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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规训与惩罚-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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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cretelle,351一352)。在理论上,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想像中,惩罚与犯罪的平行分类应该能够解决问题。但是,人们如何将固定的法律用于特殊的个人身上呢?

同一时期,与这种思辨模式大相径庭的是,人们也在用一种十分简陋的方法来制定各种人类学的个案化方式。我们首先来看看重复犯罪的观念。这种观念在旧的刑法中并不陌生。门13但是,它正在变成对被告本人的一种描述并能够改变已宣布的判决。根据1791年的立法,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累犯都要受到加倍的刑罚。根据共和五年花月法律,在累犯身上必须烙上字母R。1810年的刑法规定对他们要么判处规定中的最重刑罚,要么判决高一级的刑罚。此时,对于重复犯罪,人们的目标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的责任者,而是犯罪者主体,是显示其信恶不使本性的某种意向。渐渐地,不是罪行,而是犯罪倾向成为刑法干预的对象,初犯与累犯之间的区分也变得愈益重要了。基于这种区分,再加上若干补充,在同一时期还形成了“冲动犯罪”观念,即一种在特殊条件下非故意的、非预谋的犯罪,虽然不同于可以被开脱的疯癫犯罪,但也不能被视为一般犯罪。早在1791年,勒·佩尔蒂埃门.ePeletier)就指出,他提交给制宪议会的刑罚等级详细分类方案可以阻止“冷酷无情的预谋作恶者”犯罪,后者会因想到这些刑罚而克制自己,但是,该方案无力阻止因“毫不考虑后果的感情冲动”所造成的犯罪。不过,这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这种犯罪表明犯罪者“没有邪恶之心”。(12)

我们可以发现,在这种刑罚人道化的背后,所隐含的是所有那些认可,或更准确地说是要求“仁慈”的原则,是一种精。动计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但是这些原则也引起了权力作用点的变化:不再是通过公开处决中制造过度痛苦和公开羞辱的仪式游戏运用于肉体,而是运用于精神,更确切地说,运用于在一切人脑海中谨慎地但也是必然地和明显地传播着的表象和符号的游戏。正如马布利所说的,不再运用于肉体,而是运用于灵魂。而且,我们完全明白,他的术语——权力技术的相关物——指的是什么。旧的惩罚“解剖学”被抛弃了。但是,我们真的进入了非肉体惩罚的时代吗?

我们可以把根除非法活动的政治设计作为一个起点。这种设计归纳了一般的惩罚职能,划定惩罚权力的界限,以便控制这种权力。从这个起点出现了两条使犯罪和罪犯对象化的路线。一方面,罪犯被视为公敌,镇压罪犯符合全体的利益,因为他脱离了契约,剥夺了自己的公民资格,显露出似乎是自身的某些野蛮的自然本性。他看上去是个恶棍、怪物、疯子,也可能像个病人。很快,他又被视为“不正常”的人。事实上,总有一天他将属于科学活动的对象,受到相关的“治疗”。另一方面,度量惩罚权力的效果,这一从内部产生的需求,规定了对一切现实的或潜在的罪犯进行干预的策略:设置防范领域,权衡利弊,传播表象和符号,规定判断和证据的领域,根据极其精细的变量调整刑罚。所有这些也导致一种罪犯和罪行的对象化。在这两种情况中,我们都可以看到,支撑着惩罚活动的权力关系开始增加了一种对应的客体关系(objectrelation),在后者中犯罪成为依据一般规范确立的事实,罪犯则是依据特殊标准才能辨认的个人。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种客体关系并不是从外部附加给惩罚实践的,不是情感的极限对公开处决的残暴所施加的禁烟,也不是对“受惩罚的人究竟是什么”所做的理性的或“科学”的质疑。这种对象化过程起源于有关权力及其使用安排的策略本身。

