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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利维坦-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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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代。第一个全部举出《新、旧约》各篇的地方是使徒法典,人们认为该法典是继圣彼得之后任罗马第一任主教的革利免所搜集的。但由于这只是人们的假设,同时又有许多人提出怀疑;所以据我们所知,首先将圣经作为先知与使徒著作推荐给当时的教会的是劳地西亚宗教会议,而该宗教会议则是在基督纪元后364年举行的。当时教会诸大圣师的野心十分猖獗,皇帝虽然是基督徒也不再被他们看成是人民的牧者而被看成是羔羊、非基督徒国王则被当成是狼;他们竭力不像布道者那样把自己的说法当成建议和参考意见,而要像专制统治者一样把它当成法律看待,并且认为使人民更加服从基督教教义的欺骗是虔诚的。但我相信虽然《新约》各篇的抄本只存在于教士手中,他们却并没有因此而窜改圣经。因为他们如果有意这样做的话,就一定会使这些篇章比现存情形更有利于他们控制基督徒国王和世俗主权的权力。因此,我便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要怀疑我们现在所见到的《新旧约》是先知和使徒言行的真实记录。被称为外经的某些篇章也可能属于这一情况,他们被列于正典之外,并不是由于和正典其余部分的教义不符、而只是由于不见于希伯莱文之故。因为在亚历山大大帝征服亚洲以后,有学问的犹太人很少不精通希腊语的。我们不妨看看将《圣经》译成希腊文的七十个译者全都是希伯莱人,而我们现在还有斐罗和约瑟夫两个犹太人所写的书,他们都是用流利的希腊文写的。然而使一篇《圣经》成为正典的不是作者,而是教会的权威。

    各篇虽然是由不同的人写成的,但各作者则显然具有同一种精神,那便是他们都想要达到同一目的,这就是说明圣父、圣子、圣灵的王国的权力。因为《创世记》将上帝子民的世系追溯到创世之时,往下一直叙述到进入埃及的时候,另外的摩西四书所载的则是以色列人选上帝为王的事以及上帝为他们的政府规定的律法。《约书亚记》、《士师记》、《路得记》和《撒母耳记》则接到扫罗的时代,记述上帝的子民直到摆脱上帝的统治、要求为他们像列国一样立王时为止的事迹。旧约其余部分所载的历史将大卫的世系一直追溯到巴比伦被掳时,从这一世系中,往后将要产生上帝王国的恢复者——我们的救主本身,他的降临在先知书中已经预言;在这些先知之后《福音书》作者们则描写他在人世的生活、行迹以及他认天国为属于自己的权利。最后,使徒行传和使徒书信则宣告上帝圣灵的降临,以及他留给使徒及其继承者们让他们领导犹太人和召劝外邦人的权力。总起来说,《旧约》所载的史实和预言以及《新约》所载的福音与使徒书信都是具有同一见地,那便是使人皈依上帝,这就是Ⅰ.服从摩西和诸祭司,Ⅱ.服从降生为人的基督,Ⅲ.服从使徒以及其后教权的继任者。因为以上三者在不同的时期代表着上帝的人格:——在《旧约》时期是摩西及其继任者大祭司与犹太人的国王,基督身在地上时则为基督本身,从圣灵降临节(灵降在使徒及其继任者身上的时候)以后一直到现在则是使徒及其继任者。

    《圣经》的权威来自何处乃是基督教各教派争论得很多的问题。这一问题有时也用其他方式提出,比如:我们怎么能知道《圣经》各篇是上帝的话;或我们为什么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等等。解决这一问题的困难主要来自表达问题所用的字眼不恰当。因为大家都相信,圣经的原始作者是上帝,所以争论的问题便不是在这里。其次,还有一点也很清楚,虽然所有真正的基督徒都相信,但除开由上帝亲自以超自然的方式对其启示过《圣经》的人以外,谁也不知道《圣经》是上帝的话。所以我们怎样能知道《圣经》的问题便提得不正确。最后,如果问题是作为我们怎样能相信《圣经》的问题提出的,那么由于某些人是由于某一种理由而相信的、另一些人则是又由于另一种理由而相信的,所以对于他们不可能提出一个总的答复。真正说来,问题应该是这样:圣经各篇究竟是根据什么权威而成为律法的。

