之时,大臣跋扈,率多世禄之家。游说之士虽盛,然多出自疏远,能执国之柄者盖少。故韩非发愤屡言之,术家言之所由兴也。

    定法第四十三此篇言法与术之别。

    说疑第四十四此篇亦言人主御臣之术,多引古事以明之。

    诡使第四十五此篇言利与或与名,所以为治,然真能用之者少。

    六反第四十六此篇举奸伪无益之民六,谓其皆足以毁耕战有益之民。又辟轻刑。商君书之精义,已具于此及五蠧饬令制分三篇矣。

    八说第四十七此篇举匹夫之私誉,而为人主之大败者八事。又言法令必人人所能。古者人寡而物多,故轻利而易让;后世生计穷蹙,则不能。然天下无有利无害之事,但在权其大小。治国者不可恃爱。皆法术家之精论。

    八经第四十八(一)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二)力不敌众,智不尽物,与其用一人,不如用一国。故君当用人之智,而不自任其力。(三)言臣主异利。(四)言参伍之道。(五)言明主务周密。(六)言参听及言必责实之道。(七)言宠必在爵,利必在禄。(八)言功名必出于官法,不贵法外难能之行。亦法术家极精之论。

    五蠧第四十九此篇言圣王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即商君变法之旨。又言文学非急务,取譬于糟糠不饱者不务粱肉,短褐不完者不待文绣。可见法术家言,虽刻核而重实利;然自为救时之论,非谓平世亦当如此也。篇末辟纵横之士,谓其徒务自利。此外大旨与上篇同。

    显学第五十此篇辟儒、墨,亦精。

    忠孝第五十一此篇非尚贤。

    人主第五十二此篇戒大臣太贵,左右太威,亦术家言。

    饬令第五十三此篇言人君任人当以功,而不可听其言。又主重刑厚赏,利出一孔。与商君书靳令篇同(商君书亦有作“饬令”者)。

    心度第五十四此篇言圣人之治民,不从其欲,期于利之而已。其说甚精,可见法家之治,虽若严酷,而其意实主于利民,而尤足为民治时代之药石。盖求利是一事,真知利之所在,又是一事;人民自主张其利益者,往往不知利之所在,欲求利而适得害。故先觉之言,不可不察也。

    制分第五十五此篇言相坐之法,亦商君所以治秦也。

第25章 经子解题(18)() 
十、商君书

    汉志:法家,商君书二十九篇。隋书志、新旧唐书志皆五卷。通志谓二十九篇亡其三。直斋书录解题谓二十八篇亡其一。严万里得元刻本,凡二十六篇,而中亡其二,实二十四篇。史记商君列传:“太史公曰:余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索隐“按商君书:‘开’谓刑严峻则政化开,‘塞’谓布恩惠则政化塞,其意本于严刑少恩。又为田开阡陌,及言斩敌首赐爵,是耕战书也。”所释“开塞”之义,与今书开塞篇不合。晁公武谓司马贞未尝见其书,妄为之说。今案开塞、耕战,盖总括全书之旨。(或太史公时商君书有此名)非专指一两篇,索隐意亦如此,晁氏自误解也。尉缭子兵教下:“开塞,谓分地以限,各死其职而坚守。”此“开塞”二字古义。索隐庸或误释,然谓其未见商君书固非。或又以与索隐不合而疑今书为伪,亦非也。今商君书精义虽不逮管韩之多,然要为古书,非伪撰;全书宗旨,尽于“一民农战”一语。其中可考古制,及古代社会情形处颇多,亦可贵也。此书有朱师辙解诂,最便观览。

    更法第一此篇记孝公平画,公孙鞅、甘龙、杜挚三大夫御于君。鞅主变法,甘龙、杜挚难之,孝公从鞅。与史记商君列传大同。

    垦令第二此篇主抑商废学以重农,说多偏激。

    农战第三此篇言官爵者,人主所以劝民;而国以农战兴,当使民求官爵以农战。又论绝学及去商贾技艺。

    去强第四此篇主峻刑法。金粟互生死一节,亦涉及生计。

    说民第五此篇亦主严刑重农战之论。其云:“家断有余,官断不足,君断则乱。”则言人臣当各举其职,人君不可下侵臣事,法家多重“乡治”由此。

    算地第六此篇言任地之法,亦及重刑赏以一民于农战之意。

    开塞第七此篇首为原君之论。其言以乱而求立君,颇合欧西民权论中之一派。下为主严刑之论。

    壹言第八此篇言尚农战,下辩说、技艺,绝游学,杜私门。又言不法古,不修今,因势而治,皆与他篇互见。

    错法第九此篇论赏罚。

    战法第十立本第十一兵守第十二三篇皆论兵事。多阙误,难读。

    靳令第十三此篇言任人当以功,不当以言。又言重刑轻赏,利出一孔。去强篇曰:“虱官者六:曰岁,曰食,曰美,曰好,曰志,曰行。”此篇又曰:“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十二者成群,此谓君之治不胜其臣;官之治不胜其民,此谓六虱胜其政也。”其词错乱,未知其说。此篇同韩非子饬令篇(本书标题,亦有作“饬令”者)。

    修权第十四此篇言国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与信,君臣所共;权,君之所独。又曰:“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三王五霸,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今则不然。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亦廓然大公之论。

    徕民第十五此篇言秦患土满,三晋反之;当利其田宅,复其身,以徕三晋之民。颇有精论。

    刑约第十六亡。

    赏刑第十七此篇言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谓利禄官爵,专出于兵;壹刑谓刑无等级;壹教谓富贵之门专于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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