然而,在刑法改革设想中出现的这两种对象化进程,不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效果方面都迥然有异。被置于法律之外的作为自然人的罪犯还仅仅是一种潜在因素,一种正在消逝的痕迹,其中包含着各种政治批判的观念和各种想像的形象。人们还需要等待很长的时间才会看到“犯罪人”(hornocrimi-nalis)成为知识领域中的一个明确对象。反之,另一种对象化进程则具有更快、更明确的效果,因为它与惩罚权力的重组——如制定法典、确定违法行为、确定刑罚尺度,制定程序规则,确定司法官的职能——有着更直接的联系。而且还因为它使用了“启蒙思想家”已经建构的话语。这种话语实际上借助关于利益、表象和符号的理论,借助该理论所重构的序列和发生过程,为统治权力的行使提供了一种通用的处方:权力以符号学为工具,把“精神”(头脑)当作可供铭写的物体表面;通过控制思想来征服肉体;把表象分析确定为肉体政治学的一个原则,这种政治学比酷刑和处决的仪式解剖学要有效得多。“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不仅仅是关于个人与社会的理论,而且形成了一种关于精密、有效和经济的权力的技术学,与那种君主权力的奢侈使用形成对照。让我们再次听听塞尔万所表达的思想:犯罪观念和惩罚观念必须建立起牢固的联系,“前后相继,紧密相连。……当你在你的公民头脑中建立起这种观念锁链时,你就能够自豪地指导他们,成为他们的主人。愚蠢的暴君用铁链束缚他的奴隶,而真正的政治家则用奴隶自己的思想锁链更有力地约束他们。正是在这种稳健的理智基点上,他紧紧地把握着锁链的终端。这种联系是更牢固的,因为我们不知道它是用什么做成的,而且我们相信它是我们自愿的结果。绝望和时间能够销蚀钢铁的镣铐,但却无力破坏思想的习惯性结合,而只能使之变得更紧密。最坚固的帝国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就建立在大脑的软纤维组织上”(Servan,35)。

这种惩罚的符号一技术,这种“意识形态权力”至少将会部分地被搁置,被一种新的政治解剖学所取代,肉体将再次以新的形式成为主要角色。而且,这种新的政治解剖学将会允许在18世纪崭露头角的两种背道而驰的对象化路线并行不停地存在:它将“从另一角度”,即用自然本性来反对自然本性的角度,排斥罪犯;它将力求用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经济学来控制犯罪。对新的惩罚艺术扫视一眼,便可以洞察到惩罚的符号一技术如何被一种新的肉体政治学所取代

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根据上文,惩罚艺术必须建立在一种表象技术学上。这项工作只有在成为某种自然机制的一部分时才能成功。“有一秘密的力量就像物体引力作用一样永远驱使我们追求我们的幸福。这种推动力仅受制于法律所设置的障碍。人类全部纷繁迷乱的行动都是这种内在倾向的后果。”寻求对一种罪行的适当惩罚,也就是寻求一种伤害,这种伤害的观念应能永远剥夺犯罪观念的吸引力。这是一种操纵相互冲突的能量的艺术,一种用联想把意像联系起来的艺术,是锻造经久不变的稳定联系的艺术。这就需要确立对立价值的表象,确立对立力量之间的数量差异,确立一套能够使这些力量的运动服从权力关系的障碍一符号体系。“让酷刑和处决的观念永远存在于意志薄弱者的心中,制约着驱使其犯罪的情感”(Beccaria,119)。这些障碍一符号应该组成新的刑罚武库,正如旧的公开处决是围绕着一种报复标志系统而组织的。但是,它们要想正常运作的话,就必须遵守几项条件。

1.它们应该尽可能地不带有任意性。诚然,社会是根据自身的利益确定何为犯罪,因此,犯罪不是自然的产物。但是,如果要使一个企图犯罪的人马上想到惩罚,那么就必须在这二者之间建立一种尽可能直接的联系,相似、类比和相近的联系。“刑罚应该尽可能地与犯罪性质一致,这样,对惩罚的恐惧就会使人的思想脱离有利可图的犯罪诱惑”(Becca-ria,119)。最理想的惩罚应该是直截了当地针对所惩罚的罪行。这样,对于期待它的人来说,它将绝对无误地是它所惩罚的罪行的符号。而对于试图犯罪的人来说,犯罪念头将足以唤起惩罚的符号。这有利于实现这种联系的稳定,有利于计算犯罪与惩罚之间的比值和从数量上误解利弊。还有一个好处是,由于惩罚在形式上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后果,就不会显得像是某种人世权力的武断后果:“根据惩罚排定违法行为,是使惩罚与犯罪相称的最佳手段。如果说这是正义的胜利,那么这也是自由的胜利,因为刑罚不再出自立法者的意志,而是出自事物的本性。人们再也不会看到人残害人了”(Marat,33)。在相似的惩罚中,实施惩罚的权力隐蔽起来了。