    就其不异于自然法这一点而言,《圣经》各篇无疑是神律,于是便也具有权威,一切能运用自然理性的人都可以理解它们。但这种权威不过是所有其他符合于理性的道德原理的权威,其指令是永恒的法律,而不是制定的法律。

    如果他们是由上帝本身制定为律法的,那么它们就具有成文法的性质。这种律法只对于一种人说来才是法律,那便是得到上帝充分的晓谕的人、其中任何人都无法借口不知道它们是上帝的法律而予以规避。

    因之,一个人如果没有得到上帝的超自然启示,说明这是他的律法,也没有以这种方式说明公布这种法律的人是他差遣来的,那么除了根据其所发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那种人的权威以外,他就没有义务服从。也就是说,除开根据国家赋托给主权者(唯一具有立法权的人)身上的权威以外,根据任何其他权威他都没有义务要服从。此外,如果不是国家的立法当局使之具有法律的效力,就必然是来自上帝的某种其他公众或私人的权威使之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是私人的,便只有上帝特别降宠、单独向其启示这种法律的人才受约束。

    因为如果在一群由于骄傲和无知而把自己的梦境、狂妄的幻想和疯狂状态当成圣灵的证明的人之中,或是在那些出自野心而违背良知地假充具有这种神迹证明的人之中,每一个人都要把个别的人借口得到了亲授的神感或天启而强加在他身上的东西当成上帝的法律,那么任何神律便都不可能得到承认了。如果这权威是公众的,那便是国家或者教会的权威。但教会如果是一个统一的人格的话,那便和基督徒组成的国家是同一回事;称它是一个国家,因为它是由结合在主权者一个人身上的人们组成的,同时又由于它是由结合在一个信基督的主权者身上的基督徒组成的,所以便也称为教会。但教会如果不是一个统一的人格,它就不具有任何权威;它既不能下命令、也不能有任何行为、对任何事物也不可能具有任何权力或权利;它不会具有任何意志、理性和声音,因为所有这些性质都是人的性质。如果全体基督徒不存在于一个国家中,他们就不能成为一个统一的人格,而且也没有任何普遍的教会具有任何权力统辖他们。因之,圣经便不是普遍教会制定的法律。相反,如果教会是一个国家的话,那么所有的基督徒国王与统治者便都成了平民,可以由全基督教世界的普遍主权者加以审判、废黜和惩罚。所以圣经的权威问题便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基督徒国王和基督教国家的主权议会在自己的领土内究竟是直接处于上帝之下的绝对的主权者,还是要服从于一个属于普遍教会之上的教皇,并可由这教皇在自己认为有好处或公共利益有必要时,予以审判、定罪、废黜或处死。

    这一问题不更详细地讨论一下上帝国是无法解决的,同时关于解释圣经的权限问题我们也要根据上帝国来评断。因为任何人要是对任何文字具有合法的权力,将它制定为法律,那么他便也有权力批准或否定这种法律的解释。   





    第三十四章 论《圣经》各章中圣灵、使者和神感的意义  

      由于一切正确的推理其基础都在于语词的恒常意义,同时这种意义在下述的说法中又不像在自然科学中一样取决于作者的意志,也不像在普通谈话中一样取决于通俗的用法,而是取决于它们在《圣经》中所具有的意义,因此,当我没有作进一步的讨论以前,就有必要把某些语词的意义根据《圣经》加以确定。这些语词由于其意义含糊,可能使我在下面以之为根据而作出的推论发生模糊意义和争论。我将从物体与灵(精气灵)这两个字开始,它们在经院哲学的用语中被称为实质实体和非实质实体。