改革者设计了一套刑罚,其规定都是理所当然的,并且体现了犯罪的内容。例如,韦梅伊(Vermeil)的方案规定,滥用公共自由的人应被剥夺其个人自由;滥用法律和职务特权的人应被剥夺公民权;做投机生意和放高利贷者应被罚款;盗窃的赃物应予以没收;慕虚荣而犯罪者应受到羞辱;凶杀者应处死刑;纵火者应处火刑。对于投毒者,“刑吏应给他看一个酒杯,然后将杯中之物洒在他脸上。这样他就会因为看到自己犯罪的形象而感到自己罪行的恐怖。然后,他应被投入一个开水锅”(Vermeil,68一145;另参见DufrlchedeValaz6,349)。这纯粹是白日梦吗?或许如此。但是,1791年勒·佩尔蒂埃在提出新的刑法法案时,明确阐述了关于建立一种象征联系的原则:“在违法行为和惩罚之间需要建立严格的关系”;凡在犯罪时使用暴力者应受到肉体痛苦;懒惰者应判处苦役;行为卑鄙者应当众羞辱(I.ePeletier,321一322)。

在这些相似的刑罚中尽管有令人联想到“旧制度”酷刑的残忍因素,但起作用的毕竟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机制。在一场实力的较量中不再用恐怖来反对恐怖;这种机制不再是对称的报复,而是符号对其所指的东西的直接指涉了。在惩罚戏剧中需要建立的是一种能够被感官直接领悟的、可以作为一种简单计算的基础的关系,即一种合理的惩罚美学。“不仅在美术中人们应该忠实于自然;而且政治制度,至少是那些显示智慧和持久性的政治制度,也应该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上”(Beccaria,114)。惩罚应该继犯罪而来;法律应该显得是一种事物的必然性,权力在运作时应该隐藏在自然的温和力量背后。

2.这种符号系统应该干预暴力机制,减少人们使犯罪变得诱人的欲望,增强人们使刑罚变得可怕的兴趣,使人们欲望和兴趣的强弱状况发生逆转,使关于刑罚及其伤害的表象变得比关于犯罪及其兴趣的表象更活跃。因此,这里有一整套关于利益及其变化、人们考虑利益的方式、这种表象的活跃程度的机制。“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Beccaria,135)。

实现这一目标可以有若干方式。“直捣罪恶之源”(Mably,246)。消除维系这种犯罪观念的主要原因。弱化导致犯罪的利益和兴趣。在流浪罪背后潜藏着的是懒惰,因此必须对懒惰开战。“把乞丐关进监狱这种藏污纳垢之地,是不可能有什么成效的”;应该强制他们工作。“惩罚他们的最佳方式是使用他们。”(Brissot,258)。恶劣的情欲只能用良好的习惯来克服,一种力量只能用另一种力量来对抗,但后一种力量必须是情感的力量,而不能是暴力。“难道我们不应依据这一原则来制定各种刑罚吗?这一原则极其简单、恰当,并早已为人熟知,即选择最能抑制导致犯罪的情欲的刑罚”(I.acretelle,361)。

让驱使罪犯去犯罪的力量去反对自身。使兴趣发生分裂,利用兴趣来把刑罚变成可怕的东西。让惩罚刺激起的兴趣大于犯罪的诱惑。如果傲慢导致犯罪,那就让傲慢受到挫伤,让惩罚把傲慢变得令人厌恶。羞辱性惩罚是有效的,因为它针对的是导致犯罪的虚荣心。狂信者既以自己的观点又以自己为这些观点所承受的苦难而自豪。因此,我们应该用那种顽固的傲慢来反对它所维系的狂热:“用奚落和羞辱来贬低它。如果在大庭广众前羞辱狂信者的虚荣心,那么可以指望这种惩罚产生良好的效果。”反之,给他们制造肉体痛苦,则是完全无效的(Beccaria,113)。

重新激起被犯罪削弱的有益而高尚的兴趣。当罪犯盗窃、诽谤、诱拐或杀人时,他已丧失了对财产以及对荣誉、自由和生命的尊重情感。因此,必须重新培养他的这些情感。人们在教育他时必须从他个人的利益入手,向他证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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