    物体一词在其最普遍的意义下,指的是充满或占据某个空间或假想地方的东西;它不取决于构想,而是我们所谓的宇宙中真实的一部分。因为宇宙是所有物体的集合,所以其中任何真实的部分都不可能不同时是物体,而任何正式的物体也不可能不是宇宙(全部物体的集合)的一部分。由于物体易生变化,也就是对于生物的感官说来可能具有不同的表象,所以,物体便也称为实体。所谓易生变化,就是说,它可以有不同的偶性,例如有时运动、有时静止;对我们的感官说来有时热、有时冷;气色、嗅、味、声等有时是一个样,有时又是另一个样等等。这种不同的表象是由于物体对我们的感觉器官所发生的不同作用而产生的,我们归之于发生作用的物体的变化,称之为这些物体的偶性。根据这种意义说来,实体一词和物体一词所指的就是同一种东西;因此,非实质实体两词放在一起时就会互相矛盾,正像我们说非实质物体一样。

    但在一般人的意识中,并非宇宙的全部都称为物体;而只有能用触觉感觉到对他们的力发生抗阻的东西,或是可以用视觉感觉到障碍他们看到更远的前景的东西,才称为物体。

    所以在人们的一般用语中,空气和气性实体通常都不被当作物体,而是在人们感到它们的效果时被称为风或者平息;或者是由于它们在拉丁文中被称为spiritus,所以便称为精气灵,比如人们把那种在任何动物身体中使之获得生命和运动的气性实体称为生气灵或元气灵就是这样。至于那些在物体不存在的地方(比如在镜中、梦中)或在醒着的人骚扰不宁的大脑中表现为物体的大脑象,则正象使徒们对于所有偶像的一般说法一样——他们什么也不是。我的意思是说,在它们看来是存在的地方完全没有东西,在大脑本身之中则不过是从对象的作用或者从我们的感觉器官紊乱的激动而产生的一种扰动。从事于其他工作而没有探讨它们的成因的人,本身都不知道怎样称呼法;因之人们便容易相信自己所崇拜的富有学识的人的话,有些把它们称为物体,认为它们是由超自然力量用空气紧结在一起做成的,原因是视觉把它们当成了实质的东西,另一些人则把它们称为精气灵,因为触觉在它们出现的地方辩别不出有任何东西对他们的手指发生抗阻。因此,精气灵一词的本义在一般语言中指的或者是一种稀薄的、不可见的流动物体,或者是一种鬼魂,要不然就是构想中的其他象或幻象。至于比喻的意义就多了,因为有时它被当成心理的性情或倾向,比如老爱干涉人家的说话的性情被称为对立的脾气、不清洁的性情被称为不清洁的脾气、闹别扭的性情称为刚愎自用的脾气、忧郁的性情被称为默默寡言的脾气、敬神和伺奉神的倾向则被称为虔诚的精神。有时任何出众的能力,或特殊的情绪、或是心理的病态也用精气灵这个字来表示。比如大智慧就称为智慧之灵、疯人则称为精灵附体。

    关于精气灵的其他意义,我在任何其他地方都没有见过。

    圣经中这个字的意义当以上各种说法都无法满足时,那就不属于人类的理解范围了。在这儿,我们的信仰便不在于我们的看法而在于我们的服从。例如在上帝被说成是灵、或是上帝的灵就指上帝本身的所有地方就是这样。因为上帝的性质是不可思议的。也就是说,我们对于上帝是什么完全不能理解,而只知道上帝存在。因此,我们对上帝所用的属性形容词便不是用来相互告诉上帝是什么,也不是表示我们对他的性质的看法,而只是表示我们希望用自己认为在我们之中最高贵的名称来尊敬他。

    《创世记》第i章、第2节中说:“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

    这儿神的灵指的如果就是神本身,那便是赋与神以运动的属性,因之也就赋与了空间的属性。空间只有属于物体的空间才是可理解的,属于非实质实体的空间则是不可理解的。那种认为运动的东西不改变位置或不具有广延是超乎我们理解范围之上的空间观,因为凡有广延的东西都是物体。但这些话的意义在类似的地方可以看得最清楚(《创世记》第viii章第1节),那儿说当大地像起初那样淹着水时,神要使水退落,使干地露出来,用了类似的字:“神(spirit)叫风吹地、水势渐落。”在这儿,spirit出的意义是风,也就是运动的空气或精气灵。这也可以和前面一样被称之为上帝的灵,因为它是神的业迹。

    据《创世记》第xli章、第38节记载,法老把约瑟夫的智慧称为神的灵。因为当约瑟夫劝法老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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